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手機的一些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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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一段時間來,網上發表關於手機安全的文章比較多,而且前幾天明慧還專門編輯了《手機安全》小冊子,說明因手機安全問題給我們帶來的損失是很大的。所以我就把這些年來使用手機的一些經驗寫出來供大家參考。

在二零零一年、二零零二年時,那時滿街都是IC卡電話,所以為了安全從不用自己手機和座機給同修打電話,而是隨時帶IC卡。後來聽說IC卡內有撥出的對方號碼記錄。我就用201、301卡,把上面的密碼記熟後,就把卡扔了。因當時我是流離失所,身上從不帶號碼本,把所有同修的號都記在腦子裏。這樣在撥號時,201、301卡的密碼+區號+座機號(或手機號)二十多個數一氣撥完,不要怕麻煩或記不住,因為我們是超常的,關鍵是那一念要正,一點不耽誤事。

二零零六年我從黑窩出來,那時IC卡電話很少了,滿街都是話吧。我都是用公用電話給同修打,通話內容上,只要雙方能聽明白的,因公用電話旁邊都有人,而且還有敏感詞過濾,從不把事和東西說的那麼明。而且提前還可編一些暗語來代替敏感詞以備通話中用。

二零一一年我又一次從黑窩出來,手機早已普及了,想找個公用電話都很難。我們三、四個協調同修間用在個人小營業廳或卡販子手裏買的非實名制手機卡,組成為小範圍手機,這個手機到學法點、資料點隨身帶著是安全的,有事隨時就能聯繫上。百元左右的手機即可,一旦有安全隱患,幾個人的手機和卡同時換。

同時還用同樣的方法組成一個大範圍的聯繫群(包括外地同修),這個電話與前一個手機完全隔離,一般不帶在身上,一般約個特定時間通話,或多撥幾次。而與親戚朋友聯繫的手機從不帶在身上,只是回家見有未接電話,再撥回去。因為我們幾個都沒上班,所以這個辦法不適合上班族。

對於上班族我有如下建議:為了安全,經常聯繫的幾個同修,買非實名制手機卡,再買個新手機,做小範圍通話用,不隨意擴大範圍。在家和單位通話時,要離自己的常人手機遠一點,就是你做的一些事不能被竊聽去更不能讓竊聽者知道你有兩個手機。如果在路上,可隨身帶個裝手機的小金屬盒,這個手機響時常人手機先放進盒裏再接;或把常人手機電池卸下來再接。不要怕麻煩,安全沒有保障,雖當時節省了時間,一旦被迫害會耽誤很多事,欲速而不達。

而資料點的訂貨手機是另外一個,專門訂貨,接貨。

而且不同範圍的手機之間不互相打,從不例外。我的兩次被非法判刑、四次被非法拘留都不是因為手機出的事,也沒從我身上找到過任何有關同修的信息。我想:只要我嘴不說出來,我腦裏的東西你是拿不出來的。二零零七年因被出賣而被綁架,惡警因在我身上找不到任何其他同修的線索,最後無奈的說了一句:這小子反偵破能力太強。

這些經驗開始沒寫出來不是保守,原來我以為,大家經過這麼多風風雨雨,都成熟了,這些經驗也都應該有了。可從網上的報導中看,因手機安全問題給我們帶來的損失是很大的。所以我想還是寫出來,供同修借鑑。也希望有更好更多經驗的同修也寫出來,好讓同修接受成功的經驗,避免在摸索總結經驗過程中,給法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下面我再對不注意手機安全、大大咧咧、說甚麼「正念強就不會出問題」的同修說幾句。確實,正念強就不會出問題,但正念決不是不冷靜、不理智。不冷靜是一種魔性的表現,你的不怕並不一定全是正念,同時也夾雜著不同程度人的東西,所以邪惡才能鑽得了空子。我們是在常人中修煉,師父早就講過:「懷大志而拘小節」[1],師父也一直惦念大陸大法弟子的安全問題。

師父講:「當你們不冷靜的時候,我告訴你們,那個時候就是魔在利用你們,我不管你修了多長時間了,也別看你在大法弟子中的名望如何,你們不注意時保證是那樣。我告訴大家,不管你們修多好,今天,你們只要有常人心在,那就是魔所能利用的東西,自己不注意隨時都可以被利用。那麼作為大法弟子來講,那就是儘量的去抑制這些常人的心,儘量的使它不發揮作用,儘量的走正自己的路,儘量的在一切環境中,在一切發生的事情中,能夠做的堂堂正正的,寬容大度,能夠理解別人,能夠儘量的全面思考問題,那麼我想很多事情可能都會做的很好。」[2]。

師父還講:「這些問題出現的目地,是舊勢力覺的有的學員認為修了大法了就甚麼都不怕了,我只要是大法弟子了,甚麼危險都沒有了。所以它們看到了:這不行,這不等於上了保險了嗎?學了大法就不怕了,這本身這顆心還不夠大嗎?所以它就要在大法中製造麻煩。就是這麼來的。」[3]

不注意安全不僅會使自己遭到迫害,同時也是對大法、對同修不負責。沒有比修煉更嚴肅的事了。去掉怕心當然沒有錯,千萬不要把人念的不怕當作正念強,現在我們只有堅定還遠遠不夠,只有達到師父要求的理智、成熟才能證實好法,才能救度更多的眾生,才能圓滿完成助師正法的歷史使命!

此文只做拋磚引玉,有不妥之處還望批評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聖者〉
[2]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二》〈二零零二年波士頓法會講法〉
[3]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二》〈二零零二年美國費城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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