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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教師被冤判三年 家人控告無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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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大慶法輪功學員王洪興被非法拘留,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三日被批捕,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被大慶市紅崗區法院法官張秀仁、陪審員劉月華、戚廷華,以「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組織),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王洪興上訴,被大慶市中級法院法官蘇銘、張華、趙鵬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洪興的律師金光鴻代理家屬起草控告狀,控告大慶市紅崗區法院法官張秀仁,陪審員劉月華、戚廷華,大慶市中級法院法官蘇銘、張華、趙鵬,告其非法立案、非法扣押、非法拘禁、非法批捕、非法起訴、枉法裁判,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打擊報復。

法院法官張秀仁等涉嫌違反《公務員法》和《法官法》

控告狀中說:「王洪興的行為是受中國憲法和法律保護的行為,也是受中國加入的國際組織和國際公約保護的行為,而不是所謂的「利用互聯網製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破壞法律實施」,《刑法》第三百條之「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強加給王洪興的一條罪名,被控告人大慶市紅崗區法院法官張秀仁,陪審員劉月華、戚廷華明知王洪興無罪,故意枉法裁判,大慶市中級法院法官蘇銘、張華、趙鵬明知原審法院枉法裁判,依然維持原判,均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第一款的規定。也違反了《公務員法》和《法官法》之相關規定。理由如下:

在中國修煉法輪功以及傳播法輪功信息受法律保護

《控告書》中說:「在中國修煉法輪功以及在互聯網上傳播法輪功信息的行為是受中國憲法和法律保護的行為,對法輪功修煉者的任何法律的或非法律的強制措施都是違法行為,應當追究其違紀責任和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國家權力機關的一切權力來源於憲法和法律的合法授權,凡是沒有得到授權的就是越權行為,法律並沒有把選定和認可功法修煉項目的權力授權給政府,對一種影響遍及海內外的功法修煉活動這麼長時間和大面積的迫害根本就是權力機關在行使法外治權,是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一種粗暴干涉和踐踏。」

「一種功法,大家煉了覺得好,有益於身心健康,他就想堅持,這是個人的選擇和自由,只要法律所不禁止的事人們就可以去做,你為甚麼要給他定罪量刑?你覺得好你也可以煉,對法輪功修煉者群體濫用嚴刑峻法根本就是一種由國家實施的集體犯罪行為,並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譴責,負首要責任者應當被引渡到海牙國際法庭受審。信仰自由是公認的普世價值,是受國際公約和中國憲法所保障的,應該得到普遍地履行和遵守。」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控告書》中還說:「王洪興在互聯網上傳播法輪功信息是「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的具體體現,是國際公認的普世價值,應當受到中國司法機關的尊重和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也確認了中國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第三十六條也確認了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和《法官法》第七條也確認公務員和法官必須保護中國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凡是侵犯中國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的人都要追究其相關的違紀責任和行政責任,對於那些執行上級錯誤命令和指示的公務員也要追究其相關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真善忍是全人類公認的普世價值,提倡講真話和做真人,與人為善,相互忍讓克制,有甚麼不對嗎?這些是中國傳統的美德啊!其他所謂的證據不過是利用現代科技手段講述了一段歷史和事實真相,「偽火」是對中國中央電視台的一段新聞視頻錄像的分析,」「難道中國法律對中央電視台的保護和對中國普通公民的保護有差別嗎?難道中央電視台的新聞就代表了真理和權威嗎?就不允許別人分析、批評和質疑嗎?

「《九評共產黨》《漫談黨文化》不也是這樣嗎?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它的執政理念、政治行為和決策難道就是一貫偉大光榮正確嗎?難道就不允許中國公民合理分析、質疑和批評嗎?」

「一個黨怎麼能如此出爾反爾呢?如果你對《九評共產黨》《漫談黨文化》確有不同觀點,可以提出來共同探討,不是真理越辯越明嗎?幹嘛非要用法律的甚至是非法律的手段來強制的壓制其公民的不同意見呢?甚至動輒用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來迫害其與官方意識形態不一樣的價值觀呢?」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洪興的作為合理合法

《控告書》中說:「中國公民王洪興在互聯網上發布的相關內容是受中國簽署的國際公約保護的行為,是受中國憲法和法律保護的行為,是受《中國共產黨章程》歡迎和鼓勵的行為,侵犯王洪興合法權利的行為是觸犯中國刑律的行為。」

「王洪興是一個普通公民,他有甚麼能力能破壞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法輪功修煉者是一個鬆散的修煉團體,沒有花名冊,其成員修煉與否也是來去自由,沒有任何強制手段,沒有通常宗教所具備的儀軌、廟宇或宗教設施、組織,沒有宗教神職人員,沒有宗教財產等,何教之有?其經文也是教人按「真善忍」的標準做人做事,難道教人講真話,與人為善,人與人之間相互忍讓克制也是「邪」的嗎?」

「而且從立法技術上來看,從犯罪構成的主體上看,刑法第三百條將從事邪教或迷信活動的這一特殊主體單列出來,這顯然是一條歧視性立法,顯示出立法機構在立法技術上不夠成熟。在法治國家,任何人,無論他是甚麼身份、甚麼地位,也不管他利用何種手段、使用何種工具,只要他破壞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都應當依法予以懲處,完全沒有必要將所謂的「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單列出來。」

「從犯罪構成的客體來看,刑法三百條侵犯的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通常能夠影響或破壞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實施的往往都是那些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普通公民的行為通常也只是違反法律或觸犯刑律,而決非破壞法律實施,恰恰是法律實施和應用的結果,從這一點上來講,刑法三百條也是一條立法技術上相當不完備的條款,在目前,刑法三百條就成了司法工作人員在其某些上級的指使下用以迫害和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一條莫須有的罪名,是強加給法輪功修煉者的一條罪名,是一條「惡法」,因此,刑法三百條應當從刑法中予以廢除,其執行該「惡法」的司法工作人員難逃法網的制裁。」

「本案中,大慶市紅崗區法院法官張秀仁、陪審員劉月華、戚廷華,大慶市中級法院法官蘇銘、張華、趙鵬無視王洪興的合法權利,明知王洪興的行為是受國際公約和中國憲法和法律保護的行為,執行錯誤的法律和上級錯誤的指示,依然枉法裁判,非法剝奪王洪興的人身自由,應當依法追究其違紀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縱觀該案,從立案偵查、拘留、批捕、起訴、判決、裁定等,都是國家假法律的名義對王洪興實施的集體打擊報復,是一起徹頭徹尾的冤案,是對一個合法行為假法律名義實施的集體違法或犯罪行為,其間涉及到的一切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受到法律制裁,涉嫌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應當立即無條件恢復王洪興的人身自由,歸還非法扣押的王洪興的私人物品和個人財產,賠償王洪興及其家屬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並給王洪興及其家屬賠禮道歉!」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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