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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部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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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自1999年7月以來,湖北省武漢市公、檢、法、司和「610」系統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群體滅絕性迫害,司法系統作為執法機構,公然剝奪公民的信仰自由的權利,非法抓捕、關押、酷刑虐待、庭審、非法判刑,造成眾多法輪功學員致傷、致殘、致死,其性質已完全黑社會化。現曝光武漢市非法判刑部份案例,希望追查國際追究參與迫害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1.武漢市中級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孫金芳非法判刑

孫金芳,女,57歲,住武漢市江岸區洞庭街江漢村20號,原武漢市中心百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職工,已退休。2005年4月4日被抓,2006年9月28日武漢市中級法院以(2006)武刑初字第190號判決書非法判2年6個月。3個月後,湖北省高級法院在沒有開庭的情況下以(2006)鄂刑二終字第200號裁定書非法維持原判。被非法關押於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四監區四分監區。

2005年4月4日下午4時在租住屋(五人同時被抓)被武漢市礄口區公安分局一科國保大隊警察用黑袋套頭綁架到礄口區額頭灣洗腦班,幾天不讓睡覺、吊銬鐵床上、刑訊逼供。7日被劫持到武漢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21個月,期間遭多次野蠻灌食,視力嚴重下降。被惡人起訴後,因證據不足2次退檢。2006年8月28日上午,武漢市中級法院在沒有通知任何人旁聽的情況下非法秘密開庭,沒有辯護律師,也不讓本人辯護,非法庭審很快就結束了。9月28日武漢市中級法院以(2006)武刑初字第190號判決書非法判2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力1年。孫金芳上訴。3個月後,湖北省高級法院在沒有開庭的情況下以(2006) 鄂刑二終字第200號裁定書非法維持原判。

參與此案迫害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湖北省高級法院院長:吳家友,省高院刑二庭庭長;武漢市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胡緒鹍,武漢市六一零辦公室主任:鄧斌,市六一零辦成員胡紹斌;武漢市礄口區政法委書記、六一零頭子:謝冠昌,礄口公安分局局長:黃貽瑞、一科科長金治平、國保大隊長周德勝;武漢市中級法院院長:張河潔,副院長周濱,市中院刑事一庭庭長:徐正翔,審判長李立青、審判員余漢平、代理審判員付鮮莉;武漢市檢察院檢察長:孫應徵、市檢察院檢察員付建中;武漢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政委:韓漢雲,副政委蔣春,四監區四分監區指導員張慶紅、裴隊長。

2、武漢市中級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徐祥蘭非法判刑

徐祥蘭,女,57歲,1952年9月8日出生,原家庭住址武漢市江岸區惠濟一路12號1單元702室,原工作單位武漢郵電通訊儀表廠。1992年開始修煉法輪功,是法輪功武漢輔導總站義務站長。

1999年7月22日徐祥蘭被武漢市公安局一處綁架,參與的有一處杜姓處長、副處長徐中荃、陳姓政委、隊長徐生筌、李萍(女)。

1999年7月20日徐祥蘭的丈夫王漢生被武漢市公安局一處綁架,武漢市公安局九處參與非法審訊的有隊長麥某,李某。

1999年12月12日上午十時,武漢市中級法院開庭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徐祥蘭及其丈夫王漢生。

開庭前武漢市中級法院法官、審判長劉望林對徐祥蘭說:「你不要說甚麼,做了的事情就說是的,沒做的事情就不要否認,看得出你是個善良人,希望配合一下。」

武漢市檢察院以武檢刑訴(1999)286號起訴書非法起訴受害者徐祥蘭及其丈夫王漢生,並指派檢察員李小平、趙明山出庭非法公訴,由趙明山宣讀起訴書。

當時王漢生的弟弟王漢橋幫忙請的律師,徐祥蘭的辯護人是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康彥、萬莉莉(女),王漢生的辯護人是湖北得偉律師事務所律師嚴道清、湖北長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錕。

律師張康彥、萬莉莉(女)開始介入時,一直都很有信心的說:你們蠻冤枉,我們都希望你們倆能配合我們,一審不行,繼續上訴。到開庭前幾天,他們來卻說:算了,不上訴了,沒有辦法,這是上面的大趨勢。

在開庭時律師提供了武漢市體委當年給法輪功學員開法會活動租用場地的介紹證明。

律師之後對徐祥蘭說:你們這個事搞得很大,能從監獄最後走出來就是勝利。

法官無奈的對徐祥蘭說:判刑我們作不了主,都得是上面(邪黨中央)決定,也看得出你們是善良的,關心你們的朋友很多。

1999年12月12日早上市中級法院法警將徐祥蘭,王漢生分別從市第一看守所、市第二看守所非法押送市中級法院,從市第一看守所裏到門口警察密集站崗,沿途馬路上都是警察全副武裝戒嚴,警車前後都拉開很大一段距離,通過後才允許其他車輛通行。

開庭時不讓家屬到場,旁聽席沒有一位是被非法審判者的親屬朋友,不知道旁聽席上是些甚麼人。

在整個非法庭審過程中,邪黨的工作人員有計劃有安排的作了全程錄像。完全是設計好的格式,為的是進一步欺騙世人。

在押回看守所時第一看守所的政委說:徐祥蘭,你像是個大人物,我們看守所還從來沒有經歷這樣嚴肅的大場面,還看不出來呢。

2000年1月6日武漢市中級法院非法開庭非法宣判徐祥蘭八年徒刑,1999年7月24日-2007年7月23日、王漢生六年,1999年7月20日-2005年7月19日,並宣稱所得一切財物予以追繳。隨後邪黨非法沒收了王漢生私有企業武漢市深深集團有限公司所有財產。

徐祥蘭在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非法關押六年多,已回家。
王漢生在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男監區非法關押五年多,已回家。

參與迫害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原武漢市市委副書記、市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程康彥,武漢市「六一零辦公室」主任鄧斌,市「六一零」辦成員胡紹斌,武漢市公安局一處杜處長、副處長徐中荃、陳政委、隊長徐生筌、李萍(女)。武漢市公安局九處麥隊長,武漢市檢察院檢察員李小平、趙明山,武漢市中級法院審判長劉望林、審判員羅守順、吳政喜,書記員王豔。武漢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政委韓漢雲、副政委蔣春。

3、武漢市江岸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付路臨、田琳、呂麗賢非法判刑

付路臨,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大專文化,漢族,家住武漢市江岸區江漢二路113號2號7樓。

田琳,女,1968年12月8日日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大專文化,家住武漢市江岸區台北三村72號301室。

呂麗賢,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中專文化,家住武漢市江漢區前進一巷9號4樓1號。

2001年4月12日三人同時遭綁架被非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非法逮捕。付路臨被非法關押於武漢市江岸區看守所,呂麗賢被武漢市公安局九處綁架轉交市公安局一處,非法關押於武漢市第一看守所,同年8月中旬在看守所遭惡警劉莉毆打導致上門牙鬆動、下門牙三顆脫落。田琳被取保候審。

2002年6月,江岸區法院對大法弟子付路臨、田琳、呂麗賢三人非法開庭,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以武岸檢刑訴〔2002〕第37號起訴書非法指控付路臨、田琳、呂麗賢三人利用某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02年1月18日向江岸區法院提起非法公訴,並指派代理檢察員張軍輝出庭非法公訴。

開庭前沒有人通知開庭時間,其家人也未收到任何通知,也沒有律師辯護。當時法警把他們從看守所帶到江岸區法院一片漆黑的地下室,用吊車將其吊上去帶進法庭。

在法庭上呂麗賢在陳述的過程中多次被法官打斷,並不准許其為自己作任何辯護。

當天在法庭外法院外警察又綁架了二十多名前去旁聽的法輪功學員。

2002年6月13日江岸區法院以(2002)岸刑初字第61號刑事判決書枉判付路臨10年、枉判田琳、呂麗賢各8年。

付路臨、田琳、呂麗賢不服提起上訴。2002年8月15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法院以(2002)武刑終字第453號刑事裁定書,在不開庭審理的情況下非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田琳、呂麗賢被非法關押於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付路臨目前被非法關押在沙洋范家台監獄。

參與迫害的責任單位與責任人: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軍輝,武漢市江岸區法院審判長史建軍、代理審判員王曉峰、陪審員王燕蘭、書記員何敏。武漢市公安局一處、九處,武漢市江岸區看守所,武漢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漢市中級法院審判長徐正翔、審判員胡炎生、代理審判員徐正武、書記員吳豔。

4、武漢市江岸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牛慶陽非法判刑

牛慶陽,女,1946年10月15日出生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漢族,武漢市供電局退休幹部,家住武漢市江岸區羅家社132號3號1樓1號。2009年6月17日,牛慶陽被江岸區法院以(2009)岸刑初字第209號刑事判決書枉判9年。於2009年7月27日非法關押在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

2009年1月6日,大法弟子牛慶陽在家中被武漢市江岸區公安分局二七派出所及江岸區聯合社區居委會合夥綁架。並非法抄家,將大法書籍及部份私人財物洗劫一空。2009年1月6日被非法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非法逮捕後羈押於武漢市第一看守所。

2009年3月20日,江岸區法院對大法弟子牛慶陽非法開庭,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以武岸檢刑訴〔2009〕143號起訴書構陷牛慶陽,於2009年3月20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雷剛、申麗出庭支持公訴。過程中,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於2009年4月30日無正當理由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於同年5月28日提請法院恢復審理。

惡黨法院指定辯護人李丹雪、黃琦是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律師,按惡黨要求作的辯詞,純屬走過場矇騙別人。

參與迫害的責任單位與責任人: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指派的代理檢察員雷剛、申麗,武漢市江岸區法院審判長吳珊榕、審判員桂莉、代理審判員葉雲蘭、書記員汪海燕。武漢市江岸區公安分局二七派出所及江岸區聯合社區居委會,武漢市第一拘留所,武漢市第一看守所。

5、武漢市江岸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付樹蘭非法判刑

付樹蘭,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漢族,家住武漢市江岸區三眼橋四村276號3樓。2009年7月30日,付樹蘭被江岸區法院以(2009)岸刑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書枉判6年、非法關押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監獄3監區。

2008年8月15日中午12點,大法弟子付樹蘭在家中被武漢市公安局和花橋派出所及居委會合夥綁架。當時來了兩輛警車,一輛是市公安局的,一輛是花橋派出所的,隨後市公安局對付樹蘭非法抄家,將大法書籍及部份私人財物洗劫一空。

當晚9點,花橋派出所把付樹蘭劫持往江岸區百步亭看守所迫害,在長達一年非法羈押中,付樹蘭慘遭折磨。

2009年6月12日,江岸區法院對大法弟子付樹蘭非法開庭,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以武岸檢刑訴〔2008〕574號起訴書非法指控付樹蘭,於2008年12月10日向法院提起非法公訴,並指派代理檢察員雷剛出庭非法公訴。過程中,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分別於2009年1月、2月、4月三次無正當理由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同年5月提請法院恢復審理。湖北省高級法院竟然於2009年6月9日批准本案延期審理一個月。

在法庭內,當付樹蘭看到家人後,高呼三聲「法輪大法好!」。在場的法庭人員氣急敗壞,叫囂道:喊三聲就多判三年。

家人看見付樹蘭時感到很吃驚,家人說:付樹蘭臉腫得厲害,腳走路一瘸一跛的,手上還有血跡。當時付樹蘭就對家人說:「他們把我一個人關在一個小房裏一年,家人每月送的400元錢沒有到帳,把我的手銬出血來了(指手上戴著的銬子)。

付樹蘭2009年7月30日被江岸區法院枉判6年,目前被非法關押在沙洋范家台監獄3監區迫害。此前,已經60多歲的付樹蘭在看守所遭受了殘忍的迫害。

參與迫害的責任單位與責任人有: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雷剛,武漢市江岸區法院審判長吳珊榕、審判員桂莉、代理審判員葉雲蘭、書記員汪海燕。武漢市公安局和花橋派出所及居委會,江岸區百步亭看守所。湖北省高級法院。

6、武漢市東西湖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徐建君、謝鳳翼、劉水生、余鋼海非法判刑

武漢法輪功學員徐建君、謝鳳翼、劉水生、余鋼海於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被武漢市六一零辦公室、武漢市公安局一處國保大隊綁架。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五日被武漢市東西湖區法院非法判刑,徐建君枉判十三年,謝鳳翼枉判八年,劉水生枉判八年,余鋼海枉判九年。謝鳳翼已回家,其他三人仍被非法關押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監獄。

徐建君,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湖北省沙市市人,暫住武漢市東西湖區將軍路40號。

謝鳳翼,男,1942年11月30日出生,山東省煙台市人,住武漢市江漢區世彩裏8號14樓5號。

劉水生,男,1950年3月18日出生,武漢市人,住武漢市江漢區菱角責任區天門墩路9-3號4樓2號。

余鋼海,男,1946年6月17日出生,武漢市人,湖北省化工機械廠工人,住武漢市武昌區大堤口責任區中山路26號2樓2號。

以上四名法輪功學員於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同時遭到市公安局一處國保大隊的綁架,非法關押拘留所,同年4月14、15日被非法逮捕關押於市公安局東西湖區看守所。

2003年11月3日,武漢市東西湖區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徐彩華以武東檢刑訴(2003)66號非法起訴法輪功學員徐建君、謝鳳翼、劉水生、余鋼海。

在非法庭審時法庭上沒有辯護律師,法官也不允許他們本人辯護。

2003年12月5日武漢市東西湖區法院以(2003)東刑初字第94號刑事判決書,非法判徐建君十三年,謝鳳翼八年,劉水生八年,余鋼海九年徒刑。分別非法關押於湖北省漢陽琴斷口監獄、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監獄。

目前謝鳳翼已回家,余鋼海、徐建君、劉水生仍被非法關押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監獄。

參與迫害他們的責任單位、責任人:武漢市六一零辦公室鄧斌,武漢市公安局一處處長徐中荃、國保大隊隊長,武漢市東西湖區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徐彩華,武漢市東西湖區法院審判長童新賢、審判員黃玲豔、代理審判員張柏蓮、書記員周穎軍,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看守所,湖北省漢陽琴斷口監獄政委鄧開亮,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監獄。

7、武漢市武昌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傅少珍非法判刑

傅少珍,女,1944年4月16日出生於湖北省黃岡市,漢族,原武漢市江岸區鄂城墩菜場退休職工。原住地武漢市江漢區人德裏7號6樓2號,住武漢市武昌區中北路世紀彩城小區欣苑3單元902號。2008年10月6日,傅少珍被武昌區法院以(2008)武區刑一初字第185號刑事判決書枉判3年、非法關押在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

2007年12月25日20時許,大法弟子傅少珍在武漢市武昌區南湖街中商平價廣場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時被武昌區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所長王偉、警察杜警官等警察綁架。隨身攜帶的真相資料等私人物品被洗劫一空並被法院作為物證。

2007年12月26日傅少珍被非法拘留,2008年1月30日武昌區公安分局簽發逮捕通知書非法逮捕了傅少珍,羈押於武漢市第一看守所。

武昌區法院對大法弟子傅少珍非法開庭,武漢市武昌區檢察院以武昌檢刑訴〔2008〕117號起訴書非法指控傅少珍利用某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08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非法公訴,並指派檢察員鄧建出庭非法公訴。過程中,武漢市武昌區檢察院分別於2008年6月8日、8月15日二次無正當理由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同年9月8日提請法院恢復審理。整過非法庭審過程沒有律師辯護。

參與迫害的責任單位與責任人有:武漢市武昌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鄧建,武漢市武昌區法院審判長周宏鈞、代理審判員鄧軍、陪審員陳志剛、書記員殷曉豔。武漢市武昌區公安分局和武昌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王偉、杜警官,武漢市第一拘留所,武漢市第一看守所。

8、武漢市漢陽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舒潤國非法判刑案例

舒潤國,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於武漢,武漢市公共汽車三公司職工,原住武漢市江漢區萬松小區51-3號5樓4號,現住武漢市漢陽區七里一村108號104室。

二零零九年一月五日下午五時許,法輪功學員舒潤國在自己家中被武漢市漢陽區公安分局一科夥同琴斷口派出所警察綁架(同時遭綁架還有另三名法輪功學員)並被非法抄家,搶走電腦、打印機、複印機、過塑機等私有物品,搶劫走他女兒上大學的學費現金12800元。

二零零九年八月五日漢陽區法院秘密開庭非法庭審舒潤國,他唯一親弟弟舒建國在開庭前並沒有接到法庭的任何通知,直到十二月中旬才知道其兄長被無故判刑。法庭上沒有辯護律師作為辯護人,旁聽席上沒有一個親屬。當舒潤國在庭上為自己做無罪辯護時卻遭到法官的無理拒絕。整個審訊過程中,完全成了檢察院的一言堂。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日漢陽區法院枉判舒潤國四年徒刑,當舒潤國提出上訴時卻遭到武漢市中級法院非法裁定維持原判。至今舒潤國仍被非法關押在漢陽看守所。

參與此案迫害的責任單位、責任人:漢陽區政法委書記、漢陽區六一零辦公室頭目徐必康,漢陽區公安分局局長,漢陽區公安分局一科科長,漢陽區公安分局一科國保大隊警察劉俊,漢陽區琴斷口派出所管段警察副所長桂雲飛,漢陽區法院院長陳建生、刑一庭審判長梁志順、審判員王玲、吳江濤、書記員祝旖旎,漢陽區檢察院檢察長、漢陽區檢察院檢察員熊偉、代理檢察員唐鍇,武漢市中級法院。漢陽區看守所。

9、漢陽區法院非法判刑案例

吳志強,男,1964年8月11日生於武漢市,原武漢市蒙德集團工人已失業,住武漢市礄口區遊藝西村1號1樓5號。2003年2月4日被非法拘留,同年3月5日被非法勞教1年3個月。2004年3月5日被非法逮捕關押於漢陽區看守所。2004年3月31日被武漢市漢陽區法院非法判刑3年6個月,被非法關押於湖北省漢陽琴斷口監獄。

張全慶,男,1972年1月3日生於武漢市,住武漢市漢陽區五里墩街張家灣32號,2003年11月24日被非法逮捕關押於漢陽區看守所。2004年3月31日被武漢市漢陽區法院非法判刑3年,被非法關押於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監獄。

劉清水,男,1953年3月1日生於武漢市,武漢市自來水公司駕駛員,住武漢市礄口區建設大道41-6號8樓1號。2003年11月24日被非法逮捕關押於漢陽區看守所。2004年3月31日被武漢市漢陽區法院非法判刑3年,被非法關押於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監獄。

王勁松,男,1964年10月22日生於武漢市,大學文化,武漢市第三醫院醫生,住武漢市武昌區南苑村33-3號。2003年2月4日被非法拘留,同年3月5日被非法勞教1年6個月。2004年3月4日被非法逮捕關押於漢陽區看守所。2004年3月31日被武漢市漢陽區法院非法判刑3年,被非法關押於湖北省漢陽琴斷口監獄。

張全浩,男,1969年4月16日生於武漢市,武漢市自來水公司工人,原住武漢市漢陽區五里墩街張家灣32號,現住武漢市礄口區榮華西村17號4樓1號。2003年2月4日被非法拘留,同年3月5日被非法勞教1年6個月。2004年3月31日被武漢市漢陽區法院非法判刑3年緩刑4年。

宋剛,男,1958年2月15日生於武漢市,大專文化,原武漢市編織機械廠工人已失業,住武漢市漢陽區月湖街東萊園一街96號。2003年2月4日被非法拘留,同年3月5日被非法勞教1年6個月。2004年3月31日被武漢市漢陽區法院非法判刑3年緩刑4年。

朱平,女,1977年12月12日生於武漢市,大專文化,住武漢市漢陽區五里墩街曾家嶺43號5樓2號。2004年3月31日被武漢市漢陽區法院非法判刑3年緩刑3年。

參與迫害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武漢市漢陽區政法委書記:張臨勝、漢陽區公安分局局長、六一零頭子:徐必康、漢陽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警察、六一零成員劉俊,漢陽區法院刑一庭審判長:梁宏、代理審判員:王玲、梁志順、書記員:聞娜,漢陽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檢察員:周文,漢陽區看守所,湖北省漢陽琴斷口監獄,監獄政委鄧開亮,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監獄,監獄監區長肖天波。

10、武漢市江漢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崔海非法判刑

崔海,女,1949年11月26日出生,江蘇省鎮江市人,中專文化,原武漢市化工進出口公司幹部,家住武漢市江漢區萬松小區2-5號5樓3號。2000年5月13日被抓,2001年1月19日江漢區法院以(2000)漢刑初字第61號刑事判決書枉判3年。於2001年初非法關押在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

2000年5月13日崔海到北京上訪,被武漢公安女警綁架回漢,於2000年5月17日被非法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非法逮捕。被非法關押於武漢市第一看守所。

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以江檢刑訴〔2000〕497號起訴書非法指控崔海,於2001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非法公訴,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錢錦明出庭非法公訴。在整個非法庭審過程中,沒有辯護律師〔不允許請辯護律師〕的辯護司法程序,也不允許崔海自己辯護,旁聽席沒有一名被非法庭審人的家屬,完全成為檢察院的一言堂的非法公訴。

2001年1月19日崔海被江漢區法院以(2000)漢刑初字第61號刑事判決書枉判3年。即2000年5月13日起至2003年5月12日止。於2001年初非法關押在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現已回家。

參與此案迫害的責任單位、責任人:江漢區原政法委書記,區「六一零辦公室」主任、成員辜建橋,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分局局長朱正興、江漢區法院黨委書記、院長,審判長管秋榮、審判員曾望喜,書記員李靖,江漢區檢察院代理檢察員錢錦明,武漢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政委韓漢雲、副政委蔣春。

11、武漢市洪山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許國蓮非法判刑

許國蓮,女,1953年5月3日出生於湖北省宜昌市,漢族,初中文化,原武漢葛化集團有限公司樹脂廠退休工人,家住武漢市洪山區葛化街建漢宿舍5棟1-5號。2000年2月22日許國蓮被非法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非法逮捕關押於武漢市第一看守所。洪山區法院以(2000)洪刑初字第167號刑事判決書枉判3年。於2001年初非法關押在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現已被迫害致死。

2000年6月洪山區法院對許國蓮非法開庭,武漢市洪山區檢察院以武洪檢刑訴〔2000〕111號起訴書非法指控被害人許國蓮,於2000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非法公訴,武漢市洪山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錢聖出庭非法公訴。在整個非法庭審過程中,沒有辯護律師〔不允許請辯護律師〕的辯護司法程序,也不允許許國蓮自己辯護,旁聽席沒有一名被非法庭審人的家屬,完全成為檢察院的一言堂的非法公訴。

2000年11月28日許國蓮被洪山區法院以(2000)洪刑初字第167號刑事判決書枉判3年。即2000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2月21日止。2001年2月23日武漢市中級法院以(2001)武刑終字第111號刑事裁定書非法維持原判。

參與此案迫害的責任單位、責任人:洪山區原政法委書記,洪山區「六一零辦公室」主任、成員,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局長,洪山區法院黨委書記、院長,審判長徐中泉、陪審員陳長林、王建新,書記員周雯君,洪山區檢察院檢察員錢聖,武漢市中級法院,審判長徐正翔、審判員陳穗、代理審判員徐正武、書記員吳豔,武漢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政委韓漢雲、副政委蔣春。

12、武漢市礄口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劉佑清非法判刑

劉佑清,女,1949年8月1日出生,武漢市人,中專文化,原武漢市雙虎塗料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職工,家住武漢市礄口區解放大道104-4-8-3號。2000年11月15日礄口區法院以(2000)礄刑初字第146號刑事判決書枉判3年緩刑3年。2001年1月18日礄口區法院以(2001)礄刑執字第1號刑事裁定書非法收監執行原判3年,2001年1月18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於2001年初非法關押在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

2000年3月16日被非法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非法逮捕。被非法關押於武漢市第一看守所。

武漢市礄口區檢察院以礄檢刑訴字〔2000〕110號起訴書非法指控劉佑清,於2000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非法公訴,武漢市礄口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耿東出庭非法公訴。在整個非法庭審過程中,沒有辯護律師〔不允許請辯護律師〕的辯護司法程序,也不允許劉佑清自己辯護,旁聽席沒有一名被非法庭審人的家屬,完全成為檢察院的一言堂的非法公訴。

參與此案迫害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礄口區原政法委書記,原礄口區「六一零辦公室」主任,武漢市公安局礄口分局、局長,一科科長金治平、國保大隊長周德勝;礄口區法院黨委書記、院長,審判長胡益民、陪審員王建敏、鮑福堂、邵鋁泉,書記員嚴俊,礄口區檢察院檢察員李耿東,武漢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政委韓漢雲、副政委蔣春。

13、武漢市江夏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錢有雲非法判刑

錢有雲,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於武漢市洪山區,原武漢市江夏區糧食局飼料公司職工〔已失業〕家住該公司宿舍。2000年11月15日錢有雲被江夏區法院以(2000)夏刑初字第45號刑事判決書枉判3年。於2000年底非法關押在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

2000年1月25日錢有雲到北京上訪,被江夏區公安分局一科科長胡新華、一名女警綁架回漢,於2000年1月30日被非法拘留,同年3月7日被江夏區公安分局非法逮捕。被非法關押於武漢市第一看守所。

江夏區法院對錢有雲非法開庭,武漢市江夏區檢察院以武夏檢刑訴〔2000〕24號起訴書非法指控被害人錢有雲,於2000年4月12日向法院提起非法公訴,武漢市江夏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同棟出庭非法公訴。在整個非法庭審過程中,沒有辯護律師〔不允許請辯護律師〕的辯護司法程序,也不允許錢有雲自己辯護,旁聽席沒有一名被非法庭審人的家屬,完全成為檢察院的一言堂的非法公訴。

2000年11月15日錢有雲被江夏區法院以(2000)夏刑初字第45號刑事判決書枉判3年。即2000年1月30日起至2003年1月29日止。於2000年底非法關押在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現已回家。

參與此案迫害的責任單位、責任人:江夏區原政法委書記,現任青山區政法委書記魏修祥,原江夏區「六一零辦公室」主任李元春,江夏區「六一零辦公室」成員易楚君,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分局副局長楊清偉、江夏分局一科科長胡新華、江夏分局一科主任科員王國良,江夏區法院黨委書記、院長趙瑞、審判長徐斌、陪審員徐慧蘭、安金泉,書記員李曉雁,江夏區檢察院檢察員張同棟,武漢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政委韓漢雲、副政委蔣春、監獄噴織二中隊陳姓教導員、馬啟梅指導員、張彩虹隊長、劉信隊長。

14、武昌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彭聰非法判刑

彭聰,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於武漢市,大專文化,原係湖北省農墾石化燃料公司會計,住武漢市武昌區水果湖街張家灣74-10號。

2000年7月22日被武昌區公安分局一科科長惡警曾愛芳(此人現年齡大概50歲左右,十年前因迫害法輪功十分賣力後升為副局長,而且武昌很多迫害都是在她的主使下發生並親自參與迫害,其非常偽善狡猾卻心狠手辣,以前對其揭露不多。)等一夥綁架,被非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非法逮捕,羈押於武昌區公安分局看守所。

武昌區檢察院以武昌檢刑訴(2000)367號起訴書非法指控彭聰,於2000年10月16日向法院提起非法公訴,並指派檢察員夏施華出庭非法公訴。

在被非法初審開庭時,彭聰沒請律師,而是自己做的無罪辯護,當時現場有他們全程錄像,亦有眾多親友在場,因為是本地第一次案例,檢察院公訴人在法庭上被彭聰駁斥的語無倫次,也許是他們自覺法律上站不住腳,在初審判決書上說彭聰供認不諱,無申辯意見。

2001年元月19日武昌區法院以(2000)武區刑初字第439號判決書非法判刑彭聰三年,2000年7月22日至2003年7月21日。

後來彭聰上訴到武漢市中級法院,在沒有開庭調查的情況下,武漢市中級法院於2001年3月30日以(2001)武刑終字第205號裁定書非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書上把彭聰的辯護寫上了一句話:「上訴人彭聰訴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本院不予採納」。

彭聰在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男監區非法關押二年多。現回家。

參與迫害的責任單位與責任人:武漢市武昌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惡警曾愛芳,武漢市武昌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夏施華,武漢市武昌區法院審判長王曉明、審判員:謝紅、付敏、書記員魏筱霞。武漢市中級法院,審判長徐正翔,審判員陳穗、胡炎生,書記員吳豔。武漢市武昌區公安分局拘留所,武漢市武昌區公安分局看守所。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監獄政委韓漢雲、副政委蔣春。

結語:歷史上迫害正信的從來都沒有好下場。那些「文革」中手上欠有血債的警察、暴徒後來都被處決了。現在迫害大法弟子的邪惡之徒也正在遭報或受法律控訴。中國同胞和各國民眾包括各國政要更加關注中共對法輪功的血腥迫害,國際上正義的力量越來越強。「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於2003年1月20日已正式成立。該組織的使命是「追查迫害法輪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無論天涯海角,無論時日長短,必將追查到底」。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對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中共司法系統進行全面追查,收集有關罪證,對大陸法院的法輪功刑事判例的收集,要求「提供起訴書和判決書原件或拷貝件、掃描件,如果是數字化的文件,請儘量保存主審法官、陪審員和書記員的姓名和判決時間。」所有迫害法輪功與法輪功學員的惡人最終都逃不出歷史的審判。

實際上,歷史審判的序幕已經拉開,近幾年,江澤民、羅幹、周永康、薄熙來等20多名中國高官在世界各地都被以「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等罪名告上了國際法庭,2009年底,西班牙和阿根廷已經對江澤民等迫害法輪功的元凶發出了通緝令,對他們的審判已經指日可待。

我們希望中共司法系統還在參與迫害法輪功的成員能夠良知甦醒,審時度勢,為了你和家人的未來,揭露黑幕,立功贖罪,以爭取最後審判時從寬處理。不管你現在是否站出來,真相必將大白於天下。到中共倒台、你們伏法之時,後悔就晚了。

武漢市政法委
地址:漢口解放公園路42號

武漢市公安局
地址:發展大道188
電話:027- 85580729

武漢市六一零辦公室  主任:鄧 斌
地址:漢口解放公園路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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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漢陽琴斷口監獄,郵編430051

武漢市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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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孫應徵;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喻存中;政治部主任:魏明先;偵查監督處處長:姜建輝;副檢察長:李健;反貪局:楊耀傑;偵查監督處處長:姜建輝;二審處處長:韓保國;辦公室副主任、計算機專業博士:王爍;審查起訴處公訴人:王為民
市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中心組組長喻存中\田寧檢察員\李鋼公訴處主訴檢察官、市院副檢察長李健\組副書記、副檢察長李雲雄及二審處副處長焦開祥
周德發、王峻、賈西為、鄭傳軍、諶彬、陳硯龍、萬里霜、王少奎、陳傑:檢察員
江岸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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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法庭:82710058  岸北法庭:82302865 82312201

江岸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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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代理檢察長:張振國

附件:牛慶陽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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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法庭:88845970  中南路法庭:87812529 87898969  楊園法庭:8681150386729713
白沙洲法庭:88077611 88071079
電話號碼8893 後四位可以內線撥打
辦公室:閆友益 88931681 盧丹濤 何濤 88931614 羅紅梅88931675 葉清 88931677
刑一庭:劉政 88931374 黃源峰 王冰 88931224 張偉 彭夙88931691 周宏鈞 宋英才88931695
李鋒88931697 李紅鷹 鄧軍 88931694 魏筱霞 成萍 殷曉豔 88931692
刑二庭:周向麗 88931354 王曉明 徐桂萍 88931334 曾繁 付敏 籐玉軍88931294劉玉燕88931344
民一庭:吳德永 88931628 蔡萍88931634 萬文沙 88931672 黃宗華 88931670 畢虹郭小豔88931671
鄭文莉 陶衝祥 祝宏 林民 88931673 李莉 段一兵 舒光明88931674 吳新莉 張英陳長平 金勇 88931649
徐敏 楊玲 夏威 88931648
民二庭:賈漢臣 88931624 肖元荒 88931663 馮榮華 88931638 張承霞 彭望生88931659
張莉萍 李娜 88931651 王光輝 劉建啟  袁堂林 88931654 夏燕燕 李丹 88931650 金莎 王葵 88931660
朱德友 張幼軍 趙牧 88931655 李建橋 88931664
行政庭:王強 88931484 夏建銘88931044 才偉 甘桂88931474 鄭繼萍 廖君躍88931464
審監庭:袁勝祥 88931647 駱麗華 88931644 馮武 88931665 賈志勇 塗峻 周偉88931643
立案庭:張翠華 88931544 周琪88931404 楊世慶 88931564 李光明 付文芳88931524龔國強 曹臣光88931534
法警大隊:胡志文 88931737 劉振華 88931738
執行庭:徐曉軍 88931642 陳國昌 88931704 雲松 88931702 任永開 88931708 陳洪錦88931096 董文輝 張冰 88931701 周華川 劉躍生 高源 88931703 李斌 陽長青 王春暉88931707 胡勝 劉蕾 88931709 李保勤
李紅 張雲 88931710 蔡子林 韓野 趙郭文 88931711 曾紅豔 彭暉 程勝華 88931719
劉兵 王軍 張軍 8893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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