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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平縣法官朱會卿踐踏法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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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河北安平縣法官朱會卿,幾年來非法枉判多名法輪功學員,連近六十歲生活不能自理的南王莊鄉南王莊村王玉巒都被其冤判七年,一審沒有通知家屬,偷偷冤判,對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庭造成嚴重的損失。朱會卿知法犯法,執法犯法,犯有涉嫌瀆職罪、玩忽職守罪、故意傷害罪。

朱會卿自二零零九年以來非法冤判法輪功學員七名,其中有馬店鄉東長堤村王路申(八年)、兩窪鄉鄭莊村鄭素雅(七年)、南王莊鎮莊火頭村朱建輝(六年)、西關村張滿倉(七年)、兩窪鄉西裏屯村王芳(三年),生活不能自理的王玉巒都被其冤判七年,家人為其請律師上訴,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在無奈的情況下還是辦了監外執行。

近期朱會卿又非法對安平縣子文鄉王營村老實厚道的村民喬佔合(六十四歲)冤判。喬佔合老人二零一三年六月正在家中曬麥子被綁架,當時二十幾人沒開警車,沒穿警服,沒出示任何有效證件,一哄而上,強行把他綁架到安平縣看守所,而且不允許家屬探視。法院在沒有通知喬佔闔家屬的情況下,秘密開庭對他進行判決,並揚言:「喬佔合已是成年人,不必通知家屬」。實屬利用法律在隨意的打擊別人。並且在證據和事實根本不具備的情況下進行。法律成了朱會卿隨意打人的工具。法律絕對沒有賦予朱會卿這樣的權利。

判決書說喬佔合「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更是子虛烏有的事情。首先喬佔合沒有參與任何邪教組織的過程和事實,更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和過程。喬佔合無論從主觀和客觀上都沒有傷害任何人和物的行為或過程。安平縣法院也拿不出任何足以讓人信服的理由和依據。唯一的說法就是喬佔合修煉了法輪功,這和破壞法律實施根本沒有任何關係。相反,朱會卿在冤判喬佔合的過程中才是真正的利用法律,破壞了喬佔合的生活,侵犯了喬佔合的人身自由,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公務員法》、《法官法》等諸多法律。這才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對於朱會卿這樣利用法律、徇私枉法、非法判刑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判決書認定從家中非法搶的法輪功書籍、以及小冊子《祝你平安》作為所謂的「證據」,而這些根本不能作為喬佔合犯罪的證據,因為書籍不是凶器更沒有傷害任何人,所以不能證明喬佔合有罪。而朱會卿居然以此為判刑的依據,實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踐踏,是朱會卿在嚴重破壞法律。

判決書上的所謂證人只是說明了喬佔合修煉了法輪功,而沒有證明喬佔合破壞法律實施的過程和行為,證人也未出庭作證,只是朱會卿一方面的說詞,這種證人、證言根本無效,確切地說這是對喬佔合的栽贓和陷害。朱會卿卻以此來判定喬佔合有罪,這是對法律的利用和對法官這一職位的侮辱。

中國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喬佔合信甚麼、不信甚麼是他的自由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和侵犯。而朱會卿在判決本案的過程中,嚴重侵犯了法律賦予喬佔合的最基本的權利。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作為審判長是應該執行上級領導的意思還是選擇法律的公正、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呢?一旦真相大白,決不會因為誰執行的是上級的命令就可以逃脫歷史的責任。

鑑於以上這些,朱會卿作為法官,卻如此草率地將喬佔合隨意判處五年零六個月徒刑,實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踐踏法律的嚴重違法行為。《法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官不得濫用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玩忽職守造成錯案、對當事人及其家庭造成嚴重的損失」。我們強烈要求上級機關對此事進行調查審理,無罪釋放喬佔合,並賠償對喬佔合造成的精神和物質上的損失,同時對朱會卿錯誤辦案的後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朱會卿,河北省安平縣法官 手機:18931818506 1393287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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