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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迫害完全是非法的(四)

——法輪功受迫害十週年 清醒認識中共法律畫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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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六月二日】(接前文)

五、在中共的法律框架內,對大法及大法弟子的迫害也是非法的

第三、在中共的法律框架內邪黨的犯罪種類

江××、羅×小集團,以及追隨和繼承他們迫害法輪功的所有中共黨徒,不僅犯下了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類尊嚴、踐踏人類信仰權利的重罪,必會在將來的歷史審判中罪有應得,而且在當前也是觸犯法律的,隨時都可能被中共內部的權力鬥爭和傾軋所吞沒。本文僅論及參與迫害者在中共的法律框架內的犯罪種類,作為對行惡者的警戒和規勸,作為為法輪功學員提供的法律常識。

在迫害大法與大法弟子中,行惡者構成的犯罪:

1、濫用職權罪,見於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具體規定是: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上文論述了中共惡法的本質以及大法修煉完全合法的基礎上,任何指令公檢法機關或這些機關實施的對大法弟子的立案、偵查、搜查、沒收財產、拘捕、勞教、判刑等系列行為從根本上都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所以實施相關行為的人員都是觸犯該條法律,構成濫用職權罪。而對於大法弟子及家屬對以上行惡者進行控告、檢舉、揭發、起訴中拒不追究犯罪的,同樣構成本罪。

2、故意殺人罪,見於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有參與對大法弟子迫害中實施槍擊、活體摘取器官和其它以致死為手段或目的的行為實施者均構成本罪。

3、故意傷害罪,見於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過失致人重傷罪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所有實施對大法弟子傷害行為的,均構成本罪。

4、強姦罪及奸淫幼女罪,見於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5、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及猥褻兒童罪,見於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6、非法拘禁罪,見於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所有邪黨「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機構)成員、街道辦事處等非公檢法機關人員、以及公檢法機關人員在沒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實施的對大法弟子的拘捕行為、在邪黨敏感日上門限制大法弟子自由行動以及強行綁架到洗腦班、精神病院等邪惡巢穴迫害的行為均構成本罪。

7、誣告陷害罪,見於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所以惡意對大法弟子舉報,意圖使大法弟子受到刑事追究的均構成本罪。

8、非法搜查罪及非法侵入住宅罪,見於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所有不具備合法手續的公檢法人員、中共任何政府、黨務人員及受其指令的不明真相人員強行實施上述行為的均構成本罪。

9、侮辱罪及誹謗罪,見於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在長達10年的對大法的迫害中,所有的中共媒體均構成本罪。

10、刑訊逼供罪及暴力取證罪,見於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所有「610」系統的中共人員、派出所警察、參與摧殘性灌食的醫護人員,對大法弟子實施的迫害行為均構成本罪。

11、虐待被監管人員罪,見於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2、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見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有實施對大法弟子迫害的均同時構成本罪。

13、侵犯通信自由罪,見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有私自開拆大法弟子私人信件意圖監控大法弟子以及破壞大法弟子講真相信件的,在嚴重情節下均構成本罪。

14、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15、報復陷害罪,見於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大法弟子實施對邪黨公職人員的檢舉、揭發、控告中實施相關行為的邪黨公職人員均構成本罪。

16、搶劫罪,見於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無合法手續強行劫掠大法弟子及家屬錢財的均構成本罪。

17、盜竊罪,見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利用到大法弟子家中或非法拘捕大法弟子過程中竊取錢財的,均構成本罪。

18、索賄罪,見於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利用非法查辦大法弟子案件,向家屬索取錢財的,均構成本罪。

19、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見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迫害大法弟子時,給大法弟子家屬施加壓力,強行迫使大法弟子家屬與大法弟子離婚的,均構成本罪。

通過以上匯總可以看出,即使按照邪黨的法律,邪黨對大法迫害中僅僅是構成犯罪的也不下20種之多,具體到每一樁犯罪可謂罄竹難書。

第四、用來反制行惡者的一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堅決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

以上部份部份邪黨的法律中有大量的可用部份,如人權保護、犯罪形式、舉報或控告方式及對像等。

繼續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面臨的不僅僅是失去前途,因為他們的遲悟愚鈍,很可能造成連放下屠刀、將功補過的機會都沒給自己留下。當絞索套在脖子上的時候,那些作為戰犯的納粹黨徒想的是甚麼呢?回味自己在參與群體滅絕中所得到過的短暫的榮耀?對自己的下場的憐惜?就像希望得到尊重的人必須學會尊重別人一樣,真的憐惜自己生命的人,應該首先學會憐惜別人的生命,因為暗室之中神目如電,報應來時是件件兌現的。報應的存在不取決於人信不信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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