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兩位律師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向看守所提交了「會見專用介紹信」、「授權委託書」及律師執業證,並在看守所的登記簿冊上作了登記。看守所負責接待的姜姓警官一邊接收手續一邊問會見哪位?當律師說要會見梁玉珍時,姜警官馬上提出律師應該去鶴山市公安局法制股開具會見批准函。面對這一不合理要求,兩位律師依據律師法相關規定,對警方的要求提出了異議。姜姓警官說他既聽法律的,也要聽領導的。
恰在此時,被稱之為領導的「176274」號警察(後獲知該人姓吳,是教導員)來到接待窗口,得知有關情況後,他表示:如果沒有其它因素,他們肯定會執行法律。律師們強調:其它因素不能改變法律的原則,看守所負有保障律師會見的法定義務。
在律師們的反覆要求下,該警察一方面表示,他們說了不算,對律師的合法要求不是不考慮,而是上面有人不允許,只能聽「六一零」的。姜姓警察也說過,如果正常會見了,他會受到追究的。
經過說理,吳姓警察答應向國保大隊和「六一零」反映,爭取妥善安排。隨後,他在門外打電話。大約打了至少三分鐘電話後,他回來說,「六一零」明確要求辦案單位暫不允許律師會見。二位律師進一步說明「六一零」在法律上沒有定位,怎麼能指揮執法單位公然違法呢?
倆警察一再說,實在不好意思,沒有辦法的事。律師們強調,真正應該感到不好意思的是非法干涉法律工作的人,而不應該是依法辦事或者是被逼違法的人。
在與看守所警察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兩位律師乘車趕到鶴山市公安局法制室解決問題。先是一位女警官接待他們,後又將事情轉交另一王姓女警察處理。王接收相關手續並複印過律師的執業證後,讓律師在門外等著,說是去請示國保大隊。律師們認為會見需要審批本已違法,現在又要去請示國保大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該人說她只能如此,並到另一個屋子打電話,同時由其他警察(未著裝,事後得知是國保大隊的人)將律師執業證的信息作了專門記載。王打完電話後讓律師再等她的答覆。在律師們進一步講批准會見的不合法性的過程中,她強調會見必須有辦案單位人在場。直到最後,她才終於同意下午三點半可以直接去看守所會見。
下午三點二十分,兩位律師再次來到看守所,遞交手續並登記完畢後,負責接待的梁姓警察(警號「176259」)說要辦案單位同意才行。律師們將去法制股得到明確答覆的情況告知了他,但他仍然堅持不能見。律師問他到底聽誰的,他說既聽法制股的也聽國保大隊的。後梁姓警察說打電話請示,說國保大隊過來人了。
梁姓警察剛放下電話,就來了一個掛胸牌但沒著裝的人,要看律師證,還說不能見。律師們要求該人公開身份,他自稱姓周,是國保大隊的。律師們對警方出爾反爾的做法提出質疑,周姓警察又說可以第二天上午見。這時,另有一位警察過來抄會見手續上的信息。因其未著裝,也沒有警號,只掛個胸牌,律師要求其公開身份。他自稱姓李,也是國保大隊的。無論律師怎麼和他們講法律規定,指出他們缺乏執法單位應有的誠信,梁姓警察和周姓警察(國保)均不同意會見。直到周、李走時,仍口頭說只能第二天見。中間,吳姓警察也參與進來,強調看守所只能聽從辦案單位的安排。
在與看守所及國保大隊人員交涉無望的情況下,律師又打電話找到法制室的王警官反映情況,她接電話後表示要和辦案單位了解情況,一會再給律師回電話。大約五分鐘後,王姓警官給律師回電話時聲稱:「剛才阻止律師的人是她的領導,領導說要律師明天再來……。」律師指出辦案機關出爾反爾如何保證明天過來不會出現今天下午的情況發生,王警官表示要律師第二天等電話。
與此同時,唐吉田律師接到律師所電話,說鶴山市國保大隊打電話查其律師執業證是否真實。
雖經不停交涉,兩位律師最終也沒有會見成梁玉珍。律師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聽所謂領導或辦案單位意見的託詞下被徹底剝奪了。律師們表示將和當事人家屬反饋完情況後,根據法律規定對個別違法人員採取相應的法律行動,以遏制肆意侵犯律師及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再次發生。
廣東江門市鶴山大法弟子梁玉珍,四十一歲,未婚,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被「六一零」惡警抄家、綁架,三月十一日被非法批捕。
梁玉珍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份得法,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健康,十幾年的頸椎炎不治而癒。自從九九年七月二十日邪黨公開迫害法輪功後,梁玉珍與妹妹梁金友多次遭邪黨惡警綁架、關押、非法勞教。梁玉珍的父母親是香港居民,家族中多人對梁玉珍、梁金友姐妹的遭遇悲憤交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