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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六一零」操控公檢法誣判李鳳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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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明慧通訊員哈爾濱報導)2008年8月21日大法弟子李鳳被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惡警在自家經營的食雜店內綁架,家人為她聘請了辯護律師,雖律師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可南崗區公檢法在「六一零」的操控下執法犯法誣判李鳳入獄九年。

李鳳,女,47歲,在未修煉法輪大法前嚴重腰椎盤突出,行動不便需人照顧。煉功後身體康復,2000年12月因依法進京上訪,要為大法說句公道話,而被哈爾濱市南崗分局於2000年12月5日非法刑事拘留,在非法關押三個月後釋放。

因不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堅持做好人,這位善良的婦女再次遭到中共邪黨的迫害。2008年8月21日早6時30分左右,南崗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大隊長王立國、惡警教導員周松濱、孫濱吉夥同保健路派出所惡警教導員劉輝及張秋生、王小冬等裝作買東西騙開大法弟子李鳳經營的食雜店的門,闖入後猛力用衣服將李鳳的頭蒙住並銬上手銬,然後,開始抄家,將筆記本電腦、打印機、複印紙等物品搶走。除國保大隊扣押單中非法扣押的5200元帶有真相字樣的紙幣外,還有7000餘元現金在被抄家時不見了,後南崗區國保大隊惡警只承認有500元現金,另外6500餘元現金沒有任何人承認拿走。

在非法偵察階段,南崗區國保大隊大隊長王立國、副大隊長黃耀濱、孫濱吉、單國臣等數次對李鳳進行提審逼問。惡警想從李鳳口中找到所謂的犯罪證據未果,後又找出李鳳根本就不認識的人來作證人,所謂證人出具了荒唐可笑的證言。

李鳳在哈爾濱市第二看守所被非法關押3個月後,南崗區法院於2008年11月26日對大法弟子李鳳進行了非法庭審。

李鳳的家人為了給自己的親人討回公道,聘請了黑龍江焦點律師事務所的前主任律師韋良月律師(因為韋律師給大法弟子做無罪辯護,黑龍江省司法廳在2009年律師執照年檢時,根據六一零的指令以韋良月律師不辭去主任職務就不給全所其他律師註冊相要挾,被迫辭去主任一職)為李鳳辯護。

韋良月律師在其辯護詞中講:本辯護人認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教」是一個法律概念。法輪功與×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名詞,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即,法輪功不是「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教;被告人李鳳被指控的行為也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構成要件,當然被告人李鳳的行為,不能適用「刑法」第三百條的規定。

首先,法輪功不是「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教。本辯護人當然知道,自1999年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做出了六部關於「×教」的法律文件。其中,只有一部×教的法律文件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解釋。有三部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兩個指導×教案件審判的司法解釋和一個解答。另有兩個分別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通知。

本辯護人認為:法院審理×教案件依據的司法解釋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四個司法解釋。而上述司法解釋均沒有提到法輪功的任何字樣,更沒有確定法輪功為×教。至今為止,只有一部認定「×教組織」的法律文件,就是2000年公安部的39號文件,此文件只引用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及公安部各自認定的七種(總共十四種)「×教組織」的名單,也沒有認定法輪功為「×教」。

大法弟子李鳳當庭陳述了自己修煉前後身體的變化及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沒有錯,更不認為自己有任何犯罪行為。

南崗區法院的所謂審判員程壽昌在聽取了韋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護後沉默片刻,問南崗區檢察院主控檢察員王寶龍說:控方還有甚麼要說的嗎? 檢察員王寶龍答:沒有甚麼可說的了。

以上庭審結果,足以說明參加非法庭審的南崗區法院審判長閆曉霜、審判員程壽昌、陪審員徐釗及偽南崗區檢察院檢察員王寶龍深知對大法弟子李鳳的迫害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可依然執法犯法誣判李鳳入獄九年。

李鳳家屬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再次聘請韋良月律師為李鳳二審進行辯護,可二審偽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張廣蘭只是象徵性的會見過李鳳一次以後,草草下達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對李鳳入獄九年的誣判。

2009年4月1日,大法弟子李鳳被劫持到人間地獄之稱的黑龍江女子監獄進行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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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南崗區公安分局 地址:哈爾濱市先鋒路567號
南崗區國保大隊大隊長王立國 0451-87664172(辦)13354515677(手機)
南崗區國保大隊副隊長:黃耀彬0451-87664173(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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