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大陸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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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四日】最近聽到家父的讚美之詞,無非是認為我維護大法的言詞像足了律師,說我的辯護才華了得。我不由得突發奇想:如果我在大陸當律師,我今天一定在幫忙法輪功學員以及法輪功學員的家屬打官司,而且專打要求有關政府機構賠償的官司。

因為許多大陸法輪功學員在大陸遭到非法審訊甚至嚴刑逼供。被告相關單位倘若出示這些錄像,則證實他們對法輪功學員的審訊甚至嚴刑逼供都是非法的。反之,倘若不肯出示這些錄像,那麼他們對法輪功學員的審訊甚至嚴刑逼供同樣都是非法的。之後勞教或判刑也是非法的。

根據《GA/T424-2003審訊過程錄像規則》,自從實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後,如果無法出示審訊時的錄音錄像,警方就是非法審訊,之後勞教或判刑均非法。而沒有在被審訊時錄音錄像的人,能夠去申請有關政府部門賠償。

普遍來說,一般的大陸律師,可能會顧慮於大陸政府在99年給法輪功定性。這完全是上了大氣候虛張聲勢的當了!大陸所有權威律師都曉得,99年以來,中共政府從來沒有形成關於把法輪功定為非法的書面報告,甚至根本拿不出一個它們內部的「紅頭文件」來。迫害法輪功只不過是江澤民做中共頭目之時,恃仗自己集黨政軍權於一身,不顧所有政治局常委的反對,硬是自把自為搞出一個非法的「610辦公室」來迫害法輪功。同時江澤民還私自調動國家資金,以錢與權的誘惑脅迫中共媒體與各級政府部門為其迫害造勢,故意大肆誹謗中傷原本光明磊落、道德高尚的法輪功,以致形成一種全民誤聽誤解法輪功的恐怖大氣候,甚至想在三個月之內讓法輪功在中國大陸消聲。誰知法輪功學員卻頂著壓力不斷上京鳴冤上訪,所以後來江澤民下了狠手,密令殘酷迫害進京鳴冤上訪的法輪功學員,並開始用株連的卑鄙手段責令全國各地地方官員看緊上訪的法輪功學員,各地地方官員再責令法輪功學員的家人看緊家裏在煉法輪功的不許上訪,否則地方官和法輪功學員的家人都得被撤職下崗、飯碗不保。

檢察院和法院某些人在中共威脅誘惑下,不依照法律,完全忘記了自己的身份和尊嚴,放棄了良知,而寧可甘當推磨的鬼了!因此一些檢察官和法官都相繼因為枉訴和枉判了法輪功學員,而遭了惡報以償還自己的罪過,這類例子相當多。

如今,薄熙來、周永康、江澤民、政法委等一批迫害元凶失勢,相信官場上的這些人也該清醒地想想了,誰還敢打頭陣、迫害修煉群眾,不久的將來都不會有好下場。「人在做,天在看」,誰敢伸張正義就有好未來。如果我是律師,一定敢站出來有理有據的駁斥那些枉法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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