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刑事控告狀(通用部份)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這裏提供的有兩個相互關聯的控告狀。第一個題為「刑事控告狀(通用部份)」的文件包括江澤民對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群體犯下的罪行,可以原樣提交。第二個題為「刑事控告狀(個人部份)」的文件應與第一個文件(通用部份)一同附上提交。「刑事控告狀(個人部份)」應該只包括與您的案件情況有關的事實。為此,「刑事控告狀(個人部份)」包含多個讓您根據您的具體情況填寫的空格。請仔細閱讀,並不需要填寫對您的具體情況不適用的空格。比如,如果您的近親屬不是因為他所遭到的酷刑折磨而死,請跳過第二項的故意殺人罪。敘述時請簡明扼要。如果空格不夠,請附上額外的紙張,並明確標明您所回答的問題。

祝成功

人權法律協會團隊



刑事控告狀(通用部份)

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

被控告人:江澤民

案由:酷刑罪,謀殺罪,法外殺人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強姦與性暴力,強迫勞動罪,非法逮捕與拘禁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迫害罪,盜竊與破壞財產罪, 具體如下:

被控告人:江澤民

1. 江澤民於1926年8月17日出生在中國江蘇揚州市。1947年畢業於上海交通大學電子工程專業,獲學士學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以後,江赴俄羅斯斯大林汽車工廠培訓,在長春第一汽車製造廠工作。江隨後進入政府部門,1983年成為電子工業部部長,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委員。

2. 江澤民於1985年擔任上海市長,1987年擔任上海市委書記和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1989年成為中國共產黨總書記,政治局常委,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1993年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

3. 江澤民在1989年到2002年期間,擔任中國共產黨總書記,政治局常委,1989年到2004年間擔任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1993年到2003年間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管轄權

4. 對於本控告狀的第1至第14宗指控,管轄權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該條款授權人民法院受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提出的訴訟。

5. 對於本控告狀的第15和第16宗指控,管轄權的依據是1983年4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1983年7月17日批准生效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以及1986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1988年10月4日批准生效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6. 對於本訴狀的第17和第18宗指控,管轄權的依據是《國際法庭規範》第38條(1)(b)定義的、已經作為法律被接受與遵守的、各國的普遍常規的 「國際習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聯合國憲章》的締約國,因此也是《國際法庭規範》的締約方。國際習慣法要求國家對於以下違反強行法的行為提供普遍管轄權:迫害,強制流放, 強制失蹤的反人類罪(第17),和長期的任意監禁(第18)。

事實和證據

7. 法輪功是一個和平、非暴力的精神的或宗教的信仰和修煉方式,在中國和世界各地有數以百萬計的修煉者。絕對的非暴力和慈悲是這個宗教的兩大核心信條。

8. 法輪功修煉者在中國大陸以外的世界任何地方,可以自由的聚集、踐行他們的信仰,不需要擔心系統性的迫害。

9. 自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後期,在中國的法輪功修煉者遭受了一場精心設計的暴力鎮壓。

10. 1997年,江澤民聯同他在反法輪功運動中的親信、當時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副書記羅幹,命令全國的公安警察調查法輪功,目的是為了找藉口,在中共高層內部說服黨內人士以實施一場針對法輪功修煉者的全國範圍的暴力鎮壓。經過了整整兩年的調查,公安部門仍然找不到任何取締法輪功的合法依據。

11. 儘管沒有任何合法的依據或理由,江澤民仍採取了一系列步驟,發起並執行了針對法輪功的鬥爭運動。

12. 舉例說,江澤民親自起草並發表了一系列的講話與信件,指示中共和政府官員準備迫害法輪功。這些講話和信件通過中共中央辦公廳發給了(1)中共中央委員,(2)省部級官員以及(3)中央各部委負責人。

13. 1999年4月25日,江澤民發出了即將對法輪功進行暴力鎮壓的信號。江澤民的四月信函被中共中央辦公廳廣泛發給了許多中共領導幹部,指示他們認真研究這封信並貫徹其中的指令。

14. 1999年4月29日,江澤民給政治局寫了一封信,指示中共的領導幹部們按信中的內容「處理」法輪功問題。

15. 1999年5月8日,江澤民寫了一個備忘錄指示中共的領導幹部們如何秘密準備迫害法輪功(即:如何嚴厲處罰法輪功修煉者,使用哪些黨的資源,以及誰應當整體負責與這項任務有關的黨的命令)。他的備忘錄被許多省級和市級的黨委的文件引用並納入,並配發指示要求認真學習、貫徹執行。

16. 1999年6月7日,江澤民對中央政治局發表了講話,號召在中國進行對法輪功的迫害「鬥爭」運動。僅僅因為法輪功修煉者的精神或者宗教信仰,而對他們實施殺戮、通過酷刑轉化思想、以及其它方式的迫害。

17. 在這個講話中,江澤民直接命令成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在三天後的6月10日成立,610辦公室因此而得名)。在這個講話中,江澤民說:法輪功問題有很深的政治社會背景乃至複雜的國際背景。這是1989年那場政治風波以來最嚴重的一次事件。我們必須認真對待,深入研究,採取有力對策,」這次講話將法輪功信仰者等同於1989年天安門廣場由於和平抗議而遭到屠殺的抗議民眾。這是江澤民動員全黨迫害法輪功的又一道命令。

18. 在這次的講話中,江澤民還宣布「(中共)中央已同意李嵐清同志負責,將成立一個專門處理法輪功問題的領導小組。李嵐清同志任組長,丁關根、羅幹同志任副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統一研究解決法輪功問題的具體步驟、方法和措施。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密切配合。」這裏提到的領導小組後來稱作「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它的執行機構被稱作「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也叫「610辦公室」。

19. 由於江澤民在講話中命令「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密切配合」,這也授予領導小組極大的、超越了現有的黨和政府行政範圍的權限。黨中央和各部委必須遵從領導小組的指示和命令,而這個小組,只對江澤民個人負責。

20. 江澤民在這次講話中使用的語言清楚地表明,他的意圖是使用消滅軍事敵人的同樣策略來摧毀法輪功。比如:「制定鬥爭策略,為進行分化瓦解工作做好充份準備,不打無準備之仗」。

21. 這次講話還定立了即將進行的反法輪功輿論宣傳的基調,為的是誤導中國民眾對法輪功的真正性質產生錯誤認識,為鎮壓法輪功群體提供偽造的理由。江澤民捏造了一系列虛假案例作為輿論宣傳的樣本,如精神病患者死亡案例等, 用來誹謗法輪功,並根據江澤民的指示被「610辦公室」當作所謂的「證據」來利用。

22. 1999年下半年,江澤民繼續使用他的各職能部門、職位、和與黨內重要領導人的關係、以及政治和軍事力量,在中國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恐怖迫害。

23. 七月上、中旬,江澤民通過發起黨內的學習運動,對黨的關鍵領導層表明,消滅法輪功是必要的,因為法輪功威脅到共產黨的生死存亡,以此來取得黨內重要領導們的支持。

24. 1999年7月,在黨中央的全力配合下,江澤民命令所有修煉法輪功的中共黨員必須接受「轉化」,或被「強制轉化」也就是酷刑。

25. 1999年7月19日,在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大規模的逮捕和非法監禁前一天,江澤民在一個省級領導幹部會議上發出了迫害前的最後動員令。

26. 兩天後,在江澤民的直接或間接指令下,中共媒體於1999年7月22日宣布正式開始迫害法輪功。

27. 1999年8月24日,在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的全力配合下,江澤民命令對所有法輪功學員進行思想轉化,不論他們是否是黨員,並且第一次強調在針對法輪功的鬥爭中,有效「轉化」法輪功信仰者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28. 與此同時,全力配合江澤民並在他的直接或間接指示下:

• 公安部的主要官員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發布了一個所謂取締法輪功的通知。 同一官方還剝奪了法輪功修煉者依據憲法進行申訴和抗議的公民權利,也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 中國公安部的高官,及其他一些人,發布了一個通告,要求銷毀與修煉法輪功有關的所有出版物、調查和處罰出版、印刷、複印和散發這類材料的所有單位與個人。儘管中國法律保護中國公民的財產不受侵犯,包括書籍,這些官員對此置若罔聞。

• 「610」辦公室通過以下方式進一步推動了這場運動:(1)持續發布針對這個和平的精神修煉團體的誤導性消息和謊言,(2)要求在處理與法輪功有關的案件時,必須與中共反法輪功的政策相一致。在一些地區,「610辦公室」還要求中共指定的律師和其他代理法輪功修煉者的律師不能夠做無罪辯護、法官必須在庭審後作出有罪判決。

29. 八月和九月期間,中共的關鍵領導人,特別是宣傳部門的,按江澤民的直接或間接的指示,發起了全面的媒體攻勢,偽造法輪功犯罪的虛假證據,為非法搜捕、監禁、審訊和迫害法輪功找理由、煽動警察和其他安全人員執行上述的非法行為、同時動員民眾支持這場迫害。

30. 1999年10月25日,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的採訪時, 江澤民稱法輪功為「邪教」,公開將法輪功定為應當遭受暴力鎮壓的對像。在江澤民使用這個詞語之前,黨的任何文件或媒體中都沒有使用過這個詞語,再次表明鎮壓法輪功是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同時也是江澤民不斷推動使鎮壓升級的。兩天後,10月27日,《人民日報》全力配合,在江澤民的指示下,發表了一篇文章聲稱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法輪功是邪教。

31. 江澤民接受採訪五天之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配合鎮壓,制訂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這是一個非法的、事後追懲性的、措辭模糊的法律,它嚴重的踐踏了所有的法治原則。

32.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主要官員發布了《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這個文件把「邪教」定義為具備黨的媒體和黨和政府機構宣稱的法輪功特點,因此不可避免的造成法輪功修煉者會按照這些武斷的和反覆無常的規範接受法庭審判 。

33. 1999年11月,在一個解釋兩高1999年10月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官員對於全國各地的法院審判法輪功案件發出指示,根據200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文件《關於當前辦理涉及法輪功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對法輪功學員的庭審和判決,應當在由政法委組織的黨的會議上提前決定。

34. 到2000年,各級「610辦公室」都是和中共中央及各級黨委在一起辦公。在江澤民的直接或間接指示下,「610辦公室」全力配合,使用授予給它的特權發動和協調全國範圍內對法輪功的鬥爭。北京的公安部設置了26局,就是專門負責逮捕和收集情報的「610辦公室」。「610辦公室」和他們的官員在轉化法輪功學員思想的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特別是通過他們對「金盾」工程中法輪功數據庫的直接使用。

35. 除此之外,在江澤民的指示與充份協作下,「610辦公室」頒布了多項通知和規則,要求檢察院、法院和律師支持黨反對法輪功的堅定立場。比如說,一個典型的「610辦公室」通知,《關於預防和控制敵情的要求》,要求所有黨任命的和其他的法輪功律師,在處理法輪功案件時,從一開始就要做有罪辯護,法官在宣判時要做「有罪」判決,在庭審前「610辦公室」要與法官和檢察官會面,確保他們在法庭上嚴厲鎮壓法輪功。

36. 在2000年到2001年上半年,中國律師協會(「ACLA」), 在江澤民的指示、影響與充份協作下,也發布了多個通知和規範要求全國的律師支持江澤民反法輪功。比如,2001年2月13日,在重慶召開的司法局確立處理法輪功案件的司法規範會議上,當地律師協會的官員要求所有的律師服從黨針對法輪功案件的政策,包括要求所有律師「充份認識與法輪功鬥爭的重要性」。

37. 全國的黨組織都支持和重申了江澤民與法輪功做鬥爭的號召。根據當前從黨的網站上可以找到的記錄,各地的黨委召開了會議、研討會及論壇研究黨中央關於江澤民講話的通知精神,號召暴力鎮壓和鏟除法輪功。這些黨委強烈表達了支持,並採取了行動推進江澤民的反法輪功運動。

38. 輿論工具配合江澤民,持續散布言論,確保法輪功被當成黨的敵人(和邪教)被鬥爭。為了號召對法輪功的暴力鎮壓,他們所使用的攻擊性的言辭就像在猶太人大屠殺中為了暴力滅絕歐洲猶太人種時所使用的一樣,把法輪功修煉者比成非人的病毒,傳染病,寄生蟲,洪水猛獸,惡魔,精神病患者和國家的敵人。在2001年後隨著反恐怖主義成為全球的焦點,被識別出來是修煉法輪功的人士又被貼上了「恐怖份子」的標籤。在一個典型事件中,中國反邪教協會,一個與江澤民聯繫密切並致力於鎮壓法輪功的組織,引述了一段評論, 公開承認妖魔化法輪功是為消滅法輪功找理由(「我說,先把它定義為恐怖活動,然後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都是名正言順的了。」)

39. 與此同時,許多聽到或讀了江澤民講話的中共官員,不僅傳達了江澤民關於暴力鎮壓法輪功的命令,還在江澤民的反法輪功運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們在自己的講話、政策性文件和/或書面的指示中,使用修辭性或攻擊性的語言,使鎮壓法輪功達到了最大的規模。他們的關於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非法迫害和鎮壓的指示和命令,如同中共的旗幟性媒體和大規模宣傳一樣,傳達到了法院,檢察院,勞教所和監禁場所 。

40. 儘管有些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私下裏反對迫害法輪功的非法運動,許多黨的領導和其他共犯持續使用司法系統作為迫害工具,並得到了「610辦公室」,全國律師協會和檢察院中的一些人的全面支持。

41. 儘管一些「610辦公室」官員希望遠離這場迫害運動,主動出逃或辭職,但是根據幾個目擊證人和專家報告,在江澤民的直接或間接命令下,從2001年起酷刑和洗腦反而被強化,並一直持續到今天。

42. 2010年,中央「610辦公室」發起了在全國範圍內加強轉化法輪功學員的三年運動。在幾乎每個省的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網站上,都可以看到關於這場運動的官方文件。在全力轉化堅定的法輪功學員的過程中,包夾和同監室犯人施用酷刑變得高度常規化。政法委的文件和「反邪教協會」的相關文件,概括了運動中常用的幾種策略和方法。比如說,這些文件號召黨的安全人員登門拜訪獲釋的被轉化的法輪功學員,脅迫雇主 、動員家庭成員和鄰居參與做法輪功修煉者的轉化工作。

43. 自從鬥爭運動的開始,就有法輪功修煉者在監管期間死去,或者從監獄、勞教所、拘留所及其它強制轉化場所獲釋後很快離世。受害人有著不同年齡,來自不同社會階層和地區。大部份死亡原因是由於精神或身體的酷刑或者在監禁中被剝奪了健康的權利。

44. 從鬥爭運動一開始,警察濫用職權,通過非法罰款、肆無忌憚的沒收財產、敲詐勒索法輪功學員和他們家人的錢財,設圈套欺騙、陷害和強迫他們違心供認或提供敏感的信息。監獄的司法警察在中共的授意下,以給其他犯人減刑為交換條件,讓他們毒打甚至虐殺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警察和獄警強迫法輪功修煉者的家人行賄來保護法輪功修煉者免受更嚴厲的處罰。

45. 自從2001年起(甚至更早),中國警察等安全人員經常破門而入法輪功修煉者的家,拿走與法輪功活動有關的財產,有時甚至偷走與法輪功修煉完全無關的財產。

46. 這份控告狀的後面附有我起訴江澤民的控告狀的個人部份,包括我自己的個人案件情況。參見「刑事控告狀(個人部份)」附件 。

刑事責任

47. 江澤民個人應當為這份訴狀中提到的犯罪承擔個人的刑事責任,他發起、設計、計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煽動和參與了這些犯罪。使用「參與」這個詞,檢察院並不是指控被告人個人親自實施了這些犯罪。「參與」在這份訴狀中指的是作為一個共犯參與了犯罪。

共同犯罪

48. 江澤民是這個共同犯罪的首犯。這個犯罪的目的是暴力鎮壓和通過酷刑強制轉化中國數以百萬計的法輪功修煉者。

49. 這個共同犯罪是江澤民於1999年6月發起的。參與的人包括江澤民、李嵐清、羅幹、劉京和周永康等。

50. 本訴狀所列出的第1至第18宗犯罪都包括在這個共同犯罪的目標之內。換句話說,第1至第18宗罪是執行這個共同犯罪目標而產生自然的、可以預見的結果。被告人清楚,這些犯罪是在執行這個共同犯罪的過程中可能發生,甚至肯定會發生的事情 。

51. 這個共同犯罪的核心是江澤民決定對法輪功發起「鬥爭」式暴力鎮壓。中文「鬥爭」一詞,是在意識形態路線鬥爭方面進行政治迫害的專用術語,是中共整人文化的一部份。一個群體一旦被定為「鬥爭」的對像,其涵義是明確的:有必要走出法律的框架對他們進行迫害。

52. 為使這個共同犯罪達到目標,江澤民在這個共同犯罪中與幾個人通力合作。每個參與者或共犯在這個共同犯罪中都扮演了一個角色,對這個集團的整體目標都起了顯著的作用。參與者或共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人:

53. 李嵐清,自1997至2002年間擔任中央政治局常委,經由本案被告人任命,擔任「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負責人。自從1999年6月10日建立這個機構之日起,李嵐清負責制定政策和它的落實執行。因此李嵐清對在此期間,這個機構鎮壓和強制轉化法輪功的暴力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54. 羅幹,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法委書記,自1999年到2007年間擔任「領導小組」的負責人,對在此期間,這個機構鎮壓和強制轉化法輪功的暴力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55. 劉京是江澤民在中國非法迫害法輪功的一個關鍵合作者。江澤民選擇劉京在2000年6月到2001年9月間擔任「610辦公室」的副主任,在反法輪功鬥爭中擔任領導角色。在2001年9月,江澤民提拔劉京擔任「610辦公室」主任,他一直擔任這個角色直到2009年10月。在2001年1月,江澤民選擇劉京擔任公安部副部長。在這個職位上,劉京推動並執行了江澤民和羅幹通過「領導小組」發出的所有指示,包括抓捕、射殺、以其它方式殺戮,思想轉化、酷刑和虐待法輪功學員等指令。同時,他還編造了誤導性的謊言、捏造有關法輪功精神信仰及其修煉者的信息,用來給江澤民的犯罪找藉口,並進一步煽動有關犯罪。特別是,他在2002年1月下令射殺長春法輪功學員,以及命令徹底根除這個修煉團體。他還對臭名昭著的馬三家勞教所對法輪功學員的犯罪行為負直接責任,這個勞教所是他幫助建立的,完全是為了執行江澤民的命令,把那些拒絕放棄修煉法輪功的人酷刑折磨致死,並幫助當局對其它的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的「鬥爭」。劉京所到之處,總是留下血跡。他的指示不僅僅導致了在長春和馬三家對法輪功的酷刑和虐殺,還包括全中國其它城市的。

56. 作為中共總書記,江澤民有效的控制或實質的影響了在共同犯罪中的上述參與人,並單獨或和上述參與人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通力配合,有效的控制或實質影響了黨的行為(包括國家、省和市級的黨委)、公安部、「610辦公室」、監獄系統、拘留所、精神病院、「黑監獄」以及勞教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他有能力保證他的計謀得以落實。

57. 江澤民還採取了多個步驟,保證反法輪功的鬥爭運動在他從國家主席和黨總書記的位置退下後,仍能繼續。首先,他抓住中央軍委主席的位置,又留任了兩年多;此外,他把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席位增加了兩席,將其授予最能夠確保迫害運動持續的李長春和羅幹(2007年後,羅幹被江澤民的鐵桿周永康取代)。最後,江退休前還對政治局常委進行重新安排,使得包括新任的國家主席和黨總書記胡錦濤在內的所有常委,只有投票權而沒有否決權。江澤民使用這些策略和伎倆保證這些非法行為可以繼續,同時使他自己和同黨免於因迫害法輪功的犯罪而被追究 。

58. 由於發動、設計、命令、謀劃、主導、實施和管理對法輪功的暴力鎮壓「鬥爭」運動,江澤民是這個共同犯罪的首犯。他利用佔據的權力和影響力發動了這場運動,並貫穿在他所有的犯罪行為中,事實如下:

59. 發動和設計

a) 1997年,江澤民在羅幹的幫助下,命令全國範圍的公安人員調查法輪功,目的是為了說服黨內高層取締法輪功、強制轉化和鎮壓法輪功學員。經過了整整兩年的調查,公安人員找不到任何支持禁止法輪功的合法理由。

b) 儘管沒有任何證據和理由,江澤民仍然決定一意孤行,通過數次講話和信件,籌備與發動了對法輪功的鎮壓 。

c) 1999年5月,在一個發給黨內重要領導的備忘錄中,他設計了迫害運動的關鍵步驟,如:如何鎮壓法輪功,動用哪些黨內資源。

d) 1999年6月,在對政治局的講話中,江澤民設立了「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以及它的運作機構,稱為「610辦公室」。江指導和授權他們實施暴力鎮壓並強制轉化法輪功修煉者。

e) 在同一次講話中,他給輿論宣傳定下了框架,把法輪功界定為「邪惡的」和「不正常的」,目地是為了誤導中國民眾,以求他們支持他在中國迫害、威懾法輪功。

f) 在同一次講話中,他進一步設計了這場運動,以囊括進中共的各個階層,包括宣傳機構、由他新設立的「領導小組」管理的安全機構、 國家級、省級和地方各級別的黨委領導,以及其它各種高、中、低層的黨內人員。

g) 江在接受《費加羅報》採訪時把法輪功當作「鬥爭」的對像,把這個和平的精神修煉稱為「不正常的」和「邪惡的」 。

h) 他唆使司法系統為他的反法輪功目標服務,這直接違反了中國的法律。造成的直接後果是,法院不但不保護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利,反而認可迫害,甚至為迫害提供方便,協助江澤民非法逮捕、監禁、強制轉化守法的修煉法輪功的公民,以及對他們施以其它惡劣侵害。

i) 江對這一場運動做了進一步的設計,藉以把國家機關囊括進來,如各級公安、司法、民政、宗教部門和機構,以及民間社會各階層的參與。

60. 命令與謀劃

a) 江澤民不僅設計了對法輪功的非法鎮壓,他還給黨的領導人提供了指示和幫助,特別是政治局七個常委,他們控制著政治局,政治局控制著黨的中央委員會,黨中央委員會控制黨的地區性分支。在中國一黨制的權威下,各級黨委都對與之平級的政府機構有著高度的控制,特別是在安全系統之內。

b) 他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個政府機構實施對法輪功修煉者的暴力鎮壓以及強制轉化,包括以講話和信件的方式指示黨的高層,這些指示隨即被轉換成中央內部文件,命令下級籌備這場迫害運動,並且成為這場迫害運動的指導準則。

c) 1999年5月8日,江發出了「給中共中央政治局、書記處和軍委諸同志的批示」。該文件於1999年5月23日正式印發,指示官員秘密準備迫害法輪功,包括如何嚴厲的處罰法輪功修煉者、動用哪些黨內資源,及誰來負責貫徹與這些任務有關的中共指令。

d) 1999年6月7日,江發表了「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直接命令建立「領導小組」和「610辦公室」,任命了負責人,把法輪功問題稱為:「1989年那場政治風波以來最嚴重的一次事件」,這裏指的是1989年天安門廣場上對學生民運人士的大屠殺。

e) 通過這次講話,他還命令中央委員會和省市級黨委「密切配合」,給予「領導小組」超越於黨、國家各機關權力之上的權力,而這個小組只對江個人負責。

f) 他指示「領導小組」發起一場全國性的輿論宣傳,誤導中國民眾讓其不知道法輪功的真相。他還指示他們「收集各地法輪功練習者中已經發生的種種受害情況,包括發生精神分裂、跳樓自殺、有病不吃藥而使病情惡化甚至死亡等突出事例」,以及彙集各種資源調查法輪功的組織結構,準備分化、瓦解法輪功 的工作。

g) 他在1999年7月19日在省級幹部會議上發表講話,指示他們為開始迫害法輪功做最後的總動員。第二天,大規模的非法逮捕和拘留法輪功學員就開始了。

h) 1999年7月和8月,通過一系列的官方文件,江澤民命令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強制的思想轉化(也就是酷刑)。這包括1999年7月江通過黨中央發出的一個通知,命令對所有修煉法輪功的黨員進行強制轉化;而在1999年8月6日的一個通知中,江在其中提到有效轉化修煉法輪功的黨員的指導方針和辦法。1999年8月24日,江又發出另一個通知,把上述命令擴大到所有的法輪功修煉者,不管是不是黨員。

i) 江澤民確保他在正式講話和信件中做出的設計、謀劃和指示由中共中央辦公廳發給(1)黨的中央委員;(2)省部級官員; (3)中央委員會各部門各級負責人;(4)其他重要黨、政府領導人和民間領袖。他還確保這些人接信後,會指示更多的黨員、政府與民間機構的領導和成員們學習和貫徹江的指令。

61. 發動、實施和管理

a) 1999年4月25日,江澤民發出了在全國發動針對法輪功的暴力運動的信號。

b) 1999年6月7日,江澤民對政治局的講話號召發動一場針對法輪功的迫害運動,以酷刑、虐殺以及其它方式迫害法輪功學員。

c) 在七月上旬和中旬,江澤民發起了黨內的學習運動,發出信號──消滅法輪功是必要的,理由是它威脅了黨的領導權。

d) 1999年7月19日,被告人在黨的領導人會議上講話,為迫害開始做最後的動員。

e) 隨後不久,被告人在李嵐清、羅幹和「領導小組」的其他關鍵成員,以及中央政法委關鍵領導人、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部、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以及全國人大的通力合作下,實施了這場鎮壓運動。

f) 與主要的媒體和宣傳機構合作,江發起並主導了一場宣傳運動,編造法輪功犯罪的虛假證據,為在全國範圍內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抓捕、監禁、思想轉化、酷刑、殺戮、虐待、侮辱找理由。

g) 與「領導小組」、「610辦公室」、政法委、 公安部、全國律師協會,以及其它部門合作,江發動了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抓捕、監禁、思想轉化、酷刑、殺戮、虐待和侮辱。

h) 他的粗劣炮製的、語意模糊的、事後追懲性的法律,給這場他挑起、設計、命令、謀劃、發動和落實的非法運動塗抹了一層虛假的合法性外衣。

i) 江的這一切所為,使全國的法輪功學員遭受監控、跟蹤和定位、非法抓捕/逮捕、非法拘禁/監禁、刑訊逼供、以及其它形式的酷刑、殺戮、嚴酷的精神和肉體折磨、強姦和性暴力、器官摘取、盜竊、財物毀壞、非法搜查和沒收、虐待、奴役、誹謗和侮辱、群體滅絕,和包括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和其它迫害形式在內的反人類罪行。

62. 江澤民明知並且故意挑起、設計、命令、謀劃、煽動、督導並參與了這個共同犯罪,並與其它參與者有著共同的意圖,或者知道他們的行為會產生可以預見的後果。在這個基礎上,如下所述,他除了對發動、唆使這些犯罪的執行負有刑事責任,也為這些具體犯罪負有個人刑事責任。

63. 被告人和其它共同犯罪的參與者共有第1到第18宗指控所需的犯罪意圖與思想狀態。

64. 通過本訴狀的第1到18宗指控可知,江澤民具有憑借酷刑進行暴力鎮壓和強制轉化法輪功學員的直接犯罪意圖。被告人蓄意發布命令,並設計了具體的對法輪功的「鬥爭」式暴力鎮壓實施計劃,包括鬥爭運動中的最後步驟,即通過對目標群體的酷刑達到的強制轉化。被告人還通過使用 「國家敵人」和「邪教」等名詞,反覆的把法輪功標籤化為殘暴鎮壓的適用目標。

65. 針對江澤民的不法行為,江澤民無法享有豁免權。作為黨的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與國家主席,被告人有義務遵守並執行國家法律。他並不享有中國法律之外的特權或權力。相反,作為中國的領導人,他有義務用自己的權力、權威和影響力去維護法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或「中國憲法」)第5條和第3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或「中國刑法」)第6條和第7條。

指控罪名

第一宗罪 刑訊逼供

刑法第247條

66.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67. 中國刑法第247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68. 從1999年4月27日到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者夥同已知和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以及殘暴、不人道、侮辱性的虐待,違反了中國刑法第247條。

69. 在這個期間,中國的安全人員,包括「610辦公室」官員、公安部、廳、局等各級公安機關、 拘留所、監獄、精神病院、「黑監獄」及勞教所官員,對數以萬計的被監管的法輪功學員進行酷刑折磨。

70. 常見的酷刑方式包括毆打、電棍、吊掛、把手和腳銬住並用交叉鋼索連在一起、打斷四肢、暴力灌食、長時間不許睡覺、注射毀壞神經的精神藥物、醫療實驗、器官摘取、強制絕育、強姦、性侵和侮辱。

71. 曾被勞教所關押過的,但不是法輪功修煉者的人證實,勞教所把法輪功學員單獨挑出來進行酷刑折磨。

72. 攻擊婦女的陰部是「610辦公室」官員的慣例行為。被關押迫害的法輪功學員,無論男女,通常在酷刑前都會被剝光衣服。

73. 警察經常對被關押的和平的法輪功修煉者使用過度的武力,包括年長者以及有小孩陪同者 。

74. 輪姦、強姦和/或性侵年老與年輕的法輪功學員的罪行經常發生。

75. 關押法輪功修煉者的場所的生活條件極其嚴酷,以不人道的對待、擁擠、飢餓、強迫勞動、醫療貧乏和持續的肉體和精神摧殘為特徵,包括酷刑、毆打和性暴力。

第二宗罪 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232條

76.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77. 中國刑法第232條禁止「故意殺人」

78. 從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者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蓄意殺戮,違反了中國刑法第232條。

79. 自從1999年起,已有數以千計的法輪功修煉者在監管期間死去。許多人身上都有嚴重的毆打和/或酷刑的痕跡。有許多因酷刑和虐待導致死亡的可信報告。其中有許多因拒絕放棄信仰而被酷刑致死的修煉者。

第三宗罪 虐待被監管人罪

刑法第248條

80.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81. 中國刑法第248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82. 從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者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大範圍的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虐待,違反了中國刑法第248條。

83. 在這個期間,中國的警務人員包括「610辦公室」官員和其它安全人員,對全中國範圍內的法輪功修煉者實施了肉體和精神的折磨包括酷刑。這些非法行為是針對在監獄和在中國其它拘禁場所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

84. 常見的虐待方式包括毆打、電棍、吊掛、把手和腳銬住並用交叉鋼索連在一起、打斷四肢、暴力灌食、長時間不許睡覺、注射毀壞神經的精神藥物、醫療實驗、器官摘取、強制絕育、強姦、性侵和侮辱。

85. 曾被勞教所關押的但不是法輪功學員的人以及法輪功受害者均證實,法輪功學員遭受了這些非法的行為。

第四宗罪 報復陷害罪

刑法第254條

86.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87. 中國刑法第254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88.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報復陷害的應當按此條款負刑事責任。

89. 從1999年4月27日到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者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法輪功修煉者的陷害,刻意偽造他們沒有做過的犯罪行為,或者把他們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的合法行為說成是犯罪,以此來誣陷他們,違反了中國刑法第254條。

90. 在這個期間,政法委的主要領導人,「610辦公室」和全國律師協會把所有已知的 法輪功修煉者都劃成「罪犯」,非法逮捕、監禁、折磨、侮辱他們,作為對他們修煉法輪功的報復。這些犯罪行為發生在洗腦班、「黑監獄」、拘留所、警察局、勞教所、監獄等處,僅僅是因為受害人和平、合法的修煉法輪功。

91. 中國的律師證實法輪功修煉者遭受了這些非法侵害。

92. 此類犯罪行為更有官方文件,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領導小組」和610辦公室發出的文件,提供進一步的佐證。

第五宗罪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刑法第234條

93.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94. 中國刑法第234第三款禁止「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 ,第四款禁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第五款禁止「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 。

95. 自從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 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器官摘取,觸犯了中國刑法第234條。

96. 大約從2000年起,在押法輪功學員遭到當局殺害,以供給中國的器官移植業。

97. 一系列撥給高層官員的電話證實在押法輪功學員遭到器官摘取的普遍做法。2014年9月,一名中國高層官員直接證實江澤民參與其中。根據一個秘密的電話錄音,當被問到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命令是從哪兒來的,原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部長白書忠回答說:「當時是江主席啊……有一個批示,說開展這些事情,就是器官移植……」

98. 已有數名專家證人證實盜取器官使法輪功修煉者遭受更大痛苦的做法。同時,一些險遭器官摘取的倖存者或其他現場目擊證人也證實了這一點。

第六宗罪 強姦罪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刑法第236條,第237條

99.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100. 中國刑法第236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

101. 中國刑法第237條禁止任何人「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或「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此罪。

102. 自從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 江澤民個人或者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強姦和性暴力,違反了中國刑法第236條和第237條。

103. 輪姦、強姦和其它形式的性侵犯被用來脅迫中國的女性法輪功學員,逼取她們的口供。

104. 如前所述,攻擊女性法輪功學員的陰部是例常行為。

第七宗罪 非法拘禁罪

憲法第37條、刑法第238條

105.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106. 中國憲法第37 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107. 中國刑法第238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將從重處罰。

108. 自從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 江澤民個人夥同已知與未知的 共同犯罪參與人, 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非法拘禁與關押,違反了中國憲法第37條和刑法第238條。

109. 法輪功修煉者僅僅因為他們的信仰,遭受了任意的逮捕。

110. 遭到逮捕並受審的法輪功學員只是按照當局預先編排好的結果出庭受審。在這個過程中,他們無法為自己作證,不能做無罪辯護,也不能自由聘請律師。

111. 「610辦公室」發出通知與規範,要求律師、檢察官和法院支持黨反法輪功的立場。其中,一個《關於應對敵情動向的防控要求》的通知要求所有黨任命的和其他法輪功律師,在法輪功案件中不能做無罪辯護、法官在庭審結束後必須做出「有罪」判決,同時要求「610辦公室」代表在庭審前與法官和檢察官進行會談,確保他們嚴厲打擊法輪功修煉者。試圖做無罪辯護或者揭露在出庭前遭受虐待的法輪功修煉者會遭受更嚴重的虐待與侵權。

112. 在某些案例中,法輪功修煉者所觸犯的法律以及相關犯罪事實都是捏造出來的。幾乎所有的這些案件中,當局逮捕和拘禁法輪功都是基於語意模糊、過於寬泛、炮製粗糙的法律,這些法律完全是專門為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轉化」和「鬥爭」而設計的。

第八宗罪 濫用職權罪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條和第399條

113.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114. 刑法第397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115. 刑法第399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116. 自從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者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司法工作人員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濫用職權和枉法裁判,違反了中國刑法第397條 和第399條。

117. 根據目擊證人報告陳述,公安領導與官員經常通過非法罰款、恣意沒收財產、敲詐錢財和勒索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屬等濫用職權的行為設圈套欺騙他們和/或脅迫他們轉化、放棄信仰、違心供認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118. 目擊證人還描述了在全中國範圍內,中共官員與中共所控制的監獄警察猖獗違反刑法第397條的現象。犯人如果虐殺或殘暴毆打法輪功修煉者,可以獲得減期──甚至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法輪功學員家屬經常被迫行賄來保護法輪功修煉者免受更殘酷的虐待。家人為法輪功修煉者提交的伙食費也時常都被監獄警衛和犯人共謀一起分贓。

119. 司法系統中的流氓成員違反刑法第399條的多個罪行已被中國律師與目擊證人廣泛報導。如前所述(參見第七宗罪),通過使用模糊的,任意的、專門為了暴力脅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鬥爭法輪功而制訂的循環邏輯法律,法輪功修煉者被非法逮捕和拘禁。證據經常是捏造的或者是通過酷刑得到的。法輪功修煉者經常被剝奪法律保證所有中國人享有的正當程序權利。判決都是根據政治考量提前決定好的, 如法輪功修煉者是否願意放棄他的信仰、是否拒絕「被轉化」、是否願意「轉化」他人。

第九宗罪 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263、267、270與275條

120.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121. 刑法第263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七)持槍搶劫。

122. 刑法第267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123. 刑法第270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124. 刑法第275 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125. 自從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個人財物的盜竊與毀壞,違反了中國刑法第263條,267條,270條和275條。

126. 安全人員闖入法輪功學員家中,拿走他們與法輪功活動有關的物品,有時還偷走一些與法輪功無關的物品。

127. 警察還焚燒、切碎或用其它方式毀壞從法輪功學員處沒收的,與法輪功有關的物品。

128. 安全官員還關閉、搗毀、沒收財產或者強制中斷法輪功學員擁有的生意,完全不顧其企業或雇員的利益。

第十宗罪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條

129.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130. 中國刑法第245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131. 自從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身體與住宅的非法搜查,違反了中國刑法第245條。

132. 根據目擊證人描述,許多(甚至是大多數)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家都遭到過被警察等安全人員在沒有理由或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強行闖入。此類闖入法輪功修煉者家中的行為是例常發生的,目的完全是為了找到與法輪功有關的材料證據,同時也包括盜竊法輪功修煉者的電腦、手機和其它設備等。一旦發現這些材料,警察會沒收,在法輪功學員的家中、派出所或者拘留所對他們進行嚴重的侮辱和折磨。

第十一宗罪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251條

133.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134. 中國刑法第251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135. 自從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者夥同 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剝奪法輪功修煉者的宗教信仰自由,違反了中國刑法第251條。

136. 如上所述,江澤民的鬥爭運動的主要目的是通過折磨和其它惡劣的虐待行為,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修煉。但是江澤民正式把法輪功定義為宗教,而法律明確保護中國的宗教自由。

第十二宗罪 強迫勞動罪

刑法第244條

137.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138. 中國刑法第244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139. 自從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者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奴役,違反了中國刑法第244條。

140. 如上所述,許多目擊證人證實,眾多法輪功修煉者在中國各地勞教所和 其他拘禁場所被迫在沒有任何工資的條件下強制勞動 。

第十三宗罪 侮辱罪、誹謗罪

刑法第246條

141.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142. 中國刑法第246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143. 自從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進行侮辱誹謗,違反了中國刑法第246條。

144. 如上所述,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蟲」,「蛇」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

第十四宗罪 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

145.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146. 中國刑法第234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147. 自從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人身傷害,違反了中國刑法第234條。

148. 江澤民的迫害運動,還對法輪功信仰者造成了許多不在酷刑、虐殺、強姦、性暴力和侮辱、非法逮捕和拘禁、非法搜查和抄家、奴役、誹謗等犯罪定義以內的劇烈的肉體上和精神上的傷害和痛苦。

第十五宗罪 酷刑罪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

149.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150.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第一條第一款禁止「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151. 為了逼迫他們公開放棄內心的精神信仰,或讓他們違心供認或提供關於他人的敏感信息,和/或因其信仰與修煉而打擊報復他們,使得法輪功修煉者遭受了嚴重的肉體和精神痛苦。

152. 自從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者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的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以及殘酷、不人道的折磨和侮辱,違反了中國簽署並批准了的《聯合國反酷刑公約》。

第十六宗罪 群體滅絕罪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153.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154. 江澤民發起和指導的這場針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鬥爭運動,符合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所有犯罪要素。

155. 《反種族滅絕公約》第2條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為。

• 法輪功符合國際法的「宗教的或精神的」實踐活動的定義。在國際法的文件中和適用者看來,一個基本原則是,「宗教」的類別極其寬泛多樣,而且,對於權利應當做廣義的解釋,不會侷限於形式上的狹義理解。在國際法上甚麼是宗教還沒有任何正式的衡量標準。法庭在判斷一個信仰是否構成一個應當得到保護的宗教時,會考慮信仰者的信仰是否真誠,而不是看其是否具備某個特定的屬性。事實上,法輪功由於其對精神上自我完善的強調已被數個法庭歸為「宗教」 。而且在中國,法輪功也被描述為「宗教」(即「教」)。

• 江澤民發起的暴力鎮壓鬥爭運動的目的是強迫法輪功修煉者放棄他們的宗教和精神信仰,包括在必要的時候,法外處決他們,其最終目地是從中國社會徹底鏟除法輪功。

• 中國各地的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到了酷刑、法外殺戮以及其他的惡劣虐待行為,原因僅僅是:他們拒絕放棄對法輪功這個和平的精神修煉的信仰。

156. 自從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者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鬥爭運動,目的從中國社會鏟除法輪功宗教及其信仰者,違反了《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

第十七宗罪 反人類罪

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及其它不人道行為

國際習慣法

157.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158. 當某些指定行為,如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和其它不人道行為是針對任何一個民間群體的大規模的或系統性的攻擊的一部份且行為人知曉這個攻擊時,國際習慣法將其定義為反人類罪。

159. 強制失蹤的定義是在政府或政治組織的授權、支持或默許下,逮捕、拘禁或綁架個人,並在這之後拒絕承認剝奪了該人的自由或者拒絕提供該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長期把他們轉移到法律的保護之外。

160. 已有成千上萬的法輪功修煉者在監管期間中失蹤。在被關押後,當局不允許法輪功學員與家人、朋友聯絡,多年沒有音訊。在當局不告知他們的下落的情況下,他們的家屬推測他們已經死亡了。

161. 強制流放的定義是通過驅逐或其它脅迫方式,把一個或多個人,轉移到另一個地點,目的是為了謀殺、消滅、奴役或者對其實施其他不人道行為。

162. 迫害的定義是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別的原因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由於其集體特性而進行違反國際法的故意和嚴重的剝奪基本權利的行為。

163. 僅因為他們修煉法輪功,法輪功信仰者被剝奪了基本人權,這是違反國際法的。被剝奪的基本人權包括但不限於:免遭強姦和輪姦,免於被摘取器官,免於被非法或任意監禁和拘留,免於被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免受殘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對待,免受侵犯強行法的違法行為,以及免遭虐待。

164. 自從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者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強制流放、強制失蹤和其他不人道的對待,違反了國際習慣法的強行法規範。

第十八宗罪 長期任意監禁

國際習慣法

165. 本節通過引用本訴狀中上述所有指控事實,重新作為理由置於此處,如同在這裏又重複了一遍。

166. 國際習慣法的強行法規範禁止長期任意監禁他人。

167. 公安與610安全工作人員不經過任何法律或正當程序,把法輪功學員關進勞教所、黑監獄、洗腦班、監獄等看守場所。在被關押期間,法輪功學員遭受了非法的對待,包括酷刑、公開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殺戮。

168. 自從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5年,江澤民個人或者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進行的長期的任意監禁,違反了國際習慣法的強行法規範。

(下文提供《刑事控告狀(個人部份)》

下載《刑事控告狀(通用部份)》
下載《刑事控告狀(個人部份)》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