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執行公務不能無條件免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公務員執行公務的免責條件,說明執行公務的時候不是無條件免責。該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該法律規定,公務員在執行錯誤決定或者命令的情況下要獲得免責,需要「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命令的意見」。如果沒有經過這個過程,那麼就要對該違法執行行為承擔責任。還有,如果是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即使向上級提出、上級堅持要執行,公務員予以執行後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白紙黑字,這就是法律規定。
事實上,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一線執行人員由於其特殊身份,想要開脫自己的法律責任是很難的。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法院、檢察院、勞教委員會等等機構屬於司法機關、執法機關,有關人員屬於法律專門人員,對法律應當達到「精通」。那麼按照法律專業人員應有的標準、按照「精通」法律的標準,迫害法輪功就屬於明顯違法的決定和命令。所以,即使已經向上級提出「對法輪功不應該按照違法處理」的意見之後、上級堅持必須執行的,執行者也需承擔法律責任。更何況那些沒有向上級提出過的人呢?更何況那些脫離普通辦案程序、直接聽命於「610」黑社會組織的一線人員呢?
中共在迫害法輪功中,早就把一線人員當成隨時可以拋棄的棋子
這似乎是危言聳聽,其實不是。就舉一個例子。江澤民在1999年叫囂「三個月消滅法輪功」,結果根本不能消滅,法輪功在世界上弘傳越來越廣。2003年,「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成立,對江澤民發動的迫害進行了深入的調查,以確鑿的證據證明了江澤民等迫害元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並發表了調查報告。江澤民團夥在多國被告上法庭。2004年,中共高層有人建議給法輪功平反,江澤民秘密許諾殺一批警察,換取不追究江澤民的個人責任,被嚴詞拒絕。江澤民未卸磨先要殺驢,展現了中共的本性。
許多一線人員對於中共的狠毒還沒有體會,特別是一些年輕的。他們覺得聽命於上級是理所當然的事情,覺得不至於因此承擔多大的責任。他們沒有考慮過中共在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不提供書面文件依據本身,就是已經算好了退路。如果萬一追究起來,那些幕後的人根本不會承認是他們領導、命令了這一次又一次的迫害。最後的證據,就是一線人員錯誤運用法律,把法輪功當成×教,侵犯了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利。然後某黨再叫囂,這些一線執法人員損害了某黨和國家的形像,給某黨和國家的建設事業造成了巨大損失。他們沒有想到中共在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早就把他們當成了隨時可以拋棄的棋子。
在被逼迫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一線人員如何保護自己
當前在中國,某些一線警察、法官、檢察官、基層人員確實是在上級或者「610」逼迫下被迫參與迫害法輪功。那麼在這種被逼迫的環境中,如何保護自己呢?我們從法律角度,提出幾點意見,供一線人員參考。
◇要抓住機會向上級提出,或者主動提出「不將法輪功作為違法處理」的意見。經過多年的被迫害,法輪功學員很多已經明白迫害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以法輪功學員會向辦案人員索要法律依據,並指出單純法律條文不能作為針對法輪功的依據,因為法輪功不是×教。這時候辦案人員應當向上級反映,並向上級提出確實找不到具體依據,建議不將某某某(法輪功學員)作為違法處理。如果上級不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依據,就不再配合。
◇固定、留存上級逼迫自己必須參與迫害的證據。如果上級堅持必須執行迫害命令,則應當書面提出「找不到具體依據、建議不做違法處理」的建議,看上級是否還堅持讓自己執行那個違法的命令。一定要想辦法固定這個過程,將來能夠拿出來作為證據。固定了這個證據後,自己即使被逼只能執行,罪責也可以減輕。此外,一定明白自己的上級到底是誰。法律上規定的上級才是能夠與自己分擔責任的人,其他人都不是自己的領導。
◇想辦法逃避、迴避這些可惡的差事,也是一個辦法。
◇要理直氣壯的吃法律飯,不要唯唯諾諾的吃黨的飯。一線工作人員辛辛苦苦執行的是法律,只要按照法律盡職盡責,就有權利享受法律賦予的工資、福利、各種待遇。如果沒有法定理由,是不允許扣除、拖欠、取消的。如果沒有法定理由,也是不能免職的。中共從來都對幹部、警察、公務員進行欺騙宣傳,說他們首先是黨的幹部,所以只有聽黨的話才能有飯吃,不聽黨的話就不給飯吃、甚至予以打擊。這是共產黨騙人的話,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唯唯諾諾的吃黨的飯,不如勤勤懇懇吃法律飯更加可靠,因為中共是翻臉不認人、相互利用沒商量的,而法律是用來保護每一個人、包括你我他的。如果理直氣壯地吃法律飯,就會前途越來越光明。如果唯唯諾諾吃黨的飯,恐怕有朝一日身敗名裂全都空。
◇提示一點,不要運用中共的法學理論辦事,要直接引用法律條文、有足夠效力的法律文件辦事。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是最終確定你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有力依據,是一線辦案人員的靠山。而中共的法學理論是扭曲的,其目的是賦予中共超越法律的太上皇地位。如果陷入中共的法學理論,給中共太上皇辦那些違反法律的事,回頭都找不到自己辦事的法律依據,最後違法的還是自己。所以也要認真學習法律,對待法律一定要認真,不要按照個別人的意思糊弄事,糊弄完了之後沒有人替自己承擔責任。
◇記住:法律是保護所有人的,包括你我他,包括罪犯與合法公民。你不想參加迫害法輪功,那麼法律是能夠保護你的,假如你沒有逃脫被逼迫的圈套,最後犯下了迫害法輪功的罪,那麼法律也要平等的保護你。當年德國納粹都得到過公平的審判,不該自己承擔的責任也不需要承擔。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
附帶的告訴你一個真相。如果你確實不願意迫害法輪功、而好像周圍的壓力很大、很難辦,你不願意犯這個罪,那麼你可以求李洪志師父救你。這真誠的一念就能夠使你脫離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