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人才遭迫害 中共踐踏法律阻上訴


【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一月六日】(明慧網通訊員北京報導)北京法輪功學員莊偃紅、胡傳林、曹東都是優秀的人才,卻屢遭中共的殘酷迫害。二零一二年六月至九月,他們再次被北京警察綁架,再次被北京市勞教委非法勞教,中共藉口仍是他們擁有法輪功資料。家人請律師上訴,但中共踐踏法律,對律師進行種種刁難。

一、北京市警察、勞教委違法

三位法輪功學員修煉「真善忍」,做好人,何罪之有?竟被中共一次次的抓捕、關押。

莊偃紅
莊偃紅

北京工業大學教師、法輪功學員莊偃紅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八日在單位辦公室被朝陽區分局警察綁架,被非法勞教兩年半。這是莊偃紅女士第七次被綁架迫害。這次勞教迫害莊偃紅的藉口是「藏有法輪功宣傳品」,短短幾個字,就決定了一個善良大學教師失去兩年半人身自由!

胡傳林
胡傳林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北京第二外國語大學後勤處法輪功學員胡傳林在辦公室,被以所謂的「改身份證(胡傳林從未改過身份證)」等莫須有的罪名,強行綁架,十月十八日被非法勞教二年半。胡傳林是北京廣播學院傳媒經濟學碩士,此前曾被非法勞教一次,其妻子黃玲(北京傳媒大學教師)也多次被綁架勞教,目前被逼攜子離家出走。

曹東
曹東

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畢業於北京外國語大學的法輪功學員曹東在其暫住處被北京警察第六次綁架、非法勞教。曹東六年前面見歐洲議會副主席史考特先生,講述自己和妻子及身邊熟識的法輪功學員所遭受的殘酷迫害。之後兩小時,曹東即遭中共國安便衣綁架,劫持到老家甘肅判刑五年,其妻子楊小晶在受到長期多次勞教迫害、驚擾、顛沛流離之後,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淒然離世。

北京市勞教委對三位學員的綁架及判決觸犯憲法規定的公民擁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等人權,也違反所謂勞動教養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所以公民修煉法輪功屬於憲法保護的信仰自由範圍,當局應當予以保護。

即使按照中共自己制定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的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第11條明確規定,在做出勞動教養決定前,應當告知聆訊權,履行聆訊程序。但是,被勞教前曹東和家屬未得到任何通知;北京警察告訴莊偃紅家屬說按照法律規定,家屬和被勞教人有10天的期限可以提出抗辯,但令家屬氣憤而無奈的是,被告知莊偃紅勞教的當天,就已經是抗辯的最後的期限了;更有甚者,胡傳林被劫持到新安勞教所時,才知道自己已被非法勞教了。

另外,這三位學員被勞教二年半,期限超越現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最高二年之上限。根據中共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第13條14條規定,勞動教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無故加期六個月,沒有履行合法審批評議程序,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和原因,明顯違法。

綜上,北京市勞教委對三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判決不但觸犯憲法規定的公民擁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等人權,也違法所謂勞教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中共故意刁難三位法輪功學員上訴

北京勞教委在所謂的「勞教決定書」上寫著: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的六十日內,向某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或某省勞教管委會申請行政覆議,或者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的三個月內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按此規定,曹東、莊偃紅和胡傳林都依法提出了行政覆議和申訴。但是,他們這一合法權益遭到中共執法機關自上而下的嚴重侵害。

黎雄兵律師和曹東的家屬遭到北京勞教委處處刁難

黎雄兵律師自從代理曹東的案件以來,和曹東的家屬遭遇了北京勞教委有意的處處刁難和推諉,北京市勞教委員會和東城分局法制辦先是遲遲不發放勞教裁定書,一直將勞教通知書壓在法制辦,直到行政覆議期的最後一天,家屬費盡周折才拿到「勞教決定書」(辦理行政覆議期必須有勞教決定書)。接著,律師帶著為曹東寫好的行政覆議書去東城分局看守所,要求面見曹東,讓他本人在覆議書上簽字,看守所又拒絕給律師辦理會見手續,說律師要見曹東必須經過北京市勞教委批准,而北京市勞教委不予批准。後來得知曹東早就被轉移到北京新安男子勞教所了,他們讓家屬及律師白白空跑多次,拖延時間,就為拖過行政覆議期,阻止曹東的行政覆議。律師再去北京市勞教委遞交行政覆議書,要求批准會見曹東簽字。北京新安男子勞教所,又違反《刑事訴訟法》 「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時不被監聽」的法律實施,監控律師與曹東的交談。而後,北京勞教委繼續阻礙行政覆議的正常進行,黎雄兵律師依法請求調用2006年甘肅慶陽法院對曹東判決檔案,又被非法拒絕。黎雄兵律師認為,曹東案關鍵事實不清,證據相互矛盾,處罰程序和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或變更。但十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勞教管理委員會駁回覆議,維持原判。

曹東不服,依法對北京市政府勞教管理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代理人黎雄兵律師認為該案基本事實不清,對原告作出勞教處罰決定的程序違法,也超越法律權限違反上位法律規定,當依法撤銷並立即恢復人身自由。

曹東申訴北京勞教委再次受到阻力。曹東依法上訴,宣武法院卻不予立案。日前,其代理人黎雄兵律師向北京市中級法院再次提交了曹東的上訴信,中級法院卻沒有回應。據悉,凡是和法輪功有關的案件,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都無權自主處理,必須聽命於「610 辦公室」。 而「610 辦公室」,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非法臨時機構,它在向中共所有體制內機構下達命令的時候,大多數時候沒有書面命令和通知,只有口頭傳達,而且規定所有聽傳達者不許錄音、不許錄像甚至不許文字記錄。北京中級法院不受理曹東申訴的態度說明,原北京政法委、「610」與北京各法院的內部協調,他們還在執行,法院內部的一不成文規定就是不許法輪功案件進入法庭訴訟,這種超越法律權限下達的違法命令,內部傳達,沒有公開明確文件。

唐天昊律師代理胡傳林的覆議波折重重

先是北京朝陽分局、看守所超期關押、故意不發勞教決定書,然後北京市勞教局還和新安勞教所串通一氣,阻止律師覆議。律師唐天昊拿著齊備的手續到朝陽分局看守所要求會見胡傳林,被看守所無理拒絕。唐天昊再次拿齊備的手續到新安勞教所要求見胡傳林辦理手續,新安勞教所竟絞盡腦汁搬出北京市傳染病條例阻止律師會見。唐律師不得已向北京勞教局控告新安勞教所的違法行為,並就北京勞教局、新安勞教所以傳染病條例為由阻止律師會見一事,書面向市政府、市人大、市檢察院等部門進行控告。新安勞教所推不過去,不得不表面上安排律師會見,但背地裏耍花招,想方設法處處給律師設置障礙、施加壓力、孤立律師,企圖讓律師自己取消會見。胡傳林在看守所時,自己曾親自寫信要求請律師,被劫持到新安勞教所後,僅半個月時間就被折磨的精神恍惚,突然打電話給母親說自己放棄請律師,這次通話意外的被允許通了半個小時,胡傳林在電話中說,你們想不到這裏是甚麼樣的。胡傳林母親感覺到胡傳林不是處於正常的狀態,到底發生了甚麼?接著,唐律師受到所在地律師協會的威脅,讓他不要去接管北京胡傳林的案件。經過多方努力和堅持,唐律師終於在監控下見到了見胡傳林,但胡傳林要簽署覆議書時,獄警和新安勞教所執行科的吉某某竟然上前搶奪胡傳林手中的筆,不讓他簽字,威脅胡傳林,不允許他行使行政覆議的權利。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獄警都如此肆無忌憚,那麼背地裏又會發生甚麼呢?

唐律師對胡傳林的狀況十分擔憂,將手機號碼留給胡傳林,告訴他隨時都可以跟律師聯繫。但勞教所裏,打電話是要申請的,說話時要監控,而且不能說裏面的真實情況。黎律師也將自己的電話給過曹東,但他很清楚,勞教所是不會讓曹東給他打電話的。法輪功學員一被送進勞教所,就被剝奪了所有的人身權利。

北京司法局剝奪莊偃紅的上訴權利

莊偃紅家屬為莊偃紅請律師行政訴訟,是依法行使公民的合法權益。然而令家屬震驚的是,莊偃紅的代理律師辦理好齊全的手續之後,不但沒有被「批准」見莊偃紅,還受到了北京司法局的恐嚇,司法局威脅律師不准接受法輪功學員家屬委託,否則他的事務所將受到牽連,最後律師不得已被迫退還了代理款項,和莊偃紅家屬解除了委託合同,公開以黑社會的手段剝奪莊偃紅及家屬行使公民的合法權利。這是對莊偃紅及其家屬的再次迫害,也嚴重侵犯了律師的基本權益。

莊偃紅家屬質疑:申訴人會見律師,需要司法局的批准嗎?這是哪一條法規?司法局有權恐嚇律師,干擾律師辦理案件嗎?從莊偃紅被綁架拘留到勞教,過程中當局為甚麼一直偷偷摸摸,如果不是理虧,為甚麼不允許請律師阻撓訴訟呢?

從三位學員家屬近期維權的經歷可以看到,北京勞教局、看守所,勞教所在中共政法委、六一零的指使和操縱下,視法律如廢紙,串謀阻止律師代理曹東、莊偃紅、胡傳林的行政覆議和申訴,用拖延、刁難、推諉、無理甚至流氓手段,剝奪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天賦人權,阻撓律師依法正常辦案,目的就是阻止真相曝光,因為它們每一件事每一細節都不能擺在台面上。

還可以看到,勞教是中共的私家刑法,非法勞教法輪功學員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中共公安機構自抓自審,自己決定非法勞教的集體職務違法犯罪過程,勞教已成為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主要手段。中共多使用所謂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一莫須有的罪名迫害法輪功學員,事實證明,這種披著『法治』外衣踐踏法律,穿著西裝耍流氓的行徑,正是中共的邪惡本質,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才是罪證確鑿的破壞法律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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