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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月明家人控告佳木斯監獄警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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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省報導)黑龍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區法輪功學員秦月明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被佳木斯監獄迫害致死。三月二十六日,秦月明的家人依法向佳木斯合江檢察院提出控告,控告佳木斯監獄集訓隊大隊長於義楓、副教導員申慶新、中隊長徐亮、警察杜岩、指導員劉淼森等涉嫌瀆職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故意殺人罪等犯罪行為,要求還家人以公道。


秦月明生前照片

秦月明被打傷的遺體

二月二十七日下午,秦月明家人去佳木斯監獄詢問情況。在秦月明家屬的強烈要求下才被允許看了秦月明的遺體,家屬發現秦月明的表情非常痛苦,嘴唇青紫,翻身時從其嘴和鼻子裏流出很多血,身體除了前胸外,頸部、背部、腰部和兩腿都呈黑紫色,還有一道道的傷痕。

秦月明家屬多次與獄方提出要看秦月明被調到集訓隊一直到發病死亡的整個過程監控錄像,監獄提供的卻是人為截取的人已死亡後的一段錄像,並拒絕給家屬出具死亡原因的書面說明。控告人對秦月明的死亡原因提出嚴正質疑,請求佳木斯合江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所有違法犯罪人員和犯罪部門依法懲處。

秦月明生前遭佳木斯監獄野蠻灌食折磨(圖)
秦月明被佳木斯監獄迫害致死
父親被迫害致死 女兒呼籲還公道於人間

控 告 書

控 告 人:
王秀青,被害人妻子,女,年齡,49歲,原籍山東省東阿縣
秦緒文,被害人父親,男,年齡,68歲,原籍山東省東阿縣
付茂梅,被害人母親,女,年齡,68歲,原籍山東省東阿縣
秦榮倩,被害人女兒,女,年齡,22歲,黑龍江伊春金山屯
秦海龍,被害人女兒,女,年齡,20歲,黑龍江伊春金山屯
秦月興,被害人弟弟,男,年齡,45歲,原籍山東省東阿縣
秦鳳芹,被害人妹妹,女,年齡,42歲,原籍山東省東阿縣
秦鳳紅,被害人妹妹,女,年齡,36歲,原籍山東省東阿縣
秦緒奎,被害人叔叔,男,年齡,59歲,原籍山東省東阿縣
秦緒武,被害人叔叔,男,年齡,65歲,原籍山東省東阿縣

被控告人:
於義楓,單位:佳木斯監獄集訓隊,職務:大隊長,警號:2316473
申慶新,單位:佳木斯監獄集訓隊,職務:副教導員,警號:2316129
劉淼森,單位:佳木斯監獄集訓隊二中隊,職務:指導員
徐亮,單位:佳木斯監獄集訓隊二中隊,職務:中隊長
杜岩,單位:佳木斯監獄集訓隊二中隊,職務:警察

控告請求:
請求佳木斯合江檢察院立案偵查被害人秦月明極度可疑死亡案件,依法追究於義楓、申慶新、徐亮、杜岩、劉淼森等涉嫌瀆職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等犯罪行為,還家人以公道,以天理!

事實與理由:

2011年2月26日20:00時左右,控告人王秀青接到佳木斯監獄集訓隊副教導員申慶新的電話,該警察聲稱,秦月明已於當日18:00時左右因病去世。控告人王秀青、秦榮倩、秦海龍等人在2月27日趕到佳木斯監獄,佳木斯監獄集訓隊副指導員申慶新、於義楓代表佳木斯監獄接待了家人並作出解釋。

控告人早在2010年3月最後一次探監時,看到秦月明身體很正常,並關心的詢問秦月明的身體狀況,他也說身體很好,甚麼毛病也沒有。

據獄警管理人員於義楓、申慶新、李洪講,2011年2月21日秦月明被關進佳木斯監獄集訓隊之前,身體也一直很好。

2月27日下午,在控告人的強烈要求下,佳木斯監獄允許親屬看了秦月明的遺體。
從被控告人的表現以及秦月明的屍體狀況等方面分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極度可疑,根本不似獄方稱的因病死亡,詳細理由如下:

一、死亡時間無法確定

從監獄提供的小片段監控錄像來看,秦月明在整個搶救過程中沒有任何有生命的跡象。錄象顯示,犯人背著秦月明去診室,秦月明的腳耷拉著,身體沒有痛苦的任何反映。

二、獄方在秦月明「發病」期間「搶救」不及時,既沒有「搶」的行為表現,也沒有「救」人的醫生和設備

從監獄提供的小片段監控錄像來看,在搶救秦月明的過程中,沒有專業的醫生,沒有任何醫療設備。現場警察的表現是披著大衣,兩手抄兜,來回走了幾回,沒有任何焦急的神態。現場的犯人也是背著手,在指定的位置站立。以常理來看,一個人在目睹他人發生生命危險時,表情應該是有些擔憂或著急的。作為監管方,監獄對被監管人在監管期間的生命健康狀況負有不可替代的責任,發生如此大事,警察和犯人竟然表現得如此平靜,分明只能是這些人知道秦月明已經死亡。

三、獄方謊稱錄像被衝沒而拒不提供,且無任何解釋,欲掩還露

親屬2月27日第一次去監獄的時候,要求看2月21日開始到秦月明死亡在集訓隊這一段時間的錄像,集訓隊隊長於義楓當場表示同意,但奇怪的是,卻要求家屬兩個人兩個人的看。當家屬看了秦月明的屍體,對死亡原因提出疑問,再要求看錄像時,於義楓稱他沒有權力,要請示領導,且只能提供從發病到死亡之時的錄像。控告人當即問到:「這發病前邊的錄像將來會不會弄沒?」於義楓回答說:「誰也不敢弄沒!」控告人3月3日去監獄時,再次要求看被害人從發病到死亡之時的錄像,獄政科科長劉西林說,按照要求不允許。控告人於3月11日再去監獄要求看錄像時,獄政科崔科長、申慶新又說錄像給衝沒了。

依據有關監獄的管理法規,監控錄像應當被妥善保存相當長一段時間,尤其是面對人命關天的大事,誰敢如此嚴重的失職?!錄像是真的沒了,還是要掩蓋事實真相藏起來了?!

四、由常識可知,種種與病因怪異難符的屍體痕跡,及被有意處理過的屍痕,確實已經說出了秦月明的死亡真相

在家人的強烈要求下,佳木斯監獄才允許他們看了秦月明的遺體。被害人保留著非常痛苦的表情,嘴唇青紫,翻身時從其嘴和鼻子裏流出很多血,身體除了前胸外,頸部、背部、腰部和兩腿都呈黑紫色,還有一道道的青紫傷痕。當家人質問其中的原因時,獄警說身上黑紫色的道道瘀傷是屍斑,嘴和鼻子裏流出的血是倒控出來的等等。繼續追問時,他們就說:「你們若有異議,就去找檢察院吧。」家人要給秦月明的遺體照相,陪同的獄警以監獄有內部規定為藉口,堅決不允許。

3月3日,控告人再次趕去監獄看秦月明的遺體時,發現帶血的床單被換掉了,背部和腿的黑紫色也有被處理過的痕跡。

監獄通知家屬時說秦月明是因病死亡,從醫學角度看,因病死亡身體不會有大面積的傷痕。而且監獄方拒絕了家人再次看秦月明屍體的要求。家人後來還了解到,從2月21日開始,佳木斯監獄建立起嚴管隊,強制轉化法輪功學員,多人被打,半個月之內另有二人相繼死亡。所以家人更有理由懷疑秦月明的死因。何況在此之前秦月明的身體很健康,沒有任何有病的跡象,或醫院檢查有病的記錄。

五、控告人一直要求獄方提供關於秦月明死亡的書面說明,獄方卻蠻橫的拒絕出示任何書面的法律文件

獄方聲稱不會給家屬出具任何帶有獄方印戳或簽字的書面說明,理由是獄方有內部規定。當親屬問他們到底是依據哪條哪款規定時,獄政科科長劉西波(警號尾數為6332)竟說控告人沒有資格知道。

而且,自控告人到來後,監獄警察動用各種手段威脅、恐嚇、跟蹤親屬。如果監獄真想證明秦月明係因病死亡,只要拿出當時的監控錄像,讓家人細察屍體,堂堂正正的請法醫做鑑定即可,何必如此大費周章呢?!

六、2月27日獄方的解釋被當班警察戳破,更令人難以置信

獄方集訓隊申慶新代表獄方對控告人解釋說,2月26日17:30時集訓隊的幹事李洪在巡廊時,講到秦月明說自己難受,要求明天上醫院拍拍片子,當天晚上也沒吃東西;17:50時感覺難受、胸悶,出現抽搐狀態;17:55時醫生檢查已沒了心跳和呼吸,猝死;18:30時宣布死亡。而當控告人見到當班警察李洪時,他堅決否定了秦月明要求拍片子之類的說法。李洪告知控告人,他巡廊時秦月明只說了四個字:有點累停(音)。

總觀整個案件,控告人對秦月明的死亡原因提出嚴正質疑,現請求佳木斯合江檢察院依法追究於義楓、申慶新、徐亮、杜岩、劉淼森等涉嫌虐待被監管人員、瀆職或故意殺人等犯罪行為,並依據刑法第248條的規定,「犯虐待被監管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規定從重處罰。」和第397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予以從重處罰。

請貴機關在法定時間內予以答覆。

此致
佳木斯市合江檢察院

控告人:
秦緒文
付茂梅
王秀青
秦月興
秦鳳芹
秦鳳紅
秦榮倩
秦海龍
秦緒武
秦緒奎

2011年3月26日

此控告書附件多份提交如下相關部門:

佳木斯市委、市政法委、市人大常委、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及各級公檢法司部門、佳木斯監獄、佳木斯市政府、佳木斯人大、政協、黑龍江省省委、省政府、人大,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政法委、省司法廳、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高級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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