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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視律師辯護 葫蘆島市中級法院陷害善良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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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法院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開庭審理六旬法輪功學員鄭淑雲二審上訴案。山東正唐律師事務所李仲偉律師逐條剖析、反駁了「公訴人」所有指控,為鄭淑雲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日前,中法「維持原判」,執行迫害政策。

鄭淑雲女士,一九五五年生,遼寧省金城造紙廠退休工人,法輪功祛病健身的奇效使她走上了修煉之路。鄭淑雲小的時候頭嚴重摔傷過,留下後遺症,經常頭痛,記性不好,一有點兒著急上火的事,腦袋更是難受的不得了,幾十年也沒有治好。可是在聽了李洪志老師九天講法錄音後,她的頭痛病好了,人也精神了。無病一身輕的超常體驗,使鄭淑雲對法輪功更加堅信。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早晨,鄭淑雲女士在家做飯時被連山區分局警察綁架,被非法關押在葫蘆島市看守所。連山區檢察院指控鄭淑雲的所謂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所謂「證據」是警察從她家抄查的法輪功書籍、法輪功真相資料、打印機、電腦、手機等;以及鄭淑雲因修煉法輪功曾經被當局非法勞教。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非法庭審鄭淑雲女士。廣東人民時代律師事務所毛宏偉律師為鄭淑雲做了強勁有力的無罪辯護:鄭淑雲「利用邪教組織」不存在;「破壞法律實施」罪名不存在;構成犯罪「四要素」條件缺少三個;所有法輪功資料都是合法的;鄭淑雲曾被「勞教」也被作為指控依據,這是公權力對她的犯罪,勞教制度因其非法性已被取消,「勞動教養決定書」就是公權力犯罪的證據。

但是,連山區法院徇私枉法,枉法判定鄭淑雲女士三年徒刑。鄭淑雲不服判決,上訴到葫蘆島市中級法院。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葫蘆島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鄭淑雲不服連山區法院一審判處三年上訴案。法庭嚴格限制旁聽人數,只允許四個家屬旁聽。門庭法警以「領導指示」為由拒絕家屬旁聽,講法律他們也不聽;所謂的法官王亨、詹亞臣等人自知行為違法,不接家屬電話,拒絕家屬見面,致使許多遠道而來的親屬被拒絕入庭。

山東正唐律師事務所李仲偉律師逐條剖析、反駁了「公訴人」所有指控,為鄭淑雲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律師嚴肅的指出:「對待法輪功問題採取和解立場才是明智的選擇,是大勢所趨,違背歷史潮流將會帶來更大的人道災難,付出更大的政治代價!」

律師從適用法律角度、事實依據角度、價值理念、政教分離、犯罪構成要素以及歷史責任等角度系統的闡述了信仰法輪功合法,持有法輪功資料合法。「即使她向別人傳播交流其價值觀也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

律師指出:迫害法輪功「完全是由於個別人的錯誤導致的。」「就是因為×××、×××等少數人,因一己私利」所致。他們才是「反法治、反政府、反社會、反人類的。」法輪功學員「都是我們的同胞,都是我們的兄弟姐妹。」而「對待法輪功學員的種種惡行、違法的公職人員」就是「受到矇蔽,受到蠱惑,」「受到少數反法治、反人類分子的利用。」「有相當一部份司法工作人員為了自己的權位、利益,明知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沒有法律依據,明知法輪功學員是無辜的,」「卻執迷不悟,知法犯法、配合少數違法的當權者(國家公敵)倒行逆施,起訴無辜者、審判無辜者、製造冤獄。」但是「最終都難逃歷史的審判、人民的公審、法律的制裁。」

律師告誡:「不為違法行為背書,不為歷史債務買單。」

律師高度讚揚鄭淑雲大善、大忍的精神境界:「我的當事人鄭淑雲樸實、善良、正直。」並要求法庭當庭放人。

葫蘆島市中法拋開憲法和法律,延續一審的錯誤判決,執行的是江××的鎮壓政策,枉法裁定。令人奇怪的是,律師整理後的辯護詞在二月十三日早晨送到中法時,王亨(接案人)告知:(中法)已經決定「維持原判」了。也就是說,這個「裁定」僅僅事隔兩天,在律師的辯護詞還沒送到中法的時候,在沒有看到律師辯護詞的情況下,「合議庭」已經超前完成了610早就訂好了的「工作」。真心希望他們現在就明白真相,就像李仲偉律師說的那樣:不要為歷史債務買單!

參與非法一審人員:
連山區法院:
康翠平(審判長)15642963175 18504291776(新)
辦2164505
葉強(陪審員)
王爽(陪審員)
荀巍巍13700197799 辦2164505
連山區檢察院:公訴人王軍(男,戴眼鏡)
參與非法二審人員

詹亞臣(審判長)0429-3166419
劉紀世(審判員)
陸詩瑤(審判員)
王亨(接案人) 電話:0429-3166419 18009899679

葫蘆島市檢察院:
王振峰、楊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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