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山東壽光法院非法庭審李素真老人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山東省東營市勝利油田法輪功學員李素真(年近七十歲)於今年三月三十日在壽光市汽車站被綁架至濰坊看守所,濰坊市「610辦公室」(專門迫害法輪功的特務組織)操縱壽光市公檢法部門預謀判刑。

七月十三日壽光市法院曾在不通知辯護律師的情況下秘密開庭,辯護律師將一審法官陳立宏違法開庭行為控告到上級檢察部門。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濰坊市壽光法院再次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李素真,審判長由副院長王維春擔任,公訴人是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楊建國,另有審判員(女,方臉戴眼鏡)、書記員(郝建芬)、押解警察等共九個檢察院、法院部門人員在場。從十時許宣布開庭,到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庭審一直到十一點四十分結束。

中共法庭對李素真的起訴依據是所謂的刑法三百條。所謂的證據是李素真在壽光汽車站給人發了兩份材料和一張神韻光盤,隨身攜帶的一個包裏有真相材料和光盤,並有證人指認。李素真當庭否認全部指控,稱所有證據都不屬實,所謂的詢問記錄也不是自己簽的名,自己無罪,要求他們立即放人。

其實,即使所謂的證據屬實,也只能證明李素真在行使憲法賦予的信仰和言論的權利,不僅無罪,而且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辯護律師稱被告人不同意舉證內容,要求公訴方拿出實物證據,並要求傳喚證人到場,面對律師的質證公訴方基本上無言以對。

辯護律師又提出幾份詢問筆錄中當事人的簽名明顯不是一個人的筆跡,其中的一份記錄缺頭少尾極不規範,這些都屬於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定罪依據,要求無罪釋放李素真。

在最後辯護發言中,律師從個別人言論不能作為法律,公民有信仰自由等方面慷慨陳詞、一氣呵成,還指出一個年老體弱的老太太有甚麼能力去危害社會,又如何去破壞法律實施,最後嚴厲指出本案公訴方所列證據、舉報指認、證據鑑定、訊問筆錄等方面均存在大量漏洞和疑點,如果法庭憑借上述證據、筆錄就給被告人量刑定罪,那將是法律界的恥辱,各位法官的良心應受到審判。

律師辯護中,正氣十足,在場的檢察院、法院的辦案人員只是安靜地聽著,律師的發言幾乎沒有被打斷。

被告人陳述中,李素真高聲奉勸在場的檢察官、法官停止迫害法輪功,再次要求立即放她回家。最後王維春宣布休庭,未宣判。


主要迫害人信息:
壽光法院:
王光才0536-5112586 13615366838

王維春
王維春 0536-5265667 18553612889 13906366115
(本案主審法官)郵箱:sdsgcsy@sina.com

王志軍18553612768 0536-5197566(刑庭庭長)
陳立宏 18553612976 (原主審法官 刑庭副庭長)
張麗華18553612769(刑庭副庭長)
董鳳麗18553612772(刑庭副庭長)
張治中18553612775(刑庭副庭長)
刑庭這5人都多次迫害審理法輪功學員

檢察院:
孫煒 0536-3012406 15153680017(檢察長)
王明才0536-3012453 13721988066 (檢察院公訴科長)
藺東明 18506361636 (本案批捕責任人)
楊建國 18506361639 (本案公訴人)

濰坊610:
張志才13906367166 (濰坊610主任)
曾兆亮 13863648770 (濰坊610副主任)
蘇立克 13792679796(濰坊政法委書記)
壽光公安局:
局長孫亞嶠13605363220辦0536-5295688
副局長宋立文13505366786辦0536-5298851(負責「610」)
公安局國保大隊:
辦公室0536-5298766
副大隊長郭洪堂13506492688辦0536-5298300(直接責任人)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