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下人心 堂堂正正行使公民權利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近來,各地不少同修因為訴江被中共警察以莫須有罪名非法行政拘留或罰款。從明慧網發表的同修交流文章看,多數同修採取的辦法是發正念解體邪惡、利用這個機會給警察講真相。也有的同修利用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堂堂正正的到政府法制部門和法院申請行政覆議或起訴,要求撤銷公安機關(背後是610)的違法決定,同時可以提出賠償請求,用常人能理解的形式,在更大範圍內揭露邪惡,講真相救人。

這使我想起二零零零年時,公安局法制室負責治安案件覆議的一個警察朋友說我:「你們煉法輪功的人真老實,那麼多人被勞教,為啥就沒有人申請覆議?」法制室的一個領導也問過我:你們為甚麼不申請覆議呢?

我的母親是一個具有中華傳統美德的賢妻良母,她沒上過學,在中共迫害法輪功最嚴重的時期她悄悄的替我保存大法書,幾年後她認為安全了才交給我,她說一看電視演的天安門自焚就知道是假的,但是她一直不理解:「公安局是抓壞人的,法輪功好,公安局為啥要抓你們?」

中共的法律,特別是《憲法》,有些條款表面上是冠冕堂皇的,中共假借法律之名迫害法輪功,迷惑欺騙世人,給世人心理上造成一種錯誤概念:「法輪功違法,所以共產黨要鎮壓。」不少警察也認為他們是在執法。現在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了,都知道到公安局報案或到法院打官司,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受到迫害了,只是發正念,給參與迫害的警察講真相,那麼社會上更多的人不理解,甚至認為:你們法輪功真的違法了,要不,你們那麼多人被抓為甚麼默不作聲,不按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從修煉角度上講,這些,客觀上是不是起到了縱容邪惡、滋養邪魔的作用呢?

利用法律賦予公民的法定權利,堂堂正正的到政府部門申請行政覆議和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公安局行政拘留的違法決定,賠償損失。

被非法行政拘留過的同修,可以到同級政府部門法制辦申請行政覆議或者到法院起訴,依據《憲法》等法律(可以參考《明慧週刊》724期:法律知識「關於保護公民控告、舉報權利的相關規定」和交流文章「訴江是受憲法保護的」, 《法網在收》230期也刊登有),要求撤銷公安局的違法決定,同時可以提出賠償請求,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法定權利,常人能理解,我們也能利用這個機會在更大範圍接觸公檢法和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堂堂正正講真相救人,這是多好的機會呀,平時我們想找他們講真相還沒理由呢。這是他們的工作,他們必須接待,不接待還不行呢。

現在很多受到非法行政拘留的同修沒有這樣做,我想,大部份同修是因為不懂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沒有去做;也有部份同修是存有怕心。其實,你按照常人的理去想想,你是偷了?搶了?還是貪污了?受賄了?你在按照「真善忍」做世界上最好的人,你在宇宙中是最正的,你怕甚麼呢?真正害怕的是他們,他們貪污腐敗,他們迫害好人,他們害怕曝光,他們做賊心虛。

更何況我們是修煉人,有師在,有法在,你做正了,誰也動不了你。害怕,不就是執著心嗎?你越放不下常人心,舊勢力就要鑽空子,你的麻煩事、魔難就越多。我被非法勞教期間,這樣的事經歷太多了,你真能放下生死,甚麼都放下,正念強的時候,那些警察看著你的臉說好話,再惡的警察也惡不起來。勞教所那裏的邪惡、恐怖用人的語言是很難形容的,但是我們大法弟子就是憑著對師父的信、對大法的信,去掉人心,在師父的看護下,衝破了種種魔難,闖過來了。

正法到了今天,另外空間的邪惡已經少之又少了,我們不能再消極被動的承受迫害了,我們是大法修煉出來的偉大的未來的神,我們的使命是救度眾生,世人都在等著我們去救,不管到哪裏,我們的目地就是講真相救人,抱著慈悲心去做,同時在做的過程中,常人心只要暴露出來,及時發正念清理自己,把怕心、怨恨心、報復心、憤憤不平等常人心去掉,昇華上來。

治安處罰的一些基本常識

治安處罰是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判刑)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告知被處罰人如果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覆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拘留的,公安機關還應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也就是說,對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被處罰人享有申請覆議或向法院起訴的法定權利,就像刑事案件中被判刑後有上訴的權利一樣。被處罰人申請覆議、或起訴,公安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作出行政拘留或罰款等處罰決定。

申請覆議和起訴,口頭說、書面材料都可以,覆議不收任何費用。在被非法行政拘留六十日內可以向本級政府法制辦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覆議,對覆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到法院起訴。

也可以在被非法行政拘留六個月內直接到法院起訴。

被非法行政拘留過的同修,對警察不給處罰決定通知書、執法犯法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釋放證也是覆議、起訴,檢舉、控告的證據。

另外《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傳喚」,是針對犯罪嫌疑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對不違法的公民是不能使用傳喚這種形式的。

《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覆議法》、《行政訴訟法法》等法律以及申請覆議書、行政訴訟起訴書的格式都可以免費在常人網下載。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在百度輸入要尋找的名稱,點搜索即可找到下載。

以上是個人的一點認識,有不當之處,望同修指正。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