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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伊春市法院開庭迫害兩善良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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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兩點鐘,伊春市伊春區法院在三位律師沒有到庭之前就私自非法開庭,對法輪功學員劉豔華、吳文錦女士進行非法庭審。看到庭審如此邪惡囂張,沒有公正而言,家屬們非常憤慨,因為他們看到了中共的司法是實實在在的暗箱操作,在法庭上流氓敗相盡顯,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當日因為大霧飛機航班延誤,當事人的一位律師不能及時到庭,所以律師們準備跟法院協商是否能延期一兩天。上午三位律師打電話找李永勝庭長協商開庭一事,可是打了多次電話也沒找到李永勝(不接電話)。而且三位律師分別打,李永勝就是不接電話。之後上午十一點兩位律師去了法院,法院人說李永勝不在,之後又說李永勝在院長黃英玲辦公室,但不讓律師進去,可是下午法院匆匆開庭。

下午律師和家屬準備再上法院協商延期開庭的事,因儲玉坤律師因天氣問題,航班延期,火車買不到當天的票,所以就在律師和家屬不知道開庭的情況下,下午兩點開庭了,等律師到庭非法庭審已經過半。非法開庭時當事人劉豔華不配合,說我們的律師不到場,我們不配合開庭,也不承認這種開庭。對公訴人提出的任何問題都不回答。公訴人蔡永霄說你們的律師不來了,被劉豔華當時否定說:我不相信你說的話,我的律師一定會來。這時趙律師和江律師兩位律師風塵僕僕趕到法庭。

劉豔華問律師是甚麼原因現在才到,趙律師說因天氣原因飛機不能降落,儲律師剛下飛機,應該快到了。審判長說等三十分鐘,不到就不管了。這時儲律師到了,江律師首先問你們是不是已經開庭了,審判長說這個事不要再糾結了,讓公訴人往下進行,公訴人用憲法300條指控劉豔華,劉說我不懂法,望公訴人給我背一下,公訴人大怒,我不能給你背,讓你的律師給你背。審判長讓公訴人繼續往下進行。

主審法官和公訴人他們在法庭上表演非常囂張,不讓當事人說話,不讓律師說話。當庭律師指出他們是在違法操作時,審判長黃瑛玲立即給予警告,律師無奈只好沉默。另一律師舉手示意發言,公訴人蔡永霄故意裝作看不見,劉豔華說我的律師要發言,我不能回答你的問題,公訴人蔡永霄說讓不讓他說話審判長說了算。在這種邪惡的情形下三位律師當即決定,憤而退庭,當時趙永林律師對公訴人說:你們自己玩吧,今天的一切你們都有錄像,你們所做的一切都有記載,我要控告你,因為你們不能公平公正。

三位律師離開後,隨即到中院、市檢察院信訪科遞交了控告書。非法庭審又持續了半個小時左右。三點多鐘就休庭了。最後公訴人蔡永霄說建議法庭給倆位當事人以重判八年至十年,甚麼時候宣布結果另行通知。非法庭審就這樣草草收場。

案件回顧

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法輪功學員劉豔華、吳文錦兩位女士,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七日在伊春區泓江市場被伊春區紅升派出所惡警綁架。被非法關押到伊春看守所。劉豔華和吳文錦的所謂的「案子」於七月十五日已提交到法院。隨後家裏人從北京請來了三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但是卻被「六一零」操縱的警方多次阻撓,違背法律程序,阻止律師接見當事人。後經家屬和律師的強烈 要求下,才見到了當事人劉豔華和吳文錦,並進行交談,同意對劉豔華和吳文錦進行無罪辯護。在律師與當事人交談期間,看守所的警察非法進行監視並拍攝。

九月十日,在伊春區法院一審開庭,在開庭後,審判長核對當事人的身份信息過程中,審判長不詢問公訴人的身份信息,律師當即指出這種行為不符合法律程序。開庭當日,吳文錦和劉豔華戴著手銬腳鐐來到了法庭,律師趙永林指出,吳文錦和劉豔華不是罪犯,不應該戴刑具。審判長推辭說這是看守所給戴的,律師多次強調說 這是在你們的法庭。審判長沒辦法繼續了,只好宣布休庭。警察去看守所取來鑰匙,這才打開了吳文錦和劉豔華戴著的刑具。

在開庭期間,律師多次指出法庭審判程序違背了「刑事訴訟法」,並分別要求審判長、公訴人迴避,但均被審判長與公訴人無理駁回,還要繼續進行違規審判。律師指出,我們要求公訴 人迴避,你有權力駁回嗎?誰應該有這個權力?審判長說是檢察長。審判長看情況不妙也不敢再堅持了,宣布休庭。

下午二點開庭後,審判長領來了 法院院長,院長宣讀了一份文件,內容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條規定,審判長沒有違法,繼續由他來擔任審判長。隨後公訴人宣讀了來自檢察長的一封信,內容也 是說公訴人沒有違法的意思,繼續由他來擔任公訴人。只是合議庭換了一個審判員。法庭還要繼續這種違規的審判。此時律師提出,法庭的行為已經嚴重的違背了刑 事訴訟法,其中包括:合議庭新更換的審判員由於剛剛接手此案,對本案的內容情節不了解,應該給予足夠的閱卷時間;法庭應該在開庭前十天把起訴書送達到律師手上,但是律師趙永林直到開庭的當日都未曾收到本案的起訴書;被告人吳文錦與劉豔華應該在開庭前三天收到本案的起訴書,但是直到開庭的前一天上午都未收到本案的起訴書。審判長無語應對,只好宣布休庭,並確定九月二十四日再開庭。

九月二十四日開庭前,刑庭庭長向律師提出要開「庭前會議」,被律師嚴詞拒絕,再次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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