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緊急控告農安縣法院法官郭慶璽在審理過程中濫用職權、枉法裁判。控告依據:
一、 《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二、《訴訟法》第十一條: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十四條: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第六十五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關於吉林省農安縣法院郭慶璽法官濫用職權非法剝奪被告人辯護權的緊急控告信如下:
控告人:王紅杏,女,1987年出生,漢族,住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係吉林省農安縣法院辦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王亞娟之女。
被控告人:長春市農安縣法院刑事審判庭郭慶璽法官,擔任審理我母親被指控案件合議庭的審判長。
事由:長春市農安縣法院刑事審判庭郭慶璽法官在審理我母親王亞娟案件的過程中濫用職權;枉法裁判;不許我母親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剝奪我母親包括辯護權在內的合法訴訟權利;嚴重侵犯我母親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受到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粗暴踐踏憲法和法律;破壞國家的法治尊嚴!
請求事項:
1、請求責令農安縣法院郭慶璽法官對我母親王亞娟的案件重新開庭審理,並通知我母親的辯護律師出庭為其辯護。
2、請求依法對我母親王亞娟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
3、請求對農安縣法院郭慶璽法官剝奪我母親王亞娟包括辯護權在內的合法訴訟權利一事進行調查;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破壞憲法和法律實施的違法行為進行追究。
事實與理由:
我的母親王亞娟,是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合隆鎮的個體工商戶。2012年11月3日早晨五點半左右,農安縣公安局的辦案人員突然闖入我家把我母親抓走。我的母親罹患有嚴重的美尼爾氏綜合症、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身體狀況一直不好,被抓之前主要靠做理療維持保養,她被抓進看守所之後,身體狀況持續惡化。在長春市第三看守所關押期間,因血壓高分別於2012年4月、6月、8月三次暈倒,被送往醫院搶救,參與急救的醫生說我母親的身體狀況隨時有腦出血死亡的危險。由於我母親的身體狀況不適宜繼續關押,長春市第三看守所多次要求辦案單位將我母親接走。
2013年8月28日,辦案單位農安縣法院將我母親從長春市第三看守所轉押到農安縣看守所繼續關押。我母親被轉押到農安縣看守所的當日又再次暈倒,被送往農安縣醫院搶救。農安縣醫院的醫生診斷說我母親的器官衰竭,已經基本死亡。120急救車又把我母親送到吉林省醫院急救,終於搶救過來。然而辦案單位農安縣法院竟然又把我母親這樣一個根本不適宜關押,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的危重病人再次投入農安縣看守所繼續關押,並拒絕給我母親辦理取保候審。我母親無論犯了甚麼罪,自有國家的法律公正處理。但是在她的身體狀況嚴重惡化,隨時有生命危險完全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情況下,辦案單位仍然拒絕依法為她取保候審。這是對法律嚴重的不負責和對公民生命的蔑視!
我認為,母親被抓一定是冤枉的。由於我們當地律師不敢代理該案件,所以案件進入審判階段之後,我為母親聘請了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的姜一兵律師。
2013年9月16日上午,我陪同姜律師前往農安縣法院,找到該院刑事審判庭承辦此案的郭慶璽法官,並遞交辯護委託手續。郭慶璽法官先問他是哪裏的律師?當了解是北京律師後,隨即拒絕接受律師函。並說:「吉林省有規定,不允許外地律師跨省到吉林辦理法輪功案件」。姜律師當即向郭慶璽法官指出:「被告人的辯護權是受到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也是法律明文的規定;任何人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郭慶璽法官說:「在吉林省就是這麼規定的,不接外地律師的手續也不是他個人定的,是刑庭庭長和法院院長對他的要求」!姜律師問郭慶璽法官到底是誰不讓辯護的?郭慶璽法官竟然說是:「黨不讓辯護的」!並一再追問姜律師是不是黨員?姜律師當即向郭慶璽法官指出:「他是不是黨員與案件本身沒有關係,被告人即使是殺人犯也有權獲得辯護。林江反革命集團案也是允許律師辯護的。憲法和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黨當然也要領導人民共同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應假以維護黨的利益,公然踐踏憲法和法律」。
雖幾經交涉,法官郭慶璽最終還是斷然拒絕接受姜律師的辯護委託手續,剝奪了我母親王亞娟委託律師的辯護權。對此姜律師嚴肅的指出:法官郭慶璽這種做法公然違反憲法和法律。給中國法官丟臉,並告知將依照法律程序對其進行控告!郭慶璽法官聽了之後竟然對姜律師說:「律師你愛上哪告上哪告!並特別提示說可以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進行控告……」
無奈之下,姜律師就法官郭慶璽的違法違紀行為向吉林省高級法院監察室、長春市中級法院監察室、長春市檢察院控告申訴處、農安縣檢察院控告申訴科、農安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進行了控告。請求有關國家機關對這起非法剝奪刑事被告人辯護權;粗暴踐踏憲法和法律的違法事件進行調查;依法糾正農安縣法院及郭慶璽法官的違法行為;並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但是,令人憤怒和震驚的是:2013年10月11日下午,農安縣法院郭慶璽法官竟然在既不通知辯護律師也不通知家屬的情況下,公然違法開庭審理了我母親王亞娟的案件。整個庭審過程,更是處處違法,公然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肆意踐踏憲法和法律,敗壞國家的法治形像!
一個八名被告人的案件,從宣布開庭到審理結束,只用了一個多小時的時間。庭審期間不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申請法官、檢察官迴避的權利;以及獲得辯護的權利;不依法宣讀、出示證據;在被告人對 證據有異議的情況下,不許被告人講話;不許被告人對證據進行質證;不許被告人進行辯論,整個庭審匆匆忙忙,完全是圖形式、走過場!
更有甚者,為加快庭審進程,趕緊把庭開完。在公訴人宣讀證據的時候,法官郭慶璽因嫌公訴人讀的慢,公然違法辦案,越俎代庖,竟然自主替代公訴人宣讀了公訴人沒有讀完的證據!其對法律的踐踏和藐視令人髮指!!!
《憲法》明文規定:依法治國,尊重和保障人權。政府領導人及中央政法機關的領導也一再要求各級司法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要做到公正司法、文明司法,讓人民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我們作為老百姓,萬萬沒有想到,在改革開放的今天,竟然還會出現如此赤裸裸的侵犯老百姓的基本權利,如此公然踐踏憲法和法律的違法現象!
我想問的是:
(1)農安縣法院及郭慶璽法官不許辯護律師為我母親辯護是濫用職權 !
(2)我的母親身體狀況隨時都有生命危險,農安縣法院及郭慶璽法官不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是不作為!
(3)法官郭慶璽不依法告知我母親有申請法官和檢察官迴避的權利是不懂法!
(4)法官郭慶璽剝奪我母親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和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是公然在法庭上踐踏憲法和法律!
(5)法官郭慶璽越俎代庖、替代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證據是對法律的無視!
(6)農安縣法院及郭慶璽法官到底為甚麼要害怕律師依法為我母親辯護?!
(7)農安縣法院及法官郭慶璽為甚麼一定要非法審判而不依法審理?
(8)公民的辯護權等訴權權利作為基本人權,受到了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充份保障?
農安縣法院郭慶璽法官的上述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我母親王亞娟的辯護權和申請迴避權、獲得取保候審權等合法的訴訟權利。
鑑於我母親的案件在農安縣已經無法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為維護我母親的合法訴訟權利,我特此前來吉林省高級法院進行緊急控告。懇請尊敬的吉林省高級法院的領導對此事給予高度關注;對這起粗暴侵犯刑事被告人合法訴訟權利的嚴重違法事件進行調查;嚴肅查處有關責任人員;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我母親王亞娟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此致
吉林省高級法院
王亞娟的女兒
2013年11月9日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3/12/18/1437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