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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十二判決與十天三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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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中共對法輪功「外鬆內緊」的迫害政策維持好幾年了。表面上人們似乎看不出中共對法輪功有甚麼明顯的迫害行為,可是在暗中,或者說是在具體的實施上,中共的迫害卻是在加緊。這從遼寧丹東市振興區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判決中可以看出來。

丹東市振興區單單在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零年的一年間,區「610」及公檢法人員就對十二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了刑。另外還對五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勞教,對多名法輪功學員非法羈押。

就這十二名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來說,他們沒有一個有犯罪行為的,因為在現有的法律條文上找不到任何一條可以判他們有罪的規定。一年內對十二名一心向善的修煉人進行枉判確實很令人痛心。我們看一個具體的迫害案例,就知道中共是如何耍弄流氓手法,利用法律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的。

在這十二名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中,有邵長芬、邵長華姊妹二人。她們是因為甚麼被綁架的呢?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姐妹倆去湯池鄉河深溝親戚家串門。臨走時,河深溝的村支書王寶臣將她們堵在門口不讓走,並打電話給湯池鎮派出所,招來警察將兩人綁架。姊妹二人隨後遭到了先拘留、再勞教、後逮捕等多種裁決形式的迫害。

眾所周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執法機關對一位當事人的裁決要麼是拘留,要麼是勞教,要麼是移交給檢察院批捕。可是振興區當局對邵長芬、邵長華姊妹先做出拘留十五天的裁決,第六天後又改為勞教一年半,再過兩天又改為逮捕,在不到十天的時間裏,對同一人做出三種裁決。

那麼,是不是中共在對姊妹二人的所謂犯罪事實的偵察中逐漸地收集到了新的證據後才作出如上所述的裁決呢?我們看一看非法庭審時控辯雙方的現場情形就清楚了。

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律師問:「對我的當事人所做的教養和判刑的兩種裁決,間隔只有兩天時間,請問:你們有解除勞動教養的手續嗎?」公訴人回答:「有,是湯池派出所的。」並拿給律師看。律師質問:「湯池派出所有權裁決對某人是否教養嗎?」公訴人回答不上來。律師繼續說:「決定對某人是否教養是由當地政府的勞動教養委員會來裁決,而一個小小的派出所有甚麼權力給某人教養或解除教養,這又一次說明公安機關適用法律的隨意性,拿法律當兒戲,屬於隨心所欲,想怎樣就怎樣。」

這顯然就是一個笑話。一個派出所竟然可以就一個公民的勞動教養隨意做裁決,甚至還能代替勞教所做出解除教養的決定。勞教所屬於司法系統,派出所屬於公安系統,二者在職權管理上的界定是非常明確的。那麼派出所如此的違法,顯然不是它自己決定的,它也只是一個受命於上司走形式的工具而已。當局的目的是要對姊妹倆加重迫害,為了蒙混世人就讓派出所搞了這麼一個越權裁決。

而主導這一切違法操作的只有「610」才做得出來,因為只有「610」才能公、檢、法全操控,對無辜的法輪功學員做出非法的判決。所以儘管檢察院的公訴人被律師駁得無法狡辯,可是法院仍然判姊妹二人一人七年、一人四年的徒刑。

無需過多的論述,只這一樁案子就足以看清中共當局打著法律的幌子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的事實。在這一個案子中我們還可以看到,中共之所以對姊妹倆先裁決拘留、再裁決勞教、最後裁決逮捕的罪惡決定,就是在執行中共對法輪功「外鬆內緊」的迫害指令。為甚麼要在十天內做出如此大的違犯法律規定的改動?就是為了加重迫害。

十天三改裁決的決定,從一個方面反映了中共藉法律形式對所有法輪功修煉者迫害時的隨心所欲、無所顧忌。而荒唐的判決也是構成丹東市振興區一年內枉判十二名法輪功學員的罪惡基礎。一年十二判決與十天三個裁決的相互印證,進一步揭示出中共地方當局罔顧事實、玩弄法律、迫害良善的醜惡嘴臉和陰險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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