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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勞教勞改等迫害 優秀老師要求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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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湖北科技學院臨床醫學院優秀老師汪禮迪修煉法輪功後甩掉了「藥罐子」,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在法輪功遭受迫害後,他二次被勞教迫害,一次被非法勞改,在勞教所、監獄遭受了種種非人迫害,二零零九年四月從監獄回家,門是鎖的,妻兒失蹤了,屋裏灰塵很厚……被單位領導告知除名了,每月只有700元生活費,還有專人長期監視居住。

汪禮迪找到失蹤的妻兒後,發現妻子患了「精神分裂症」,十四歲的兒子沒有上過一天學,精神也不正常。為養活妻兒,為自己的清白,也為相關人員糾正對他的不公,汪禮迪要求湖北科技學院臨床醫學院給他復職。

下面所附是汪禮迪給學校領導寫的復職申請,與他給法院寫的申訴狀:

附一:復職申請

我叫汪禮迪,是湖北科技學院臨床醫學院老師。由於修煉法輪功遭到勞教和判刑迫害回家後,學院不讓我繼續上課,導致我的一切正常待遇都失去了。

不僅如此,曾一度失蹤的妻兒找到並接回後,發現妻子患了「精神分裂症」,十四歲的兒子沒有上過一天學,就把妻子送附屬二院精神科治療,把兒子留在我身邊,我一邊上班,一邊抽時間教兒子文化。我先用六個月的時間,替他補習了小學六年的課程後,送兒子上初中學習。初一時,兒子兩個學期都拿獎,成績還算可以。我努力支撐著這個失而復得的家,在家裏,丈夫、父親、母親、老師,都是我每天要扮好的角色,儘管很辛苦,但也充實。大家想一想,原來我是一個國家正式職工被強加降為一個臨時工的待遇,成了「三無」人員,養活這三口人,其苦難程度和精神壓力可想而知了。

一年後,我最不願看到的事情還是出現了,目前,妻子還沒好,兒子也有類似他媽的一些表現。這對我無疑是雪上加霜,我想培養他上大學的希望也就隨之破滅了,我對他的希望也就是能平靜的生活自理了。我的心理壓力很大。

學院領導,你們也知道,原來我一個人,一人吃飽全家飽;可是,現在是一家人,而且加了二個失去勞動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的人,我先前的那點錢根本就不夠吃飯了,我被逼上了絕路。我在想:我為甚麼落到這淒慘的地步?我的出路在哪裏?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前,我是一名優秀教師,科室的骨幹力量,工作怎樣,有目共睹,有據可查,這裏就不說了。那時的妻兒很正常,兒子非常聰明可愛,學甚麼會甚麼,如:玩滑板車、溜冰、騎自行車、籃球、羽毛球、排球、足球,甚麼一學就會,還能背詩詞,識字,寫字,腦子很正常。妻子也一樣,聰明,能幹,理智,很有主見,頭腦很正常。一家人其樂融融,幸福,健康,平安。

然而,法輪功遭到迫害後,我家的平靜被徹底打破了。十七年來,我被非法關押到派出所、拘留所、戒毒所、勞教所、洗腦班、收容站、監獄等關押壞人的地方,長期高壓虐待我,待我們比殺人犯還嚴酷。哪裏勞動艱苦哪裏就有法輪功學員,哪裏勞動崗位危險哪裏就有法輪功學員。

在武漢獅子山戒毒勞教所,我被逼迫高強度奴工生產,每天早晨四點多起床,五點進車間勞動,晚上十一點才收工。一日三餐都在車間裏,進餐半小時,每餐都吃不飽,上午、下午、晚上各上一次廁所,全部時間都是在車間幹有毒的活,推黃色錫紙,即使是夏天窗戶都是關著的,幾百人擠在車間裏,汗味、衣服的臭味、體味、有毒的錫紙味和粉塵,飄散在空氣裏,每天有任務,完不成任務,晚上收工後還要被以此為藉口加夜班,或者受體罰,如:「架飛機」,「挖牆角」,站軍姿,熬夜,挨打,「滴水觀音」、吃「定心膜」,戴手銬,肋骨被打斷幾根,等等。作為法輪功學員的我,即使完成了任務,有時別人收工睡覺後,還被獄警找去談話,有時一個小時,兩個小時,甚至到早晨出工,再繼續出工幹活。還有,冬天挑塘泥,挑大糞,挑水,下水泥,到磚廠做磚,出窯,刷花生,等等,都有定的高額任務,而真正的不煉法輪功的犯人卻不幹活,專門監視我,一般二到五個不等,他們的活都壓給我們法輪功學員來完成,因此總是很難完成任務,總是被以此為理由挨打、挨罵、受各種各樣的體罰。我曾一度被迫害得癱瘓,不能行走和站立。

我多次被這樣關押折磨,我的家多次被抄,我被戴上了「兩勞」罪名,一切都失去了。記得二零零九年四月從監獄回家,昔日的門是鎖的,家裏的妻兒失蹤了,屋裏粉塵很厚,到處亂糟糟的,連一床像樣的被子都沒有。單位領導告知我,我被除名了,每月只有700元生活費,還有專人對我長期監視居住。我至今還住在簡陋的舊房子裏。而我昔日的大學同學,如今是教授,主任,博士,院長,都有職位,有轎車,有寬大的新房。在法律手段下,我失去了本應有的一切。我真的違法犯罪了嗎?

在監獄裏,我認真研究過中國的法律,詳細的做了很多筆記,讓我十分震驚的是:中國對法輪功的處理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更沒有甚麼法律可依來對我判刑。法輪功是被冤枉的,我也是被冤枉的。中國對法輪功鎮壓的所有法律文件包括:《民政部通告》、《公安部通告》、《司法解釋》(一)、《人大決定》、《司法解釋》(二)、《刑法》第300條、《勞教制度》、《兩高院內部通知》。其中,除《民政部通告》、《公安部通告》、《兩高院內部通知》內容提及法輪功外,其餘都沒有「法輪功」三個字。依據中國的《憲法》、《立法法》、《程序法》、《刑事訴訟法》、《刑法》的有關規定判斷,《民政部通告》、《公安部通告》、《兩高院內部通知》沒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對法輪功學員量刑的有效法律依據。《司法解釋》(一)、《人大決定》、《司法解釋》(二)、《刑法》第300條都沒有提到法輪功,也就是說,由於法輪功不是邪教,所以這些打擊邪教的法律跟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所謂的事實證據,不論有多少本法輪功著作、多少法輪功資料,都與起訴的罪名無關。至於說江澤民接受外國記者採訪時的回答、《人民日報》評論員的文章等等,都不是法律條文,都不能作為法律依據。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公安部2000 年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宣布了十四種邪教,也沒有敢列入法輪功。這一通知在2014 年又公布一次,沒做任何修改。至於說勞教,那更沒有道理了,2014年已經被廢除了。

因此,我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我被多次的關押,都是冤枉的;我被二次勞教,是冤枉的;我被一次勞改,也是被冤枉的。我家現在的遭遇,都是江澤民非法鎮壓法輪功造成的。我愛我的國家,我愛中華民族,我愛我的職業,我不是腦子有問題,故意與政府對著幹。我寫個「不煉法輪功」的保證,就可以得到我擁有的一切,但是我不能那樣做。因為法輪功教我如何做個真正好人,因為法輪功讓我身體健康了,因為法輪功讓我思想境界昇華了,因為法輪功讓我道德提高了。我在哪裏都能自覺的做個真正的好人,平和、善良、理智、寬容、真誠,處處為別人著想,無私無畏。如果我背棄法輪功,就是忘恩負義的小人,喪失了做人的良知,不配做人。我不願那樣做。這樣的好人,理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尊重,甚至獎勵。被強加在我頭上的「兩勞」罪名,應當依法廢除,恢復法輪功的名聲,恢復我的名譽和待遇,這正是依法治國、愛國的具體體現。

我讀大學五年,又進修深造過,編寫過教材,我是單位醫學影像系的開創者之一,自信有很好的教學能力,學生很喜歡聽我講的課,當年教務處也充份肯定過。我能這樣,就是按照法輪功「真、善、忍」去做的,我從中受益多多。我想在三尺講台上充份發揮我的能力,既能培養學生,又能用自己的勞動養活這個家,這是我的責任。我不想把妻兒拋棄而推向社會。你們也是為人父母,我想你們能理解我的心情。

俗話說紙是包不住火的。你可以在某些時候欺騙所有的人,也可以在所有的時候欺騙某些人,但是你不可能在所有的時候欺騙所有的人。時間和歷史會還原事實真相的。跟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惡首高官周永康、薄熙來、李東生、王立軍、徐才厚等都成了階下囚,就是在揭露事實真相,只是有人還在部份掩蓋著。等到曾慶紅和江澤民落網的時候,大審判之時,一切真相都會水落石出的,這場迫害法輪功的全民政治運動的「謎底」才會被徹底揭開。到那時後悔就晚了。

站在歷史發展的角度看,法輪功的「真善忍」是普世價值,人人都得去正視他。每個人的所作所為,都要受到歷史的檢驗,都要受到時間的拷問。在法輪功的問題上,人人都在扮演自己的角色。這個角色的好壞,就直接決定了人的將來命運的好壞。因為善惡有報是亙古不變的天理。目前,王立軍、薄熙來、李東生、周永康、徐才厚等高層領導人都成了階下囚,表面是腐敗問題,但是他們都有指揮迫害法輪功的背景。他們的處境,都是現世現報的天懲。配合610對我不公,就是在迫害我,將來都要為之承擔責任的。智者,在歷史還沒翻開這最後一頁的時候,就能用慧眼明辨了正確的方向,順了天意,站對了隊,在未來的結局中就必定成為贏家,幸福、平安、健康、吉祥。否則,就會遭惡報。

俗話說「路在人走,事在人為」,「人在做,天在看」。對法輪功問題採取和解立場才是明智的選擇,是大勢所趨,違背歷史潮流將會付出更大的政治代價!為此,特申請恢復我的工作,恢復我的待遇,恢復我的名譽,還我清白。這不只是為了我,更是為了你們的良知和未來!

此致

申請人:汪禮迪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二:申訴狀

我叫汪禮迪,湖北科技學院老師。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咸寧市咸安區法院下達「(2006)鄂咸安刑初字第073號」刑事判決書,以《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誣判我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當時我上訴後,咸寧市中院維持原判。從「判」的角度看,我沒有組織利用邪教組織,也沒有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從「審」的角度看,我的行為及其結果都不符合缺一不可的犯罪四個要素,即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客體。我認為這個一審二審的「審判」全過程是完全錯誤的,違法的。在監獄裏,我也寫過申訴狀,不知你們收到沒有?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判」,所用的法律是濫用和違法的。

本案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1、法輪功祛病健身有奇效,是正法,不是邪教組織

聽媽媽講,剛出生時,我就患了腦膜炎,是受批鬥的老醫生好心的偷偷的治好了我的病,幸好沒有留下後遺症。學生時代,因為受共產黨無神論的影響,我不相信神佛,也不相信善惡有報。在名、利、情中拼搏,爭強好勝,遇到矛盾想不開,心中總是憤憤不平,先後患過瘧疾、肺結核、甲肝、肛瘘等很多疾病,尤其是高考前夕患了坐骨直腸間隙膿腫,手術後久不癒合,發展成肛瘘,身上總有異味,長期折磨著我,治療也不見好效果,整天在病痛中掙扎,家裏又沒有甚麼多的積蓄,父母整天為我四處求醫治病。看到自己給父母帶來的痛苦,真想一死了之,我又還不甘心,那時氣功熱,我就喜歡氣功。那時我就想考上醫學院,將來當個好醫生,能為病人解除痛苦。後來真的如願了,帶著沒治好的肛瘘病上大學,每天練氣功,心想:將來將氣功和醫學聯手治病,也許效果好。畢業後留校任教,教學、練氣功兩不誤。結婚後,妻子又不幸患上「不孕症」,結婚三年也沒有懷孕。就在此心境下,我幸運地遇到了法輪功。當初,只是當氣功練。開始學煉法輪功。沒想到,法輪功真的很神奇,我煉功不久,我的全身各種疾病都在不知不覺中沒有了,全身輕鬆,那時我才真正體會到人沒有病是甚麼滋味。

隨著拜讀法輪功的主要著作《轉法輪》等書籍,我才知道:法輪功不只是氣功祛病健身,還在於法輪功是上乘佛家修煉大法,教人怎樣按「真、善、忍」宇宙特性為準則,從做好人起步,遇到矛盾看自己的不足,修心性,提升道德,敬畏天地,珍惜生命,在矛盾面前也能坦然處之,心情愉快,心胸開闊,心境平和,妻子不知不覺懷孕了,順利生了個健康聰明的兒子,家庭也隨之充滿了笑聲,其樂融融。我真正體會到,法輪功真好,法輪功真的能讓人身體健康、家庭和睦、道德提升,昇華思想境界。那時我才真正懂得人生的真正意義所在。這是我的親身實踐。

這種親身實踐不只是我。據公安部門統計截至一九九九年七月迫害法輪功時中國大陸已有大約上億人修煉法輪功。從法輪功祛病健身效果方面看,也有比較翔實的材料證明法輪功真好。一九九八年五月,國家體育總局對法輪功進行全面調查,結果表明,法輪功的祛病健身總有效率為97.9%。

一九九八年下半年,部份全國人大離退休老幹部,根據大量群眾來信反映公安非法干擾法輪功煉功群眾的問題,對法輪功進行了一段時間的詳細調查、研究,得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

不只是我,不只是中國,在外國也是一樣。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李洪志先生赴法國巴黎傳授功法開始,到現在法輪功已經廣傳世界114個國家和地區。修煉法輪功的群體中有工人、農民、幹部、知識份子、軍人、醫生、文學藝術家;有目不識丁的文盲,有碩士、博士學位的工程師、教授、科學家;有七、八十歲的老人,也有青壯年和兒童;也有在宗教和修煉界修行探索多年的智者。煉功群眾遍布各個地區、階層、職業和年齡。

法輪功是鬆散管理,沒有辦公場所,沒有活動經費,沒有政治綱領,沒有花名冊,來去自由,不搞經濟實體,根本不是甚麼組織,更不是邪教組織。

到目前法輪大法的主要著作《轉法輪》,已被翻譯成三十九八種文字在全球各地出版發行(可在互聯網上免費下載)。截止二零一五年四月,法輪大法已獲得世界各國政府、機構褒獎3632項,支持議案1498件。自二零零零年起,李洪志先生連續四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的提名,深受全世界人民的歡迎。

領導,請你想一想:如果這種功法對人沒甚麼好處,如果是邪的,怎麼會有這麼多人煉習?怎麼會有這麼多種族的人煉習?怎麼會獲得這麼多國家政府、機構的褒獎?

2、沒有法律給法輪功定性為「邪教」

中國迫害法輪功的所謂法律文件有:《民政部通告》、《公安部通告》、《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一)(二)、《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其中,《民政部通告》、《公安部通告》文中有「法輪功」字眼,而其餘的四個文件文中沒有「法輪功」三個字。但是,大家知道,《民政部通告》、《公安部通告》不是國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不能作為刑罰量刑的法律依據。二零零零年,公安部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中認定了十四種所謂的邪教組織,其中沒有提到法輪功。這一通知在2014年又公布一次,沒做任何修改。至於說兩高院的《內部通知》,那是沒公開的文件,沒有法律效力;江澤民當時接受外國記者採訪時的回答、《人民日報》評論員的文章等等,都不是法律條文,都不能作為對法輪功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

3、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給我刑罰量刑是違法違憲的。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是從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一)(二)來的。但是,這個《司法解釋》是不符合《立法法》、《程序法》、《刑事訴訟法》和《憲法》的有關規定的。

大家知道,1999年10月8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一)出台;1999年10月30日,《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才出台。從時間上看這顯然是先解釋,後立法,明顯違背《立法法》、《程序法》和《憲法》,是無效的法律文件。2001年6月4日公布的《司法解釋》(二)當然也是如此了。再者,2004年3月14日修訂的新《憲法》第67條(四)更加明確規定了解釋法律的權力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以,用《司法解釋》(一)(二)做法律依據,再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對我量刑,是故意錯用法律,據此對我量刑定罪也是違法違憲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作出《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裏面根本就沒有提法輪功三個字。根據《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規定的「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一鐵律,用人大的這個《決定》作為法律依據,再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給我量刑,也是違法違憲的。

至於「兩高院」各自下發的內部《通知》中出現了「法輪功是X教」的字樣,你們心裏都明白內部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

那麼是誰把法輪功與邪教聯繫起來的呢?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誣蔑法輪功是「邪教」。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誣蔑法輪功的文章。你們心裏都明白江澤民講的話和《人民日報》發表的文章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儘管如此,法律界的律師也不敢為我做無罪辯護。因為害怕一向喜歡整人的中共淫威。

正因為如此,那時稍知法律的我才在一審後依法上訴,希望法官會依法處理的。

二、本案的「一審」,所有的過程是違法違憲的,我的罪名不能成立。

這次綁架我的基本事實是:2005年9月5日下午2時許,我一個人在學校院內走路,準備到實驗小學聯繫兒子上學事宜。樓下的蹲坑轎車跟蹤,大門口的警察攔截,一號橋派出所易鴻君、皮劍等十幾個警察圍住我,易鴻君過去迫害過我,我也不記恨在心,勸他不要迫害,皮劍最為賣力,把我抬到警車裏,直接把我綁架到湖北省湯遜湖洗腦班洗腦迫害。過程中沒有任何合法手續。後來知道,隨後他們就非法抄我的家。那時兒子才6歲多,當著小孩和妻子的面,到處翻箱倒櫃,如同土匪一般,搶走了我的合法私有財產,學法書籍、五千多元現金等。這突如其來的打擊,給我的教學帶來巨大損失,身心受創。更有甚者,給妻子和六歲多的兒子帶來巨大的刺激和傷害,為娘兒倆後來出現精神異常埋下了罪惡的種子。

大家知道,法官對一個正常的刑事案件的「審」要符合四個要素,即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客體,缺一不可。你們來看看我的這四個方面吧:

1、主觀方面我沒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學煉法輪功前,我是個「藥罐子」;學煉法輪功後,我身心健康,道德回升,做個道德高尚的有益於他人的好人,節約了很多醫藥費,緩解了很多我自己與家庭與社會的矛盾。最為神奇的是,醫學上最難弄的「不孕症」卻奇蹟般的好了,生下一個健康的寶寶,創造了醫學奇蹟。我學法輪功,在「竹文化節」前夕在路邊懸掛「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法輪大法真善忍」橫幅,讓遊玩的中外遊客看到法輪功真相信息,讓世人也從中受益,有助於中國的傳統文化的傳播,有助於我更好的學煉法輪功,更會做有益於他人和社會的好人,根本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動機和故意。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

2、客觀方面我沒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

我學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是屬於思想意識形態範疇。思想,不是《刑法》打壓的範疇,我沒有罪;客觀上,我學煉法輪功,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行為,我沒有犯罪。你說我破壞了國家法律實施,試問:我破壞了哪一部國家法律的實施?你說我組織利用了邪教組織,試問:我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這個組織形式是甚麼?它的機構、成員、職能人員、管理形式、辦公地點、活動經費、政治綱領等等都是甚麼?這個組織的住所地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我在這個組織中是甚麼官職?誰聽過我的號令?我下過甚麼號令?我的號令又是甚麼?都沒有。

3、主體方面我沒有「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從犯罪的主體來看,你們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給我定罪量刑。可是,中國的所有法律都沒有給法輪功定性為「邪教」,只有江澤民的個人講話和隨後《人民日報》發表的社論及兩高院的內部通知,才把法輪功與邪教聯繫起來。根據《憲法》規定:「全國各民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障憲法實施的職責」。這說明在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賦予國家元首和最高法院檢察院認定一個組織是否是邪教組織的權力。所以,這些江澤民的個人講話和《人民日報》社論及兩高院的內部通知,都沒有法律效力。所以法輪功不是邪教組織,那我學煉法輪功,根本就沒有組織利用邪教組織。

看到中央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對法輪功的宣傳,如:「天安門自焚」等(裏面的破綻很多,如:氣管切開後第四天能聲音洪亮地唱歌、嚴重燒傷病人全身裹得嚴嚴的,等等,作為一個醫務人員,一眼就能識破電視裏對燒傷病人的處理是演戲,外行人卻很可能相信是真的。還有遠、近和特寫鏡頭都有,不可能只是天安門廣場攝像頭拍攝的,等等),都是騙人的謊言,心想:法輪功是正法,可是共產黨卻把法輪功誣蔑為邪教,還假借法律之名迫害法輪功,這不是踐踏法律嗎?這不是破壞憲法尊嚴嗎?這不是破壞法律實施嗎?

1999年7月20日以後,我依法行使《憲法》賦予的「維護憲法尊嚴、保障憲法實施的職責」,到過武漢、北京上訪,卻被多次綁架,非法拘留多次,非法勞教2次(共二年半時間)。這本是共產黨的錯,勞教制度本來就是違憲的,現在法律系畢業的高才生習近平不是廢除了中國的勞教制度嗎?這說明,我的這個帽子就是冤枉的,可是卻成了這一審中判刑的籌碼。共產黨自己制定的法律,可是共產黨人卻不遵守,踐踏法律的尊嚴。我們上訪向中央反映實情。這本事愛國的體現,是維護法律尊嚴。可是政府不聽,還用謊言掩蓋。所有的新聞媒體都是掌握在中共手裏,還極力掩蓋真相。為了揭穿謊言,為了揭露迫害,為了維護法律尊嚴,我們不得不利用各種辦法講清真相,懸掛真相橫幅,就是講真相的方法之一,是把共產黨封鎖的真相和製造的假相告訴世人,行為上是在用生命在維護中國法律的尊嚴。這恰恰是在自覺行使《憲法》規定的「維護憲法尊嚴、保障憲法實施」的職責。這本是應該嘉獎的義舉,可是你們卻要昧著良心要誣判我三年六個月。

大家知道,政教分離是通行的國際準則,是公認的普世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宗教組織不得干涉其信徒的政治信仰;國家也不得干涉公民的信仰自由。因此,任何國家機關不得以任何手段強制性要我不信法輪功。任何國家權力機關來認定法輪功是不是邪教,更是違背了政教分離的原則,是國家公權力對私權力的粗暴干涉和踐踏人權的違法行為。由此看來,我沒有迫害法律的實施,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是那些執法人員。

4、客體方面我沒有危害社會

我學煉法輪功,身體健康,家庭和睦,淡泊名利,道德昇華,思想高尚,捨生取義,平和理智,維護憲法尊嚴,保障憲法實施。這只能對社會有益,怎麼會危害社會呢?王立軍、薄熙來、徐才厚等犯罪人員利用中共黨政軍警醫等集團犯罪,把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強行活摘,賣給有錢人,再把屍體進行加工,從中牟取暴利;假借法律之名,把很多法輪功學員非法勞教、判刑,使很多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採用很多酷刑,折磨法輪功學員,使很多法輪功學員致死致傷致殘致瘋;有很多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受到了致命的傷害,出現精神分裂症……。我的家庭就是中共迫害法輪功的縮影。所有這些危害,導致國際上很多國家起訴江澤民、羅幹、周永康等,嚴重的損害了中國的形象。這不是對國家,對社會,對家庭,對個人,甚至對整個世界有危害嗎?

這其中誰正?誰邪?大家應該一目了然吧?!

綜上所述,關於我的這個所謂案件的四個缺一不可的要素,即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客體,都沒有。這構不成犯罪。所以我的罪名不能成立。

三、本案的「二審」,所有的過程是違法違憲的,我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審宣判後,我不服,依法提起上訴。

二審,並沒有開庭,只是走了個形式,一個法官來看守所提審我,象徵性的問了幾個問題,就草草了事,算是二審了。在面對法官時,我提出了妻子的病情,需要我照顧。他回答說「政府會照顧好的。」仍然維持原判,失去上訴的本來意義。失去自由的我,對妻兒只有內疚的份,無法盡責任。而且,我在監獄裏還被迫害得曾經一度癱瘓。這就是對我的身心摧殘。

後來的結果是,我還在監獄時,妻子就出現了嚴重的精神分裂症,導致妻兒失蹤五年多,孩子失去受教育的最佳時機,妻子也失去了儘早得到醫治的機會,導致今天這種極其淒慘的局面。這個過程,是違法違憲的犯罪過程,拿法律當兒戲;這個結果,是虐待兒童和婦女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請各位思考幾個問題

法官,你肯定知道打壓法輪功是江澤民發動的。那麼,請問:你說在中國是憲法大?還是江澤民大?

法官,你肯定知道法律和良知能約束人的行為。法律是社會公意的體現,是用以維護人類共同的普世價值──道德和良知的。那麼,請問:當法律與良知相衝突時,你選擇法律?還是選擇良知?

法官,你肯定知道文革時不可一世的造反派「紅衛兵」和處處挨整的「臭老九」。那麼,請問:是「紅衛兵」的結局好?還是「臭老九」的結局好?

法官,你也許知道當年江澤民到美國訪問時,知道國際上很多國家要起訴自己,就說:害死了多少法輪功,就槍斃多少警察,這作為不起訴它的條件。它問法輪功學員行不行?法輪功學員回答說「不行」。那麼,請問:法輪功學員這樣做事為了誰?

法官,你肯定知道薄熙來、周永康被追究刑事責任吧。可是他們的後台老闆是江澤民和曾慶紅。那麼,請問:是你的後台老闆大?還是周永康的後台老闆大?

法官,你知道嗎?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清算江澤民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成立並運作,「希望知情人保留並公開迫害的證據,包括人證、物證、文件、照片、錄音、錄像,惡人的姓名、個人資料、惡行細節,曝光江澤民流氓集團的邪惡。」將清算江澤民及跟隨江澤民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可是,我的「判決書」上有你的大名。那麼,請問:你的大名在我的判決書上,這算不算將來問你罪的物證?

法官,你肯定知道《公檢法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和「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了吧?這就是對你們這些基層執法人員卸磨殺驢的殺手锏。還有《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的「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準備再次將公檢法人員作為替罪羊推上被清算的審判台的信號。公檢法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每一筆賬,最終都會算到每個公檢法人員個體的頭上。那麼,到那時,請問:你怎麼辦?誰會替你擔責任?事情都是你們具體做的,是有據可查的,你脫的了干係嗎?

法官,你肯定知道,610迫害法輪功的命令很多都是口頭命令,610干擾你的正常審判工作。610只是口頭命令,對外不公開;你們簽發的「判決書」,那是白紙黑字,還有檔案可查的。那麼,請問:你們能把責任推給610嗎?

法律的最本質特徵就是懲惡揚善。國家法律的實施就是保護善良好人,懲罰邪惡壞人的過程。既然我是好人,那法律就不應該懲罰我。

在今天人類社會的關鍵時刻,甚麼是正,甚麼是邪,甚麼是善,甚麼是惡,你完全有自主權來認清楚。這場迫害,不是你發動的,你無罪;參與這場迫害,你卻在其中,無論你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無論你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無論你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你都在其中,是集團犯罪。那麼,結束這場迫害,你完全可以盡點力,能對法輪功學員(包括我)做無罪裁判,退出邪惡組織,你就是在贖罪,你就是在自救,你就有生的希望。

大家知道,政教合一是邪教,這是通行的國際準則,是公認的普世標準。中共就是搞的政教合一,它是邪教,它的本質是幽靈惡魔,是紅色惡龍,是惡勢力專門為破壞人類文明、破壞法律、破壞正法、迫害大法弟子設立的惡魔。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它好幾次表現出寬容、理解、包容不同意見的人士,都是在它幾乎在無法維繫的時候的自救而已,過後又惡口吃人。所以既然本質上它是這樣的東西,你指望它自己發生改變是在夢想、幻想、癡想。希望一個惡魔自己變善,那是與虎謀皮,只能害自己。

俗話說「路在人走,事在人為」。對法輪功問題採取和解立場才是明智的選擇,是大勢所趨,違背歷史潮流將會付出更大的政治代價!對於本案的最終結果,我希望我們的司法機關不要把法輪功案件政治化,實事求是,並且我們的法官應當聽從內心的召喚、聽從良知的召喚對本案做出裁決。在這十字路口上,希望你們都能夠把握住自己,做出正確的選擇,擁有自己美好的未來。

此致

申訴人:汪禮迪

二零一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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