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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荒唐言論(3)

——「司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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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接上文

32.「說『法輪大法好』是洩露國家機密。」某地一法輪功學員在天安門喊「法輪大法好」,法官要判他七年有期徒刑。律師辯護說,這種情況至多也就是判勞教或有期徒刑一年半,不應該判七年。法官說:「說『法輪大法好』是洩露國家機密,我是按洩露國家機密罪判的。」

33.「我這法官就聽共產黨的,這是錦州市第一大案,我不怕遭報,也不怕死。」遼寧義縣法院刑事庭庭長王德久如是說。2008年10月8日王德久企圖非法庭審女法輪功學員左立志,對家屬口出狂言。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34.「誰能把我怎麼樣!有共產黨給我撐腰,誰也沒門。」河南省魯山縣法院刑事庭副庭長楊東升對給他講真相的法輪功學員的答覆說,「不管甚麼信仰不信仰,法律不法律,要跟黨保持一致,對法輪功決不手軟。」楊東升還放過這樣的狠話,「只有沒用的人才信善惡有報,想說服我,沒門,讓河(鄉)那個老頭,我兌(判)他十年,誰能把我怎麼樣!有共產黨給我撐腰,誰也沒門。」人算不如天算。楊東升後來在一場法院警車翻車事故中當場死亡。

35.「你別跟我講良心。」2014年12月4日,遼寧省鳳城市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姜鳳麗、盧俊公開非法庭審。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是一個普普通通的良家婦女,她沒有多少文化,但她說出的每一句話都是真話。她沒有別的想法,就是想把『真、善、忍』告訴別人,與人分享她的快樂。」「別把這麼善良的農村婦女非得往政治上拉,她想當總統嗎?她有槍有炮嗎?這種類似文化大革命運動,把好人妖魔化、醜化,扣上大帽子,以刑法來懲罰的做法是極其荒唐的。」「我受聘於我的當事人,就要為她盡職盡責。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也必須講良心、說真話。」鳳城市法院審判長、刑事庭副庭長潘淑琴氣急敗壞地說:「你別跟我講良心。」

36.「中國是中共一黨專政,是共產黨的天下,誰要到外面去宣傳法輪功,就是犯法。」四川什邡市法院於2012年12月6日對法輪功學員周玉寶開庭。周玉寶在法庭上揭露自己遭刑訊逼供的事實,律師也出示由周玉寶的頭顱CT檢查報告單,要求公訴方出示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但遭拒絕。法官唐新和說出一番「法盲」論調:中國是中共一黨專政,是共產黨的天下,誰要到外面去宣傳法輪功,就是犯法。遂非法判周玉寶三年徒刑。

37.「請甚麼律師,如有請律師的錢,不如拿來請我們去喝酒,律師說律師的,我眼睛一閉一閉的照樣判我的。」此話出自雲南江川縣法院裏的一位庭長。法官都不講法律,老百姓還有甚麼可相信的呢?

38.「這個文兒肯定不給你,就是一個口頭通知。」吉林通化市東昌區法院刑事庭庭長趙岩對法輪功學員羅希珍的家屬這麼說。這是個甚麼口頭通知呢?趙說「法院內部、中央政法委聯席會有規定法輪功案件不許自己請律師,要由法院指定。」「書面回覆不給,自己聘請律師不行就不行。」

39.「法院歸共產黨領導,要聽黨的。」河南平頂山市法輪功學員楊賀梅被中共以所謂「破壞法律實施罪」非法起訴,律師指出破壞法律實施只能是有公權力的人,楊賀梅只是一個普通的老太太,沒有證據說明發一個宣傳材料就如何導致了破壞法律實施。但是2014年7月9日平頂山市衛東法院非法開庭時,法官李喜峰露骨地稱「法院歸共產黨領導,要聽黨的。」可是,奉勸李喜峰一句,「惡報來臨時,黨在哪裏呢?」

40.「我寧可犯罪也不糾正自己的錯誤。」山東萊西法輪功學員姜淑娥從勞教所回家,可是有家進不去,問其原因,原來萊西法官王青雲、夏廣軍為了達到破壞姜淑娥家庭的目的,2002年初他們到王村勞教所利用職權編造謊言、欺騙、威逼姜淑娥在樓房評估書上簽字,然後又私自把姜淑娥的簽字偷偷地拼湊到姜淑娥的離婚書上,偽造姜淑娥同意離婚的離婚書。當姜淑娥找到法官王青雲告訴他這樣做是違法的,應當糾正自己的錯誤時,王青雲抖著雙手,邊玩手機邊說:「我寧可犯罪也不糾正自己的錯誤。」

41.「不接待、不受理、不解釋。」這是保定市西城區法院行政立案庭庭長對法輪功學員聘請的律師的態度。2010年9月13日,蘭志學律師和河北淶水縣法輪功學員李德志的親屬一行到保定市西城區法院行政立案庭要求立案。行政立案庭庭長講:對法輪功的政策就是「不接待、不受理、不解釋」;說是6月份省裏召開政法系統會議,特別強調必須做到「三不」,並明確表示有內部文件。律師反問:作為人民法庭就應該堂堂正正的立案,哪有不立案的理由哇。法官說:「不要說了不要說了,因為不許解釋嘛。」

42.「你不想吃律師這碗飯了。」北京朝陽區麥子店地區法輪功學員劉玉娟2014年12月11日被非法庭審,律師為劉玉娟做無罪辯護,法官當庭威脅律師說:「你不想吃律師這碗飯了。」後對劉玉娟非法判刑三年。

……

中共法官這個群體,完全是為共產黨迫害善良服務的。所以一些法官辦所謂的「法輪功案子」很矛盾,判有罪,違法、違背良知、違背道德,經不起歷史的檢驗;判無罪,政法委掌控的「610辦公室」不同意。一些法官們私下裏也有苦衷,他們為了飯碗做著「上面」的傀儡,被迫幹髒活、做惡人、掙髒錢。

但是,我們看到的是,太多的法官不是消極應付、保護好人,而是助紂為虐,甚至表現得歇斯底里,替中共迫害法輪功披上所謂「法治」的外衣。本文收集的這些法官言論,正是反應了法官們違背職業道德的可恥行為。

是不是上級讓你殺人,你殺人就沒有責任了呢?

我們來看看國際慣例。從1961到1989年,有多達200人在企圖翻越柏林牆時被東德衛兵槍殺。柏林牆推倒後,四名原東德高官因涉嫌下達射殺命令被逮捕,其中包括總理斯多夫(Willi Stoph)以及國防部長凱斯勒(Heinz Kessler)。不僅如此,執行射殺命令的衛兵也逃脫不了罪責。最有名的一個案例就是對槍殺克里斯(Chris Gueffroy)的四名衛兵的審判。20歲的克里斯是最後一名被槍殺的翻牆者。四名衛兵在射殺克里斯之後曾獲得原東德邊防軍頒發的獎章和每人150塊東德馬克的獎賞。在後來的審判中,四名衛兵中的英格•亨里奇(Ingo Heinrich)的辯護律師稱,他當時只是執行命令,所以他是無罪的。但是,首席法官西奧多•賽德爾(Theodor Seidel)援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紐倫堡戰犯法庭的原則,紐倫堡審判創造了一個先例,執行政府命令而犯罪的人,也必須承擔罪行責任。法官賽德爾說,「雖然被告是處於一個長長的責任鏈條的最末端,但是,射殺一名唯一的罪行僅僅是要逃離東德的人,被告違反了一條基本人權。」就是「並不是所有合乎法律的事都是正確的,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There is a central area of justice which no law can encroach upon)。」「到了二十世紀末,當執行上級命令來殺人的時候,沒有人有權忽視他的良心(no one has the right to ignore his conscience when it comes to killing people on behalf of the power structure)。」法官賽德爾宣判亨里奇因為射中克里斯的胸部被判3年半監禁。另一名衛兵因射中克里斯的腿被判2年緩刑,其他兩名衛兵因為只是朝天鳴槍警告,沒有殺人動機(did not kill and did not intend to kill.)被無罪釋放。

2004年8月,原東德統一社會黨的兩名工作人員洛倫茨(Siegfried Lorenz)和鮑姆(Hans-Joachim Böhme)也被判有罪(緩刑15個月),理由是對克里斯的死負有責任,因為他們是有可能取消射殺命令的人。

如果說紐倫堡審判是針對戰犯的話,柏林牆的判決案則對於和平時期如何運用良知原則創立了先例。

就是按照中共自己的法律,被利用來當政治迫害工具的公職人員,最終也逃脫不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中國的《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2013年8月12日出台的《中央政法委:公檢法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這次中共四中全會提出了「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卸磨殺驢是中共的慣用伎倆。更何況,中共行將解體,沒有共產黨的中國更會清算這些犯罪行為。

與紐倫堡審判和柏林牆審判不同的是,我們在本文中談及的對像,本身就是法官這個群體,法官本來應該是公正的象徵,但是,在迫害法輪功中許多人卻成為了幫兇,當然後果很嚴重,他們對法律的踐踏,受害的就不僅僅是法輪功學員,而是整個社會所有的民眾。正如謝燕益律師在法庭上對枉法裁判法輪功學員的法官所說,「你們現在不被追究,不代表你們將來不被追究!」奉勸法官們了解真相,為自己留一條後路。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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