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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食兩月 成都尹思榮要求撤銷非法勞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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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成都大法弟子、原成都市冶金實驗廠職工尹思榮的妻女和代理律師,經過一系列的要求、申請等多方努力後,終於於九月中旬在西山坪勞教所見到尹思榮,並得知尹思榮一直在持續堅持絕食,抗議非法關押迫害。尹思榮已向重慶市勞教委等相關部門提出了行政覆議的申請,並遞交了《行政覆議申請書》和對兩位律師的《行政覆議授權委託書》。《申請書》後要求重慶市勞教委依法撤銷對尹思榮的非法勞教的錯誤決定。


尹思榮

50歲的尹思榮2009年7月31日在重慶市萬州區一位法輪功學員家中被綁架。萬州公安局一方面對尹思榮呈報了勞教,一方面卻以其「身份未確定」為由故意刁難,不給家屬法律文書,致使律師無法介入、會見。經過家屬和律師的多方奔走,萬州區公安局終於在9月3日給了家屬律師會見所必需的「拘留通知單」,卻就在當日,又給了家屬一張對尹思榮非法勞教一年九個月的「勞動教養決定書」,將尹思榮匆匆塞到臭名昭著的西山坪勞教所。

被綁架後,尹思榮一直絕食抗議非法關押迫害,已近兩個月,狀況令人倍感擔憂。由於當局的故意刁難,律師一直未能見到尹思榮;而且當律師向西山坪勞教所提出依法會見尹思榮時,被斷然拒絕,藉口竟然是「尹思榮態度不好」。甚至家屬從成都長途奔波到萬州,又由萬州輾轉到西山坪,要求探視,也一度被接待人員以「上面不允許」為由拒絕。

在家屬和律師的一再努力下,經過多次的申請、要求,家屬終於在九月中旬見到尹思榮,證實他自被綁架之日起,一直都在絕食抗議;時至今日,已近兩個月,也希望廣大善良的人們能予以關注。

在律師的援助下,尹思榮向重慶市勞教委等相關部門提出了行政覆議的申請,並遞交了《行政覆議申請書》和對兩位律師的《行政覆議授權委託書》。

行政覆議申請書寫道,重慶市勞教委2009年9月2日對尹思榮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在程序和實體上都存在重大違法,如,處理程序不合法(即在沒有徵求申請人所在單位的意見,也沒有徵求申請人所在的街道組織的意見的情況下,對尹思榮作出勞教的決定,是嚴重的違反法定程序);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勞動教養決定書》提到的證據根本不能證明尹思榮有任何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更何況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尹思榮根本沒有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以尹思榮擾亂社會治安為由對尹處以一年零九個月的勞動教養根本就於法無憑。

尹思榮1996年修煉法輪功後,按「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身心受益。1999年7月之後,因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屢遭迫害。2000年3月左右,尹思榮被迫流離失所。2000年12月,尹思榮在公交車上再次被綁架,並被非法勞教三年。在新華勞教所受盡各種摧殘、折磨。 非法勞教期滿,回家僅幾個月,2004年4月一天,尹思榮正在上班時,包括成都市國安、府青路派出所戶籍等十多名警察到尹上班的陽光住宅,妄圖再次綁架他,尹思榮再次被迫流離失所。2009年7月31日,尹思榮再次被綁架。


附:行政覆議申請書

申請人:尹思榮,男,漢族,1959年10月21日生,身份證號碼:510102195910217059,戶籍所在地:四川成都市二環路北四段5號新2棟34號

被申請人:重慶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請求事項:

申請人因不服對申請人2009年9月2日作出的勞教審(2009)字第2480號《勞動教養決定書》,特向重慶市人民政府提出覆議申請,請求依法予以撤銷。

事實及理由:

重慶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2009年9月2日作出的勞教審(2009)字第2480號《勞動教養決定書》存在以下重大違法:

1、處理程序不合法。

根據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二條:「對需要勞動教養的人,承辦單位必須查清事實,徵求本人所在單位或街道組織的意見,報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做出勞動教養的決定,向本人和家屬宣布勞動教養的根據和期限。被勞動教養的人在勞動教養通知書上簽名」。而重慶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對申請人作出勞動教養的決定之前,既沒有徵求申請人所在單位的意見,也沒有徵求申請人所在的街道組織的意見,嚴重違法法定程序。

2、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勞動教養決定書》認定:「2009年7月31日尹思榮攜帶筆記本電腦一台、MP3、MP4等存儲有法輪功內容的移動存儲器竄至法輪功人員李××在萬州白岩路159號1-102室家中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該證據至多能證明申請人攜帶有帶有法輪功內容的移動存儲器,並不能證明申請人有任何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更何況法輪功的內容,比如《轉法輪》,大多是關於教人如何修煉氣功,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即便真相資料中有些評價執政黨的內容,那也是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的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申請人是一個善良守法的公民,既沒有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也沒有任何其它破壞法律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勞動教養的決定明顯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3、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既然申請人沒有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那麼依照國務院《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及其它相關規定,以申請人擾亂社會治安為由對申請人處以一年零九個月的勞動教養就顯得於法無憑了。

綜上所述,重慶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2009年9月2日作出的勞教審(2009)字第2480號《勞動教養決定書》在程序上錯誤,在實體處理上也錯誤,應當予以撤銷,重新依法作出處理。

申請人:尹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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