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後悟到:同修悟到的理只能作為啟發,不能照搬照抄,同修在他層次上悟到的理是可以解決他自身存在的問題,自己與同修所在層次不同,用同修悟到的理來套自己相同的問題是沒有用的。每個人得走自己的路,所以自己的問題還得由自己去悟才行。
師父說:「大法弟子從修煉那天開始,你的一生就已經從新安排了。也就是說你這一生已經是修煉人的一生,任何事情都不是偶然的了,也都不會出現偶然的事,人生路上的一切都與你的提高和修煉有著直接關係。」「所以一旦大法弟子你修煉的路安排好了,基本上是誰也不能輕易動的,無論是好的壞的都對你無能為力。誰想給你點特殊好處都加不進來,誰想給你點特殊的不是屬於你修煉過程中原有的東西,誰想額外的迫害你,都做不到。除非你自己做不好帶來的。」[1]
學法後認識到:修煉人沒有偶然的事,出現問題肯定是自己沒做好造成的。只有向內找,解決自身有漏的問題,才能過好此關,才會發生整體變化。那麼漏在哪裏呢?從表現的狀態來看,是色慾方面存在的問題。想想自己平時為人正派,潔身自好,修大法後,自己逐步做到夫妻斷慾(丈夫是常人)。但是魔既然能干擾的了我,說明自己在這方面肯定有漏。於是我靜下心來,從自己小時候記事開始查找,一點一點的回憶,查找自己與男性接觸過程中的言談舉止和自己深層中埋藏的一思一念,找出了自己喜歡在男性面前顯示自己的才能,以引起對方注意;找出了由於長期受邪黨文化灌輸,思想中的殘留毒素還會時不時冒出來,表現在看到街上英俊男子會多看幾眼,看到街上男女親吻,會在腦中產生聯想。其實這個時候,正是自己的色慾之心在大釋放、大暴露。
在找出自己靈魂深處埋藏的骯髒的一面後,我發出強大的一念:徹底鏟除後天形成的一切邪念,按照大法要求歸正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同時自己又繼續向內找,找出了嫉妒心、爭鬥心、顯示心、歡喜心、怨恨心、虛榮心、好勝心、安逸心等等一大堆人心,並發正念一一鏟除(有時還會冒出來)。
原以為自己已經查找的很徹底了,但狀態未見消失。自己實在不知道到底該怎麼找,於是請求師父點化。不久我做了個夢,夢中自己在一個好像是夜總會的場所,穿著暴露的衣服在台上擺弄著各種姿態,場內燈光昏暗,台下有不少男性,有的在大叫,有的在大笑,有的露出怪異、兇狠、色狼的表情。我好像很討厭台下的人,但仍在台上表演。夢醒後我細細在想:此夢在點化我甚麼?是不是在告訴我前世(也許前幾世)自己曾經有過一段糜爛、低下的生活經歷,或許是出於生活所迫,或許是有其它原因,但自己在這種道德敗壞的陰暗下流的場所能幹出甚麼好事呢?這世不知前世的事,但造下的業,欠下的債能不還嗎?心想承受一段時間,把業消了會好的。就這樣不再繼續找原因了,想等待轉機的到來。
過了一段時間後,自己覺得採取這種消極承受、等待轉機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但一時也找不到原因。這時看到明慧網刊登了《警惕「塑身衣」等變異服裝》的交流文章,我大吃一驚,看完全文,我才驚醒的意識到自己曾經犯下過大罪。
我長期從事內衣行業(現已退休二年),負責產品推廣,為了使公司產品在與同行抗爭中能立於不敗之地,就必須得跟上市場所謂的流行趨勢,於是我在對待產品的研製上注重「露、塑、透」,在產品推廣上強調「隆胸、收腹、提臀」效果,把人體曲線圖作為美的標誌大肆宣傳。長期來我不斷向公司員工灌輸變異思想(所謂的產品專業知識),不斷向社會群體散發毒素(宣傳和推廣變異產品)。在常人看來,我是個事業有成的女強人,自以為自己的付出得到了社會的承認,其實自己在色魔操控下,長期用變異的審美觀念,製造變異產品,毒害著社會人群。所謂的流行式其實是色魔在興風作浪,在引誘人的情慾,而自己卻全然不知。現在才意識到自己罪業深重,因為社會的日益敗壞中有我不可推卸的一份責任。
我自身在穿著上也很注重所謂的曲線美,平時習慣於穿緊身內衣加緊身外套,還自我感覺良好,從沒意識到自己在被色魔控制著,在向周圍人群散發毒素。當你有想以自己的好身材配緊身衣來吸引別人注意,從而顯示自己美的不良心理時,這不是色魔的表現嗎?這和夢中穿著暴露的衣服賣弄色相有何兩樣呢?夢中的點化,我原來僅僅把它看成是讓我知道自己前世造下的業而已,事實上是在點化我目前自身存在的問題。
當我清醒的認識後,感到內疚、自責。於是我發出強大的一念,請師父加持,清除顯美心,滅盡色魔。當我認識到「塑身衣」帶來的危害,顯美心帶來的色魔後,我下決心改變自己,不再穿「塑身衣」和緊身外套,改穿寬大不暴露曲線的衣服,衣服顏色上選擇素靜為主,穿著上做到不引起外人注目,不產生自我色慾感。
目前下身癢的問題還時有出現,但我不會因此而消沉,我已把它看成是件好事,它能促使我繼續找漏,從根本上改變常人的觀念。找漏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但我體會到找漏的過程也是修心的過程,同時體會到修心不只是在洗刷自己、淨化自己,也是在淨化社會,因為你存在的不好的心會給社會帶來污染,會造成社會不良的影響。我會抓緊多學法,要學會用大法的法理來對照自己,不斷洗刷自己,珍惜這最後的時光,助師正法,救度眾生。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洛杉磯市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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