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信仰法輪功無罪 有罪的是警察

——葉樹輝、李淑芬夫婦被非法開庭紀實


【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四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大連開發區法院於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點對法輪功學員葉樹輝、李淑芬夫婦進行非法庭審。兩位正義律師為他們做了有力的無罪辯護,指出:兩位當事人信仰法輪功無罪,有罪的是無理抓人、編造罪名、嚴重侵犯人權的公安機關。

之前法院曾經定於一月二十四日開庭,律師指出法庭違背司法程序,開庭被延期到三月十二日。可是當三名辯護律師三月十一日抵達大連後,法院又突然通知取消庭審,沒有任何理由,只是說上級命令。律師與家屬很氣憤,一名律師指出,這是在禍害老百姓,額外增加家屬的經濟負擔,浪費律師的時間。而三月二十七日的開庭,因為江天勇律師三月二十一日在建三江被非法拘留而不能到庭參與辯護。

在家中突遭惡徒襲擊

在三月二十七日庭審的陳述階段,葉樹輝揭露自己遭警察暴力綁架、刑訊逼供:二零一二年七月六日晚上八點,葉樹輝正在家中床上坐著,突然有人破門而入,其中一人將葉樹輝用膝蓋壓著頭摁在床上,其餘的人開始在家裏亂翻。葉樹輝說自己都不知道他們是怎麼進來的,沒給出示任何證件,其中一人是說警察,拿走家中東西後,用黑頭套套住他的頭,捆綁住手,連鞋都沒讓穿,就拖下樓,而且故意讓葉樹輝赤腳走在爛泥漿裏,並在車裏毆打葉樹輝。在派出所,警察給他戴上沉重的腳鐐,雙手背銬在椅子上,還用腳踩手銬,導致手銬陷在肉中,鮮血直流,至今雙手還有瘢痕。警察用電棍電他,對他拳打腳踢,被劫持到看守所時,看守所見他傷痕累累拒收,後哈爾濱路派出所警察強迫看守所收下。

雙手反背銬在椅子上
雙手反背銬在椅子上

兒子被綁架、誣陷、勒索十萬元

就在警察進行綁架、非法抄家時,葉樹輝的兒子和兒媳正好週末回家團聚來了,一進門看見家中有陌生人在翻東西,以為進來賊了,這些人也沒表明自己的身份,衝著葉樹輝的兒子就來了,葉樹輝的兒子在反抗中傷了三人,後來一穿警服的人出現,葉樹輝的兒子才停止反抗。這種正當防衛被後被誣陷為襲警。警察將葉樹輝的兒子關在看守所八個月,勒索了近十萬元,才放他回家。

警察逼李淑芬罵人 不罵就抓

在葉樹輝被綁架之前,妻子李淑芬就被綁架到看守所。李淑芬七月六日上午去銀行存錢,路過法輪功學員馬瑞田家時想進去串串門,沒想到警察正在馬瑞田家蹲坑,警察抓住李淑芬不讓走,要求她罵人,說如果不罵人就是法輪功學員,就抓起來。李淑芬拒絕罵人,說:我為甚麼要罵人,誰也沒惹我。

就這樣,僅僅因為沒罵人,李淑芬就被警察綁架哈爾濱路派出所,被警察拽著頭髮打罵,後來被關到大連看守所。她準備去銀行存的八千元錢,也被警察搶走了。

李淑芬在庭上說:我一個家庭婦女,原來身體一身病,煉法輪功全好了,就是串個門,就被關進看守所一年零九個月。我要求無罪回家。

律師要求當庭播放真相光盤 法官拒絕

在質證階段,律師指出,作為偵查機關,在沒有發現對社會有任何危險的情況下、沒有搜查證就闖入公民的家,這是一種侵犯行為,給公民帶來的巨大恐懼。警察對葉樹輝夫婦上來就採取強制措施捆綁、手銬、毆打,這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定第一百八十九條。而刑訊逼供更是違法行為,這種情況下所有的證據都是非法的。

對於公訴人將一些書籍、光盤、電腦、打印機等作為物證時,律師也指出:鑑定機構是需要有國家授權的相應的資質,而目前這些所謂物證的鑑定機構是公安部門,同辦案部門是同一部門,不是獨立的第三部門,程序上不合法、鑑定主體不合法。而這些物證與本案沒有相關性。

律師拿出一張光盤說:這是一張法輪功的歌曲光盤,從歌曲的名字上來看,他們都是抒發個人的情感,是表達信仰,滿足信仰的需要。人們有理由表示理解也可以表示反對,但是沒有理由認定是犯罪。一個光盤不能作為一個物證,它是一種信仰資料。如果我要求把所有的光盤都播放一遍可能庭審的時間不允許,但是我要求放其中的一盤,不應該說我的要求過分。我們為了探究真相,應該親自去聆聽。

但當庭法官心虛,不允許律師播放真相光盤的內容。

另一位律師拿出一本《正見週刊》說:我看到裏面敘述的故事,誰都可以看,看後也不會產生社會危害性,這些書證和本案的罪名沒有任何相關性。

律師:葉樹輝李淑芬無罪 真正違法的是警察

葉樹輝的律師在最後辯護中指出:我們在庭審中認真聽取、查看了有關的陳述和證據,了解到(法輪功)這種信仰群體對於道德有很高的追求,讓我們對他們心生敬意。信仰本身就是靈魂深處的自由,沒有信仰自由的國家不可能有言論自由。物證書證只能證明葉樹輝家中收藏有關信仰的東西,僅僅在公民家中發現了信仰的東西,就拿來加以想像,是對法律不負責任的態度。律師說:應該無罪釋放葉樹輝。

李淑芬的律師在最後辯護中指出:這次庭審是不合法的,和國家法律法規完全相違背,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提起公訴,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撤回案件,然後又是同一天公安局撤回,又在同一天公安局將本案卷移送起訴,再隔了一個月的時間再次起訴到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對於撤回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新的證據不能夠再次起訴,法院不能對案件再次審理。本案沒有任何犯罪發生,對兩位當事人的審判是完全違法的,是人為構造的假案錯案。而本案的偵查機關、即公安局的行為才是真正的違法,甚至存在犯罪。明顯是先抓人,再調查,造出一個罪名來,這對人權造成了嚴重的侵犯。本案存在嚴重的超期關押。律師說:當事人應該無罪釋放。

庭審於下午四點四十分結束,法官宣布休庭。整個庭審過程中,公檢法人員佔據了大部份旁聽席位,家屬只有幾個座位。法庭外有大量國保便衣在監控周圍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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