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維護甚麼

——讀明慧編輯部文章《出發點》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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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讀了明慧編輯部最新發表的文章《出發點》,很受震動。文中點出的問題,最近在北京學員中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為甚麼正法到了最後的最後,還會出現這種複雜情況?此文警醒我們每個人必須從新審視自己修煉和做事的出發點。我想從一個方面談談自己的認識。

對於被編輯部點名者這樣有嚴重問題的人,北京有些學員只強調他今天也在發資料、勸三退,以此證明他表現精進,是真正的修煉人。有了這種認同,就進而聽他講個人曾經有過的輝煌、歷史上當過誰、有甚麼功能等等,甚至他編造的謊言也照單全收,既不懷疑,也不去調查核實。

其實,識別一人是否是真修的大法弟子並不難。師父在《新加坡法會講法》中講過「你們圓容法首先就是要做一個好人。大家在做好人的同時就已經是在圓容法了。」「這樣大家就是在圓容著法,換句話說,你也是在維護著法。」可是看看某些人的言行,在顯示心驅使下,都是在宣揚表現自己的與眾不同,甚至不顧及他人的安全;為了彰顯自己,好大喜功的追求轟轟烈烈的效果,甚至做出不齒於人的事還毫無愧疚之心,這是一個真修者的修為嗎?那麼他是在維護法還是在破壞法呢。

師父在《大紐約地區法會講法》中說:「如果不聽勸阻、太執著了,那可能幹的壞事就會大,就會被魔利用。」這樣的人在北京地區不是已經出現了嗎?可是維護他的同修的出發點是站在哪呢?

我們都知道大法弟子在任何環境和任何場合下,要維護的只能是大法。但是在執著中、不好的觀念中,我們有時會被執著帶動、被觀念誤導,以為在維護法,實質是在維護自己的執著和觀念,偏離了自己原本的初衷,偏離了大法卻不自知。

在我們強調自己的認知時,會和同修發生有聲、無聲的爭論;我們為了自己的名利情,同樣會和同修發生或明或暗的衝突和較勁;我們似乎在維護大法,其心態已經忽略了事情本身,明顯在證明自己的正確。

同修啊,想過沒有,這是在維護個人,維護自我,而不是維護大法。我們應該為同修、為自己、為大法的全局負責,還是更多的關注自己是否「慈悲」了某個人?作為修煉人,當有同修對某人不在法上的言行給予告誡時,我們應該勸他向內找,嚴肅的對待修煉,還是姑息人情降低標準,片面肯定他的外在表現,對他破壞大法的言行提供市場?有句話叫捧殺,他不能深刻反思、歸正自己,會膨脹到哪裏去呢?我們的人心不是把他捧成魔了嗎?致使他自以為是越走越遠,積重難返失去機緣。

真的慈悲於他,是喚醒他的真念,不要再被顯示心、色慾心帶動對同修造業,對大法犯罪!促使他曝光自己做過的不法之事,而不要在證明自己、維護個人名利上用心!不再各處去竄,利用形式上的「精進」假相來騙取學員的信任,在學員中散布其對明慧網的不滿和他那套亂法的論點。

我們知道,被他干擾到的同修有的已經開始不認可明慧網。同修啊,你們還覺的這是小事嗎?

師父在《新加坡法會講法》中告訴我們:「那麼佛也是只看人心的,不看人所維護的這個形式。維護的本身也都是執著,都是常人放不下的東西,而不是真正修佛。」我們對照師父講法,拷問自己,我們到底在維護甚麼。李旭鵬的出現,在北京已不是第一起,都有同修在追捧中喪失了修煉者的真我,這不正檢驗了我們修煉的出發點嗎,以此為戒修正自己才是真修者所為。

師父在《美國首都法會講法》中講:「人把做事當作了修煉,人把維護宗教的形式當作修煉。其實神根本就不看重這些,只看重人心的提高,那才是真正的提高,而那個環境只不過是提供給修煉者、信佛信神的人一種共同能夠提高的那麼一種場合,互相能夠借鑑。」反省我們自己,之所以被類似李旭鵬這樣的人迷惑,是否因為我們更側重做事表現而非修煉人的根本心性。

那麼我們審視一個人是否修煉人,是看其恆久的心性表現、全面的狀態,不會強調一兩次的「突出」表現。有個別人身在大法弟子中而心非在大法中,如果我們僅僅認可人的眼睛看到的,而不是用心裏那個在法中修出來的「真眼」去分辨,就會被形式、表象、假相所迷惑。

師父教我們:「眾生珍惜大法就是珍惜自己的生命,慈悲眾生。」(《精進要旨》〈定論〉)「作為舊宇宙的生命,包括一切生命因素,在正法這件事情上、在我的選擇中,所有的生命都來按照我所選擇的來圓容它,把你們最好的辦法拿出來,不是為改動我要的,而是按照我說的去圓容它,這就是宇宙中生命最大的善念」(《二零零三年元宵節講法》)。

請同修想一想,和「慈悲」於、維護某一個人比起來,哪個才是大法弟子應該具有的真正的慈悲善念呢?

讓我們重溫師父的幾段講法:

「所以有些東西人知道是錯誤的還用感情在維護這種不理智的行為,而宇宙的真相卻被人為的自己把自己給封閉住了。」(《各地講法一》〈美國第一次講法〉)

「但是每個人都不能放鬆自己,也不能夠看到別人對大法聲譽造成損失而無動於衷,這是對你們的要求。作為大法弟子來講,大家不都是在維護法、證實法嗎?這就是你們的責任。」(《各地講法七》〈二零零六年加拿大法會講法〉)

「就是因為人心太多,出現問題時維護自己而不是法。」(《各地講法十》〈在大紀元會議上講法〉)

個人所悟,有不在法上之處,請同修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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