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人做無罪辯護的法律依據和法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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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讀過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的文章《大法弟子都能為親人同修做無罪辯護》之後,我更深的悟到:作為大法弟子,要放下對常人律師的依賴心,要放下「我不懂法律」的障礙心,其實反迫害的相關法律並不難掌握,只要正念正行,都能取得很好的效果。我們當然不否定請正義律師為同修做無罪辯護的意義,不過,我們作為大法弟子,為親人辯護的基點是遠遠超出常人律師的。正如此文中說的:「我們不僅要證實法,為大法弟子做無罪辯護,還要救度世人,救度那些公安和司法部門的工作人員。所以,如果不過份依賴律師,我們大法弟子去做很多相關事宜,可能會收到更好的結果。」另外,為親人辯護,無論是在情理上還是在法律上,都是合情合理的,我們可以更加「順理成章」、「名正言順」的向公檢法等各部門講真相

我們大多數同修所缺乏的,只是不太了解委託辯護人方面的法律依據和法律手續。在此,我想說明為親人辯護的相關法律依據和法律手續,以便同修能實際運用。

一、為親人辯護的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所謂「公訴案件」,簡單地說,是依法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包括由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因此,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後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時,犯罪嫌疑人即可委託辯護人,辯護人可以開始充份行使辯護權。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終結後,按照人民檢察院的內部份工,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負責審查起訴的部門審查決定,犯罪嫌疑人從這時起可以委託辯護人。為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辯護的權利,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都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因此,公訴案件在偵查終結後,犯罪嫌疑人不僅有立即委託辯護人權利,而且有由人民檢察院及時告知自己可以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說明:所謂「審查起訴」,即公安機關把案件移交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該案是不是應提起公訴。所以,迫害案件一旦移交檢察院,被告即可正式委託訴訟代理人。當然,在案件移交之前,被告親屬同樣可以採取各種方式講真相營救親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者被告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及被告的監護人、親友。

另外,法律還規定:被告有權選擇自己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放棄所選擇的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接受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委託,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並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二、非律師辯護人受權委託書

委託親人作訴訟代理人的委託書參考格式如下:

委託人:×××,男,××歲,湖北大冶金湖街辦角田村人

現在地址:大冶市監管所

受委託人:×××,男,××歲,湖北大冶金湖街辦角田村人  證件號:

職務:   電話:

現委託上列受委託人在我被×××檢察院起訴觸犯×××××罪名一案中,作為我的代理人,委託權限為法律允許的一切權限。

委託人:×××

2010年10月12日

由受非法起訴的親人同修寫出訴訟代理委託書後,大法弟子即可更加便利的進行無罪辯護和講真相、救人。

以上為個人所悟,請同修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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