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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市公安局國保惡警恐嚇王麗閣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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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明慧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點,錦州市凌河區法院對大法弟子王麗閣非法開庭,其家屬聘請北京市功道律師事務所韓智廣律師為王麗閣做了無罪辯護。錦州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惡警陸浩在開庭前恐嚇韓智廣律師,不許為法輪功辯護,態度十分囂張。

非法開庭從上午九點開始,王麗閣身體非常虛弱,是被法警抱進法庭的,剛開了二十分鐘,王麗閣就心臟病發作,法警叫來120急救中心的醫護人員開始搶救,心電圖顯示心臟偷停,血壓增高,王麗閣的手臂不停的抖動,她的辯護律師多次提出休庭,擇日再開。可錦州市凌河區法院不考慮當事人的生命安危,強行把庭開完.整個庭審過程是在王麗閣躺在擔架上完成的。中午十二點二十分,非法開庭結束。此次非法開庭審判長:錦州市凌河區法院執行局局長周軍;法庭組成人員:刑事庭庭長孟瑩,副庭長王錦文;公訴人:錦州市凌河區檢察院檢察員張偉慧、劉威。

韓智廣律師為王麗閣辯護時指出: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檢察院「錦凌檢刑訴(2009)101號」起訴書認定被告人王麗閣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不能成立。凌河區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宣告被告人王麗閣無罪。首先,本辯護人認為截止到開庭的今日,法輪功雖然被明令取締,但認定其為邪教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作為中國刑法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法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二)均沒有將法輪功明確規定為邪教組織。本辯護人在此需要著重指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曾以文件的形勢下發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該《通知》介紹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在1999年以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也就是說,截止到1999年法輪功被取締至該《通知》的出台,認定的邪教組織共有14種,但卻沒有法輪功。顯然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在工作中的失誤,而是因為法輪功依法確實不是邪教。當然,在當今社會上確實流行一種法輪功就是邪教的說法,那是緣於前領導人江澤民在會見費加羅報記者時講過「法輪功是邪教」,人民日報也曾發表過社論「法輪功就是邪教」,但前者是領導人個人的講話,不是法律,後者主流媒體的社論,也不是法律,這些在法治社會中都依法不應當成為判案的依據。所以,將被告人王麗閣參與法輪功活動就認定為利用邪教組織,顯然缺乏應有的法律依據。

韓智廣律師表示,他本人不是法輪功修煉者,而且是一位有多年黨齡的中共黨員,更是一名嚴格依法辦案的法律人。他說:每一個執法者都應當感到公正、嚴格執法的神聖,因為人民法庭是貫徹法律和楷模的前沿陣地,而本律師作為一名法律人,也理當嚴格執法,依法辦案,以神聖的武器,切實維護被告人王麗閣的合法權益,所以,本辯護人將不得不從刑法構成要件剖析被告人王麗閣的主觀動機和客觀行為,而依據刑事犯罪構成理論剖析的結果,又再次得出被告人王麗閣無罪的結論,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麗閣根本不具備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要件,參照2008年1月份人民法院出版出版的《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中),對於刑法第300條第一款「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主觀要件的分析描述(1909頁),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而行為人明知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活動而為之。而通過控方提供的材料十分明顯地可以看出被告人王麗閣根本不具備這種犯罪的故意,被告人王麗閣原本是一名遵紀守法,業績突出的人民教師,由於身患多種疾病,而在政府允許民眾修煉法輪功的時代接觸了法輪功。王麗閣修煉是想做好人,強身健體,是對自己人生哲理的追求,這是她本人的一種信仰,而這些是無罪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信仰是自由的,而所謂的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與不信的自由,也有信這種宗教和那種宗教的自由,所以來講,被告人王麗閣並不具備任何犯罪動機,也不具有多麼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就像她本人所講的那樣,沒有政治目的,也不反對現行政府,更沒有從中謀取私利,所以,她的主觀動機是好的。故從刑法理論上講,其行為無論是否具有危害社會的結果,均不能說明她具備犯罪的主觀動機和故意。

二。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麗閣客觀上也沒有對國家法律的實施危害,她同樣不具備本罪的客觀要件。因為根據現行刑法理論要想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有一部明確的、具體的,而非籠統的、模糊的「法律」已經處於或即將處於生效狀態。當然,此處的「法律」很明顯是狹義的,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通過的法律。
2.被告人王麗閣主觀上必須具有破壞上述「法律」實施的故意,她應當知道「法律」的內容,而且認為該「法律」的實施將會對自己的權益造成損害,所以,她故意讓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得不到貫徹執行。
3.她爭取了某種方式對「法律」的實施進行了破壞,客觀上致使「法律」的實施秩序造成了破壞,產生了具有社會危害的法律後果。
4.本辯護人在此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破壞法律實施」不能等同於一般的「違反法律規定」,即違反法律不等於破壞法律。

很明顯,本案被告人王麗閣根本不具備上述四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因為她並不知道哪部將要生效或已實施的法律將會或正在對她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她也沒有採取任何方式對法律的實施進行了破壞,客觀上,控方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哪部法律由於被告人王麗閣的行為而受到破壞,所以來講,被告人王麗閣根本不具備本罪的客觀要件。

韓智廣律師最後特別指出的是錦州市凌河區人民檢察院「錦凌檢刑訴(2009)101號」起訴書所認定的事實嚴重不清,證據根本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綜觀起訴書全文不難看出,起訴書指控的所謂犯罪事實無非四條:1,網上發表文章;2勞教後繼續從事法輪功宣傳活動;3所謂的向王素敏發放大量法輪功有關資料和物品;4家中搜出筆記本電腦及涉及法輪功內容的DOC文件和壓縮文件各兩個,而這四條根本不符合刑法第300條的構成要件,且事實本身客觀上難以成立,所謂的第一條缺乏有效證據支持,寫了甚麼樣的文章,何時何地發表,造成甚麼樣的社會影響,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均無證據支持。第二條的勞教,控方出具的並不是理所當然生效的決定書,況且被告人王麗閣也沒有在勞教所呆過,控方也沒有證據證明她在何時何地又繼續從事了那些法輪功宣傳活動,而第四條是每一個法輪功修煉者都理所當然會做之事,並不在刑法第300條之列,而本案中的所謂最重要的事實上即第三條,向王素敏發放法輪功宣傳材料和物品,不僅無法成立,簡直有些荒唐可笑,完全可以稱得上毫無證據:其一,資料和物品等從王素敏家中搜出,而王素敏本人也是或也曾是法輪功的修煉者,家中存放這些物品完全可能。其二,王素敏、左魁夫妻是一家的,均與本案有重大利害關係,根本不符合證人的主體資格,完全具備推脫責任,轉嫁他人的可能性、可行性,因為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其三,王素敏、左魁的所謂證言也存在諸多前後互相矛盾之處,如被告人究竟是存放在那裏的,還是讓她存放的,去她家的次數、攜帶物品的數量及運載方式均漏洞百出,存在嚴重問題。其四,左魁為三級傷殘,其中腦部更是一級傷殘,應該屬於無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可能完全準確的表達自己的意思,根本不具備作證的資格。其五,有關這一事實既沒有被告人本人的認可,更沒有任何客觀旁證,純屬王素敏夫妻的一家之言,屬於不是證據的「孤證」,如果這也能被認定為是被告人王麗閣所為的話,那麼世界上的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被告,簡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綜上所述,本案無論是依據我國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還是「疑罪從無」的原則,被告人王麗閣均不構成犯罪,因此,本辯護人在此真誠的希望凌河區人民法院能夠本著嚴格依法辦案,憲法至上的原則,依法判決被告人王麗閣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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