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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冤獄折磨 福建省茶葉檢測站女工程師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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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福建報導)福建省茶葉檢測站工程師王東凌女士,僅僅因為堅持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兩次被非法關押到洗腦班,被迫流離失所兩年,遭三年的冤獄,遭種種折磨,幾次險失生命。近日,王東凌女士控告發起迫害的罪魁禍首江澤民。

王東凌女士說:「我學了《轉法輪》之後才知道人生的目的是甚麼,人不是為了名利而活著,而是為了返本歸真,按照「真善忍」來要求自己,修心向善,提高心性。我在不斷提高道德水平的同時,身體和心靈也得到淨化,因此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我原來的疾病都得到痊癒,如:胃炎、小葉增生、風濕、卵巢囊腫、心悸等都好了,……不僅為國家節省了大量的醫藥費,而且這個人數眾多的修煉群體對社會的穩定、對道德的提高起著巨大的作用,好人好事層出不窮。」

「但是就是這樣一個於國於民都好的功法卻被江澤民出於一己之私殘酷鎮壓,每一個修煉人的歷史都充滿了斑斑血淚甚至慘絕人寰。相信每一個良心尚存的人知道了都為之動容,可是直到今天這場迫害還在持續發生著,一直延續了十六年。」

王東凌女士在訴狀中說:「迫害發生以來,我經歷了二次被送洗腦班、流離在外二年和三年冤獄,開除公職、被迫離婚。家人也經受了巨大的痛苦,我父親在我流離失所期間得不到我的任何消息,以為我已死亡,用煤氣自殺未遂。」

關於王東凌女士遭受迫害的事實,請參考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六日報導《福建省茶葉檢測站工程師王東凌遭受的迫害》

王東凌女士在控告狀中指出,江澤民發動並操控中共政權各級人員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慘無人道的迫害,違反中國憲法以及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 二百三十二, 二百四十八, 二百五十四, 二百三十四, 二百三十六, 二百三十七, 二百三十八, 二百九十七, 三百九十九, 二百六十三, 二百六十七, 二百七十, 二百七十五, 二百四十五, 二百四十四, 二百五十一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條,犯下了侮辱誹謗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罪。

1. 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在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在洗腦班被剝奪人身自由,不許回家,不許睡覺,強迫看污衊法輪功的書籍、電視。

在福州大學派出所被保衛部部長搧耳光、不讓睡覺。

在看守所被強制各種無報酬的勞動。

在福建省女子監獄我被長時間吊銬、剝奪睡眠、被同監室的犯人暴打、用鞋底搧臉、被強制勞動、罰站、不讓上廁所、不讓洗澡、被惡警和惡犯野蠻灌食、髒水潑被子並用腳踩、被強制抽血。

2. 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我被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的人員當作「罪犯」對待。在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這些權利而已。對我的指控都是基於如法炮製的、模糊的、過於寬泛、粗糙的法律,而這些法律完全是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暴力鎮壓而設計的。抓捕、參與非法監禁我的人員包括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條所禁止的報復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和/或監獄的人員的職位與頭銜,以及我遭到的打擊報復的詳細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二零零一年三月被我原單位福建省茶葉檢測中心站站長陳鬱榕欺騙到位於福州台嶼福建省黨工委所辦的法制教育中心(即洗腦班)非法關押,限制人身自由。她是開除我公職和不給我辦社保的直接責任人。

二零零三年三月我在福州大學校園發傳單被綁架,被保衛部部長任禮康(已退休)搧嘴巴和不讓睡覺。該校派出所所長李榕生(已遭報死亡)抓捕人是:嚴孟春、吳幼開。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被福州鼓樓區法院審判長卓建偉非法判刑三年,後上訴到福州中級法院,被審判長俞賢忠、代理審判員馮暉、袁文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零零四至二零零六年在福建省女子監獄被十六隊隊長林燕唆使犯人暴打,各種手段折磨。惡犯 :施淑媛、林春華、蘇璟瑄、張聯方(十六隊)、那靜、張媚(四隊)。

被省監獄管理局思想教育處副處長馮寧生長時間吊銬、不讓睡覺、不讓上廁所等各種手段折磨。

3. 強姦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 ;第二百三十七條禁止任何人「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或「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此罪。

我二零零四年在福建女子監獄被非法關押期間,在該監獄十六隊,由於該隊隊長林燕的脅迫,被同室九個犯人剝光衣服暴打並揚言要用竹夾子夾乳頭、拔陰毛。

4. 非法拘禁罪

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或囚禁。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如果知道的話)等信息。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去北京上訪,被天安門派出所非法抓捕,搧耳光用腳踢後關押在北京東城區看守所和地壇派出所。

二零零一年三月被關押在福州台嶼洗腦班,歷時二十幾天。

二零零三年三月被福州大學派出所非法抓捕後被關押在福州第一看守所。

二零零四至二零零六年關押在福建省女子監獄。

5.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等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了我的住宅。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二零零一年三月被關押在洗腦班期間,被福州市國保大隊非法搜查住宅。

6. 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 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在限制個人自由的勞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二零零三年三月至二零零四年一月 在福州第一看守所被逼迫無工資的強制勞動。

二零零四年一月至二零零五年 在福建省女子監獄被逼迫無工資的強制勞動。

7. 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8. 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第一、二、四、五、六項。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9. 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蟲」,「蛇」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二百四十六條的犯罪行為。

10.《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酷刑罪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第一條第一款禁止「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為逼迫我承認自己沒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信息、或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進行打擊與報復,我遭受了劇烈的身體上和/或精神上的痛苦與傷害。對我實施這些行為的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人員以及他們所控制的手下。

更多詳情請見第二章第一、二、四、五和六項。

11.《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群體滅絕罪

《反種族滅絕公約》第二條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為。

對所有法輪功學員,包括本人,犯下的罪行足以達到群體滅絕罪的限度。為了將法輪功從中國徹底鏟除,我和其他同等處境的法輪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殺、器官摘除、非法抓捕、拘禁與囚禁、強制奴役等其他身體上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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