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
控告人:劉梅珍 劉志的大姐
被控告人:劉傑 遼寧省女子監獄
被控告人:陳碩 遼寧省女子監獄
請求事項:
被控告人涉嫌瀆職、故意傷害。將本案移送司法機關。依據法律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及對本案受害者予以賠償,信仰無罪,立刻釋放劉志。
事實與理由: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劉志現已被酷刑折磨致殘、神志不清既不保外就醫也沒有給予人道主義治療,獄警卻說:「不轉化死也不放」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規定已剝奪劉志信仰自由的權利。劉志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堅持自己的信仰無罪。
二、劉志,女,現年五十一歲,曾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哮喘等十多種疾病久治不癒。一九九五年修煉法輪大法後,按「真、善、忍」要求自己。所有的疾病不藥而癒,遇矛盾向內找,做事先人後己,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這樣善良的劉志卻在2009年10月22日被瀋陽市和平區新興派出所警察綁架至看守所。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被瀋陽市和平區法院非法判有期徒刑4年。2010年7月5日善良的劉志被非法折磨致生命垂危。看守所無策之下準劉志保外就醫一年。2011年7月12日劉志被警察非法暴力綁架送入遼寧省女子監獄至今,被折磨致兩腿無法行走,腿部成紫色,言語不清,需頸托支撐頭部,大小便失禁,骨瘦如柴。親屬探視無果,被剝奪探視權,以上所受不公待遇已非法剝奪了劉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遼寧省女子監獄劉傑、陳碩作為工作人員執法犯法,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規定,殘酷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劉志致殘。剝奪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享有的合法權益。本案被告劉傑、陳碩二人殘害劉志的手法極其殘忍,性質極其惡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規定,遼寧省女子監獄劉傑、陳碩已涉嫌瀆職、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監管人員罪。懇請依法立案調查,追究其法律責任。應還劉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的人權。
四、《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案被告遼寧省女子監獄劉傑、陳碩對本案受害者劉志的殘酷迫害已造成嚴重傷害。請求司法鑑定其傷害,追究被告劉傑、陳碩法律責任並根據《國家賠償法》對本案受害人劉志予以賠償。
五、被告遼寧省女子監獄劉傑、陳碩為逼迫劉志放棄信仰長期非法實施酷刑已觸犯《國際酷刑罪》。
綜上所述,均為事實。《憲法》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為執法機構應保護善良,懲治邪惡。劉志修煉法輪大法,信奉「真、善、忍」。善良的好人應受法律保護,卻受不公、非法判刑,面臨危難,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執法犯法,終被追究,善惡到頭終有報!願善良的主管人員,明辨是非,擇善而行,還劉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享有的合法權益。
古人云:「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人在做,天在看。當年迫害耶穌的羅馬帝國覆滅了。「種善因得善果,種惡因得惡果」,不要為邪惡陪葬,為自己和家人留下美好的未來。願神佛保祐你們!
此致
控告人:劉梅珍
2012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