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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江澤民和中共針對法輪功的鬥爭運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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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根據美國眾議院通過的幾項決議,法輪功是一個「和平非暴力的精神信仰和修煉,在中國和其它地區有數百萬計的追隨者」。絕對的非暴力與慈悲是這個精神運動的兩大核心理念。

A. 簡介

中國共產黨(中共)做為一個政治組織,成立於1921年。從那時直到現在,它的組織和運作與中國作為一個國家是很不同。1949年,中國的內戰結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了。在中國的九個被認可的黨派中,中共佔統治地位,但是它始終與中國作為一個國家是不同的兩個概念。

1949年以後,黨採取定期的整風運動,清洗、鎮壓,或鬥爭(暴力壓制)其內部或外部的敵人。這些運動是在政府的權限之外進行的,沒有合法的程序,政府規範或任何形式的客觀聽證。相反,他們依賴黨的命令,讓幹部去決定要打擊的目標,制裁和限制那些被打擊的對像,包括用黨的官方喉舌去譴責他們,然後通過黨的直接行動對目標打擊鬥爭,在有些情況下黨也指使一些低層黨外人士參與這些針對打擊目標的行動。

「鬥爭」一詞是在意識形態方面進行政治迫害的專用詞,是共產黨迫害文化的一部份。在這個背景下,中國共產黨的追隨者們,為了表現他們對體制的忠誠,對任何被體制當做打擊對像的人,要表現出敵意。比如, 在1957年的反右運動中的知識分子,「階級敵人」如教授,曾經的地主和企業主,等等都曾是打擊對像。在文化大革命時期,被打擊的對像被完全地曝光在黨的追隨者面前,被羞辱,詆毀和恐嚇,被迫承認黨或其任何一個追隨者所提出的任何罪名。除了公開的羞辱和詆毀,被打擊的對像還會遭受一系列的迫害,通常包括非法監禁,毆打,酷刑和處死。事實上,當一個群體或個人被當成「鬥爭」對像時,其含義是明確的:有必要走出法律的框架對他們進行迫害。將一個群體作為鬥爭對像的過程,每次都基本上是一樣的。

• 把某一個特定的群體當作「敵人」或「邪教」來打擊,這個決定一定是由黨做出的。 1957年針對55萬「右派」(官方數字,非官方數字估計是2百萬)的反右運動, 是由黨發動的。在文化大革命期間,所有的指示性文件也都是以黨中央的名義發布的。

• 黨發出命令後,受打擊的群體就被用精心製造的語言貼上黨和「人民」的敵人的標籤,被推到黨的意識形態(被認為是絕對的真理)的對立面。
• 鎮壓的開始是以使用黨的特定語言為信號的,尤其是「鬥爭」一詞,在這個背景下意味著對鬥爭目標的「非法酷刑和迫害」。

• 其它的迫害詞彙如「揭批」(揭發和批判)和「轉化」(從意識形態上轉變認識)也是黨常使用的詞,目的是把一個群體和它的成員孤立出去以便「特殊對待」。

• 中國的導向性媒體,如《人民日報》和中央電視台晚間新聞,黨的意識形態雜誌都開始大力宣傳,以確保每個人都知道誰是黨的敵人或×教。

• 黨動員特殊的和普通的安全機構,包括黨的特殊機構(比如黨用來酷刑和暴力鎮壓法輪功的610辦公室)和一般的警察機構,在黨的庇護下識別、圍捕、任意監禁、肉體與精神折磨這個「群體」中的每一位成員。目地是迫使所謂的「敵人」放棄他們作為這個群體成員的身份和信仰,與黨「保持一致」,並使用同樣的手段對付這個群體中的其它成員。

• 這最後一步就叫做「轉化」或「強制改變信仰」。那些拒絕被「強制轉化」的成員會遭受更加升級的暴力,在許多情況下,導致死亡。

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以來(也許更早)每次黨所發起的「鬥爭」運動都重複以上的程序,即先是確定一個目標群體,然後有組織的攻擊,包括對被打擊群體成員的肉體與精神上的虐待,監禁和酷刑。

儘管有時也會在事後走一個過場,給黨正在進行的鎮壓運動塗上一層合法的色彩 (通過相關的法律,使用司法審判程序,或者讓兼職黨的工作的政府官員出面),但這只是一些小小且無意義的表面動作,絲毫不改變上述非法暴力的實質。

簡單地說,「鬥爭」性質的運動不是「法律」。法律學者 H.L.A. Hart 把法律定義為,最低程度上,要有一個一致的「規則體系」,和一個「識別規則」,以識別甚麼是合法的法律。這樣的法律是給相關官員規定責任,並一以貫之的用這套法律規則約束他們的行為。 在這些黨的鎮壓當中,從沒有一個連貫一致的法律解釋和應用,沒有基於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規的依據,每次都是隨意的針對一些人,只是因為這些人被看做是一個組織的成員,而這個組織已被定義為黨的敵人。

在正當程序和合法聽證這方面,中國的法律系統給那些被當成黨的敵人的人一個預先編排好的程序。被告人在法庭上不允許自我辯護不允許作無罪辯護,或按自己的意願聘請律師。任何無罪辯護,或揭露自己在出庭前所遭受虐待的嘗試,都會遭致更為嚴重的迫害。那些拒絕配合(這個程序)的人會(在開庭前或事後)遭受酷刑。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可以被法庭接受。在這個編排好的程序的結尾,被告人被處以任意的監禁,侮辱人格和非人的對待,強迫放棄信仰,以及其它形式的酷刑,甚至是法律之外的處死。

其他的一些中國專家學者和律師也表達了同樣的看法。最近在2014年12月的《華盛頓郵報》,著名的中國人權律師滕彪這樣說:「對於中國共產黨來說,『依法治國』並不意味著你我理解的法治….黨所說的法治是『列寧加秦始皇』式的當代極權結合落後中國的『法治』。這不過是一個控制社會的工具。」香港大學法律教授 傅華伶指出,許多法律之外的過程 - 法律之外再之外的過程,遠離並且高於法律。這包括雙規(一種屬於黨紀的法外監禁和審訊系統)、媒體控制、軟禁、秘密警察、「黑監獄」、城管(一個類似警察的部門,在全國範圍內與警察配合,執行城市規範)、刺探公民信息、酷刑、被失蹤和網絡警察。

因此,先把人關起來,再找出關押他的理由,這好像很奇怪,但事實上,這(在中國)是一套現成的模式。根據著名中國問題學者 Perry Link (林培瑞)博士:「在毛澤東去世後,審判毛派「四人幫」時,在1989年鄧小平指控異議人士天體物理學家方勵之時,…以及許多其它的案例, 都是先下令把人關起來,然後再研究(這人)「犯了甚麼法」和「基於甚麼事實說他犯了法」 。

(待續,接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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