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黑龍江海林市陳公秋、耿玉芝等被劫持至洗腦班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黑龍江省海林市陳公秋、耿玉芝等法輪功學員被海林市政法委頭目唐鳳國、曾峰等人綁架劫持至牡丹江市鐵嶺河洗腦班迫害。

2011年5月26日上午,新興社區白英以查看身份證為名到陳公秋家探明陳公秋在家,中午12點,政法委頭目唐鳳國夥同幾男一女,女的先敲開陳家的門,門開後幾個男的便進屋,以要核實事情為名綁架了陳公秋。

當天下午,陳公秋的家屬接到電話被告知陳公秋在牡丹江市警校,讓去送衣物。陳的家屬趕到警校,發現是牡丹江市「610辦公室」(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機構)在警校租房成立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洗腦班,家屬要人未果。跟陳在一起的還有海林市麗海社區的一個男的。

2011年5月27日,海林市雙峰村法輪功學員耿玉芝,被海林市政法委唐鳳國、曾峰等劫持到牡丹江市鐵嶺河洗腦班迫害。

牡丹江市鐵嶺河鎮警校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洗腦班,這裏劫持的法輪功學員,就像海林市陳公秋被中共人員哄騙劫持一樣,都是沒經任何法律程序,被綁架來的,無衣物。而綁架者身穿便衣,既不表明身份,又不出示法律手續,並且使用流氓的手段把法輪功學員強行帶走、綁架劫持到洗腦班,犯了綁架罪。至今沒有出示任何法律依據和手續,一直非法關押著。

依據相關法律,不論是公安局還是所謂的「法制學習班」,都沒有權力超越法律的這樣長時間劫持公民(依照現行法律,公安機關強行「留置」應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否則就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他們業已涉嫌觸犯「非法拘禁罪」。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已犯了「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以上犯罪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已經觸犯刑律。

其實不管你是主動還是被動執行上級命令,真到了那一天,作為具體執行者是無法推脫你的責任的。其實作為一名警察或政府人員等,也是中共邪黨體制內的受害者,被邪黨利用來做傷天害理的事,成為專門欺壓善良民眾的邪惡工具,最是悲哀,到頭來成為最大的受害者。也許有些警察會認為是身不由己,這是一項工作,是在執行命令。可是做甚麼事都一看法律,二看良知,否則就是盲目的執行命令。真正罪責來臨時,沒有哪一個上司會為你承擔責任的。因此希望聰明的警察能明辨是非,不要為了眼前一時利益而自毀前程,做甚麼事情總要給自己留一條退路。識時務者為俊傑,當歷史翻開嶄新的一頁,面對全新的標準來衡定與審判各自所為時,能全身而退才是聰明人。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