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倪振選 懲治真正的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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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下午,石家莊市長安區南村鎮楊家莊的法輪功學員倪振選在自己經營的沙發廠遭到當地警察無理綁架,警察並搶劫了廠裏的複印機等物品。六月二十一日,石家莊長安區法院對六十六歲的倪振選進行非法開庭審判,辯護律師為倪振選做了無罪辯護,然而理屈詞窮的中共法院仍然對倪振選非法判刑三年六個月,被強加的刑期為二零一一年三月五日起至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對此,家屬向石家莊市中級法院提出控告。

控告人:溫書玉,倪振選的妻子,63歲,漢族,家住石家莊市長安區南村鎮南楊莊村
被控告人:河北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承辦倪振選一案的法官
控告事由:長安區法院枉法裁判、誣陷、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

控告請求:
1、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依法釋放倪振選
3、賠償給倪振選及其家屬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誤工費、精神傷害費。

在控告狀中,溫書玉說:我丈夫修煉法輪功做好人,他沒有做任何危害人民、危害社會的壞事。信仰真善忍是思想領域的問題,「(思想)信仰不構成犯罪,」是受《憲法》第三十六條保護的,倪振選修煉法輪功身體健康,性格、脾氣都變得平和了,對家人、外人都是非常的好。他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也沒有社會危害性。然而,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長安區法院對我的丈夫倪振選非法誣判三年六個月。我諮詢了有關法律人士和部門,長安區法院的誣判行為,已經構成了誣陷罪和瀆職失職罪,因此我向法律機關提出如下控告理由:

控告狀指出,倪振選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濫用刑法第300條對我丈夫誣判,構成了誣陷罪。

我的丈夫倪振選嚴格按照法輪功倡導的真善忍原則做人做事,修心向善,多年修煉實踐證明他的身心受益非常大。以前患有的心臟病、神經性頭痛、慢性胃炎等多種疾病,在修煉法輪功兩個多月後都好了;同時他也改掉了脾氣暴躁、摔東西罵人的毛病,每天總是樂呵呵的,變得對人寬容、心態平和。家族中的婚葬嫁娶他也主動幫忙做後勤主管,每次都盡職盡責,不浪費,不虧空,在家族中得到了一致的尊重。尤其2008年我婆婆癱瘓以後,他更是日夜在床前盡孝,還一直照顧肢殘的老叔的生活。他修煉法輪功後的變化,是我們家族和街坊鄰居有目共睹的。

因此,倪振選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00條第1款所規定的構成要件,非但倪振選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反而長安區法院對我丈夫的誣判,是對刑法第300條的濫用,構成了誣陷罪。

溫書玉在控告狀中還指出,長安區法院對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沒有盡到審查監督的職能,致使我丈夫遭到非法逮捕而在看守所關押至今,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的行為構成了瀆職失職罪。

刑事訴訟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法院機關的重要職能,《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機關有權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進行監督。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則主要是通過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的方式。

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傍晚,南陽派出所的一幫警察翻牆闖入我們自家的沙發廠,在沒有出示任何手續任何證件的情況下,把正在幹活的倪振選強行綁架到派出所,同時還抄走廠裏大約兩萬多元的私人物品。三月十三日晚上,派出所的警察才給家裏送拘留通知書,石家莊市長安區公安分局及南陽派出所的警察濫用刑法「第300條」,對倪振選實施了非法刑事拘留。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以同樣的「罪名」對倪振選簽發了由長安區檢察院批准的所謂「逮捕通知書」。

倪振選已經被關押170多天了,婆婆每天在家淒慘的喊著兒子的名字:振選,振選你怎麼不管我了,快回來呀……。我只能在一旁默默流淚安慰她,街坊鄰居和親戚跟著掉淚,都說:倪振選老實厚道、本本份份做人,66歲的老頭就煉煉法輪功,修心養性強身健體,怎麼就給抓走關起來了,還逮捕開庭的,太不講理了,向他們要人去!

而且,經律師了解當事人,非法判決書上證人的證詞,和事實嚴重不符。而且,所謂的證物和倪振選的認可也嚴重不符。

我諮詢過一些律師,觀點基本一致:

一、倪振選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00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構成要件

二、倪振選的行為沒有破壞任何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即判決書中的確認的罪名之客體在本案中根本不存在

本案原審法院認定了一系列與刑法第300條第一款毫無關聯性的所謂證據,但到最後也沒有具體說明倪振選究竟破壞了甚麼法律和法規的實施,破壞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哪一條哪一款的實施,判決書中根本找不到倪振選具體破壞了哪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據此,倪振選的行為沒有破壞任何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即判決書中確認的罪名之客體在本案中根本不存在。

在控告狀中,溫書玉說,按照法定原則,倪振選是無罪的。同時,我也期待著二審法官對倪振選作出無罪的公正判決,並依法追究長安區法院枉法裁判的法律責任。

依據中國現有的法律,在中國大陸和香港、澳門、台灣及全世界一樣,修煉法輪功完全合法,下載、打印、散發法輪功資料完全合法,法庭上律師給法輪功學員都是做無罪辯護,刑法第300條第1款根本就不適用於法輪功學員,這在法律界已經是共識了。而公檢法的公職人員按照內部規定、按照「610」指示、按照領導意圖等對法輪功學員綁架、逮捕、起訴、判刑,參與的當事人一定會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

《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4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

而在對法輪功學員的「刑事訴訟」中,公檢法的所有「法律文字」,對國家刑法第300條第1款濫用,而且違背喬石等老幹部參與調查的關於「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事實真相,充斥其中的只是「610」授意的統稿判詞。參與者的行為已經觸犯國家法律,構成枉法裁判、誣陷、瀆職失職等罪名。

《刑法》第399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我對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提出控告:一,枉法裁判罪;二、誣陷罪。

敬請中院法官根據事實真相,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審判,從法理人情兩個角度考量,立即釋放我的丈夫倪振選,懲治真正的犯罪者!

控告人:溫書玉

抄送石家莊市長安區人大、政法委、檢察院、法院,
呈送石家莊市人大、政法委、中級檢察院、中級法院,
呈送河北省人大、政法委、高級檢察院、高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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