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控告犯罪警察 檢察官串通勞教所對受害人施壓
目前仍在河北省女子勞教所一大隊被關押迫害的法輪功學員馮曉梅女士的家屬,自得到馮曉梅被惡警劉子維等酷刑迫害,導致其長期嚴重便血、生命出現危急跡象的消息後,一直不畏強權壓力,堅持向有關方面呼籲和投訴。於2010年3月3日拿到了河北省勞教管理局一位姓韓的主任給出的希望勞教所徹查此次虐待在押人員的事件的一個紅頭批示;並於次日到河北省檢察院控申處(又名:信訪接待處),對犯罪警察劉子維提起控訴。負責接待的檢察官留下了控訴材料,答應會把這件事情交到市檢察院去辦理。但是在此後卻發生了前去勞教所調查的檢察官和被調查的勞教所方串通給受害人施壓以套取不實口供的事件。
馮曉梅的兒子等家屬持省勞教局的紅頭批示到河北省女子勞教所要求所方調查並答覆結果,卻遭到勞教所負責紀檢警號為1350018的警察、警號為1341299的管理科於某、副所長馮可莊和一個叫張軍的工作人員等四男一女劍拔弩張的圍攻。他們把陪同孩子的親友強行「請」出,並把馮曉梅的年僅二十歲的兒子帶入一個小屋強行搜身,逼問申訴材料是何人所寫,如臨大敵的逼問了四十多分鐘。對惡警劉子維對馮曉梅用刑一事卻不做任何調查就矢口抵賴。由於等候在外邊的親友打電話警告所裏的紀檢官員要承擔責任,他們才將孩子放出來。省勞教局關於此事的批示就此成為一紙空文,而河北省女子勞教所的警察們如何對待那些明文規定的法律與所謂「上級批示」,由此也可見一斑。
家人問責檢察院 聲明筆錄作廢
因為還對檢察院的調查抱有希望,等到2010年4月6日探視日,馮曉梅的家屬來河北省女子勞教所探望馮曉梅特意問起此事。身體狀況看來更加虛弱、精神狀態也變得很差的馮曉梅在會見室裏告訴自己的兒子,檢察院的人是來調查了,但是他們當時既不穿檢察官服裝,也不表明他們的真實身份和來問話目的,尤其還讓勞教所曾參與迫害的管理科警察在旁邊陪同,給人感覺又是一次勞教所問話,一旦說得不合他們的心意回去便會處罰報復。在那樣的情況下,馮曉梅不可能信任問話和做筆錄的人,出於種種顧慮沒敢說出事實真相,看來這就是調查者與被調查者要達到的效果,但是那不是事實。
馮曉梅的所有親屬知情後都感到十分心寒和氣憤。這種調查方和被調查方串通起來誤導受害人,套取受害人口供從而達到袒護違法犯罪警察、幫助犯罪警察進行抵賴的行為做得太低劣了。
4月26日,馮曉梅的家屬再次來到河北省檢察院控申處投訴,並代表受害人馮曉梅聲明那次所謂調查所做的筆錄作廢。河北省檢察院駐勞教所監所處出來接待的負責人還是上次那個人,家屬告訴他,市檢去勞教所調查時,竟然允許被投訴方的勞教所派警察在場製造威懾氣氛,致使受害人沒敢如實反映問題,她又還在裏面,萬一被報復怎麼辦?這位負責人承認調查時有勞教所或者不相干的人在場是不對的。並說:「那這樣,我們讓市檢再去查一次,這次讓不相干的人都迴避,讓她放開了膽子說。讓市檢再把這次問的問題再去問一次,回頭給你一個答覆。」家屬不知道他是認真負責的想依法為受害人主持公道,還是想再次以此先把投訴人打發走。而惡警劉子維還在勞教所耀武揚威地做惡,生命已然出現危險的馮曉梅還在歹毒、虛偽和冷漠的魔窟裏遭受著迫害……
人們不禁要問,勞教所惡警如此違法亂紀,公然犯罪,檢察機構和管理機關又如此對其縱容和幫其抵賴犯罪事實,這個被邪黨惡靈附體的政府到底哪裏出了問題,答案不是明擺著的嗎?
背景:總工程師遭酷刑折磨後被奴役虐待
馮曉梅,女,今年45歲,石家莊市法輪功學員,被勞教前係河北四方通訊公司總工程師。2009年5月被當地610人員指使警察以莫須有的罪名綁架,後被關押到河北省女子勞教所。
馮曉梅被劫持入所後,勞教所一大隊大隊長劉子維等便指使普教朱麗英等人,把馮曉梅關在小號裏每天晚上折磨,不讓其睡覺,整夜地罰站。朱麗英、劉宗真、齊小露等四個人還把馮曉梅的雙腿用佛家雙盤打坐的姿勢強行盤起來,這樣熬了幾個小時後,馮曉梅的雙腿變得劇痛難忍,難以喘息,此時幾個違法人員施虐升級,開始用力踩碾馮曉梅的雙腿,猛踩其雙膝、肌腱和小腿脛骨及踝骨……,鑽心的劇烈疼痛使馮曉梅發出淒慘的哭叫不絕於耳,響徹樓宇。門外值班的警察谷紅葉不但不管,反而嫌其吵得慌,讓普教把馮小梅的屋門關得嚴嚴的,以此方式縱容違法人員更肆無忌憚的殘酷施暴。
受刑後馮曉梅的雙腿腫得不能行走,劉子維非但不讓她休息,還讓她繼續整夜罰站,不許睡覺,而且不許上廁所。由於被迫長期憋忍大小便,出現便血症狀並已持續了幾個月,卻不准其家人接見,長期不准洗澡。儘管馮曉梅的身體已經非常虛弱,還繼續強迫她做奴工苦役,逼迫她每天做出500個檔案袋,這是連壯勞力一天都幹不出來的任務數,做不出來就讓全組陪她一起罰站。馮小梅多次找警察說身體不適不能勞動,劉子維卻對馮小梅說:「我要讓你死不了,活著難受!」又一輪殘酷地折磨了40多天,致使馮曉梅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長期便血,卻得不到有效治療。
中國刑法第248條明確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需要指出的是,虐待被監管人罪中的毆打、體罰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貫性,一次性毆打、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就足以構成犯罪。至於行為人是直接實施毆打、體罰虐待行為,還是借被監管人之手實施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只是方式上的差異,不影響虐待被監管人罪的成立。行為人默許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亦應視為「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