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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真話文 遭判三年刑

——大連法輪功學員王希梁控告元凶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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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大連某公司財務部經理、法輪功學員王希梁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控告江澤民,控告其發動迫害法輪功、導致他被非法判刑三年。王希梁要求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追究、公開江澤民的刑事罪責,讓受謊言矇蔽的中國民眾知道法輪功真相。

以下是王希梁陳述的事實:

一九九四年七月,我經親屬介紹,開始修煉法輪功。

修煉法輪功後,我明白了人應該與人為善,應該為別人著想,吃苦忍耐,為社會多做好事,人生觀得到了昇華。我變得更善良、更加寬容、更加真誠。一九九四年十一月,我匿名為希望工程捐款兩萬元(因為當時最高匯款限額是一萬元,分開兩筆匯的,第二天的報紙有報導)。

修煉法輪功後,我能夠看淡個人得失,不糾結在矛盾之中,每天精神百倍,生活、工作的熱情很高,總是笑容滿面。由於堅持煉功,身體強健,總感到有使不完的勁,從來沒有請過病假而耽誤工作。

在社區中,我們三代同堂的大家庭,每年都是「五好家庭」,鄰里關係融洽;在單位中,努力學習技術,勤奮工作,從普通員工成為業務骨幹,直至走上領導崗位。

然而一九九九年江澤民公開發動迫害法輪功,我的修煉環境遭到了破壞,污衊和迫害使我身心受到很大的壓力。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我的一篇真實署名文章在明慧網上發表。文中介紹了我們全家學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生活和工作上的積極變化,說明了法輪功百利無一害的事實。

文章在明慧網上發表三天後,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大連市金州區刑警大隊和大連開發區刑警隊同時到我所在單位大連萬德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對我進行非法拘捕,由於我戶口所轄在金州區,最後我被金州區刑警大隊重案組彭玉飛所率刑警帶走,當晚關押於大連市金州區看守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金州區檢察院對我進行非法批捕。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二日,金州區法院對我非法判刑三年,緩刑三年。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二日出獄回家。

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晚上,我正在單位大連金元水產有限公司值班,金州區公安局刑警大隊重案二隊彭玉飛帶領至少四名刑警,沒有任何理由突然翻牆進院抓捕了我。我向當班的鍋爐工和氨壓工人匆匆忙忙交待了工作後被帶走,當晚被關押在大連市金州區看守所。

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就發生了震驚世界的天安門自焚偽案,不能不令人懷疑這就是拘捕我的真正原因。因為刑拘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在家屬多次質疑、強烈要求下,在被迫交了一萬元保證金後,我在二零零一年三月被從看守所釋放。二零零二年三月四日,在我多次追問,堅決要求下,一萬元保證金被退回。

在金州區看守所關押期間,我每天不停地被迫從事高強度的無報酬勞動,如手撕海菜、插筷子袋、揀豆子等,不完成指定的任務量,不得休息,也不能睡覺。

每一次抓捕,對於家庭來說就是一場浩劫,家中的一切角落,不管上沒上鎖,警察全部翻箱倒櫃,一片狼藉,被搶走大量的屬於私人物品的法輪功書籍和錄像帶。

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並將受益的事實公之於眾,就被抓捕送到看守所,當作「罪犯」對待。在這些地方,我遭到了囚禁與長時間的關押,受到各類侮辱與羞辱。同時,我被剝奪了做無罪辯護的權利、質問對方公訴人的權利以及自由選擇律師為我辯護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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