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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黃朵紅擬控告國保警察、檢察院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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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被非法關押在湖南湘潭看守所的法輪功學員黃朵紅女士,目前擬控訴湘潭市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趙岳峰、湘潭市雨湖區檢察院人員羅毅,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趙岳峰、羅毅利用職權迫害公民信仰自由的刑事責任。

今年四十二歲的黃朵紅女士,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在長沙拜訪法輪功學員李志剛時,遭長沙朝陽區惡警綁架,之後被非法關押在長沙「湖南法制教育培訓中心」(中共洗腦班)、湘潭市三角坪看守所、湘潭市精神病院,期間遭強行插鼻管灌食折磨。十月二十八日,黃朵紅在被警察帶到湘潭市法檢醫院檢查身體狀況時,機智走脫。所謂辦案人、湘潭市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趙岳峰,立即在公安專網上發出非法通緝令。

一年後的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黃朵紅在湖南耒陽市法輪功學員熊秋玲家中,再遭綁架。參與綁架的是衡陽市國安、耒陽市610、國安和蔡子池派出所等幾十名惡警。黃朵紅當天被衡陽市國安帶走,隨後被劫持到湘潭市看守所非法關押。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湘潭雨湖區檢察院以誣陷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和「逃跑罪」,對黃朵紅下非法起訴書。黃朵紅拒絕簽字、畫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日,雨湖區檢察院將所謂「材料」打回610、公安局補充,並將非法起訴延期。

目前,黃朵紅已就自己被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的一事,委託母親趙春元控告涉案的湘潭市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趙岳峰、湘潭市雨湖區檢察院人員羅毅。黃朵紅在控告書中指出,「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黃朵紅認為,趙岳峰、羅毅等對她的綁架、關押及非法起訴,已經構成違法,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黃朵紅遭迫害詳情請見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文章《湖南法輪功學員黃朵紅面臨開庭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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