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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本溪市程月娟老人被劫持已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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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八日早六時左右,程月娟被遼寧省本溪市平山派出所所長徐剛,夥同平山國保大隊,乘坐五輛警車,帶領八、九個身著黑衣的警察(一女),從家中綁架到本溪市看守所。時至今日,程月娟仍被劫持在看守所。

程月娟女士,今年六十八歲,是本溪市二針廠的一名退休職工,修煉法輪功之前,腰脫、貧血等症狀非常嚴重。修煉法輪大法後,所有疾病不翼而飛,修煉前的壞脾氣也徹底改變。從中受益的她不顧個人安危,告訴別人法輪大法好,教人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做更好的人,做事首先為別人著想,就能達到祛病健身的目的。就為這,遭本溪市平山派出所綁架。

從現有的法律上講,修煉法輪功無罪,信仰「真、善、忍」完全合法。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中央下發的《共產黨員不許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是侵犯公民信仰自由的違憲規定。至於兩高的司法解釋通知、公安部的六禁止公告,都是違憲的。依據憲法第五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應當予以廢止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程月娟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煉法輪功是她的自由,宣傳法輪功也是她的自由,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任何個人和組織採取暴力手段剝奪她的人權的行為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十多年來,對大法修煉者做出的判決、監禁,關押等都是非法行為,是對公民權的侵犯,是對全國(包括你我他)十幾億人信仰自由的侵犯,是對法律的踐踏,是迫害行為。

而平山派出所夥同平山國保大隊帶人闖入程月娟家,將他綁架到看守所實施暴力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多條法律條款,不法警察是真正的罪犯,應繩之以法。

首先,平山派出所所長徐剛未經本人允許,闖入程月娟家,對其住宅進行搜查,構成非法搜查公民住宅罪。他從程月娟家抄走大量物品(兩台電腦、兩台打印機和一台刻錄機)和現金(一萬餘元),構成入室搶劫罪。徐剛劫持程月娟到看守所至今已四個月,構成非法拘禁罪。另外,徐剛捏造事實,陷害程月娟,企圖使程月娟受到刑事追究,構成陷害他人罪。

一九九九年,江氏一手挑起了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運動,導致十年來眾多法輪功學員廣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江氏政治流氓集團對這場迫害的發生、推行和延續,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至今,江澤民、羅幹、周永康、吳官正、薄熙來等多名罪犯已在西班牙、英國、澳洲、比利時、台灣、德國、加拿大、阿根廷等多國被控告。

平山派出所所長徐剛等人對程月娟犯下的罪行,在不久的將來就會得到正義的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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