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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鵬遭迫害四年 家屬申訴要求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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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二月一日】吉林省大法弟子王文鵬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晚被舒蘭市公安局惡警從家門口綁架,被非法判重刑十二年。王文鵬曾提上訴,遭邪黨法院無理駁回。最近,王文鵬親屬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法院撤銷誣判,無罪釋放大法弟子王文鵬。

以下是家屬的申訴書內容。

王文鵬是我們的親人,他是法輪大法弟子。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晚,舒蘭市公安局鐵東區治安派出所和舒蘭市公安局110的多名警察採取蹲坑的方式著便裝,潛伏在他家周圍。晚10時左右,王文鵬、林鳳榮夫婦回家時在樓道內被綁架,警察強行從他妻子(林鳳榮,也是大法弟子。)兜裏把鑰匙搶走,打開他家的住宅門,未出示任何有效法律證件就非法抄家,強行綁架他夫婦和孩子。

舒蘭市法院後非法判王文鵬十二年有期徒刑。這是對我國憲法和刑法的踐踏,是對公民合法權利的剝奪。

王文鵬不服該項非法判決,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向吉林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全文附後)結果仍然非法維持原判。現在王文鵬仍然被非法關押後已遭受苦刑。

鑑於王文鵬不服舒蘭市法院的誣判,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特申訴如下:

一、從犯罪構成四要素看,觸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應有的必然表現:

(一)本罪主體:一般主體,略去不談。

(二)本罪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破壞特定的、而非籠統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故意。此處,「法律」既然與「行政法規」並提,當然是指狹義的法律。

(三)本罪客體:國家某部具體的法律、行政法規的正常實施。

(四)本罪客觀方面:由於行為人的破壞,導致某部具體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能夠正常實施,而且情節嚴重。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直接體現的立法本意是:行為人出於阻止、干擾、抵制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從而通過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的形式進行破壞。舉個例子:如果行為人以某邪教組織遵從「一夫多妻」為由組織成員對抗推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的實施,情節嚴重,則當以本罪論處。

二、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指控AAA並判決,則基於該指控的犯罪構成的四個必備要素缺三個,如何解釋!

(一)犯罪主觀方面:王文鵬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和動機麼?沒有,因為我們看不到他基於何種心理狀態對哪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存在抵觸情緒,並進而產生破壞其實施的犯罪故意。

(二)犯罪客體:王文鵬究竟破壞了哪部或哪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是破壞了該法律、行政法規的全部還是其中的某些條款?

(三)犯罪客觀方面:王文鵬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破壞到甚麼程度?影響多大?是既遂還是未遂?有甚麼樣的社會危害性?

綜上,不難得出結論:無論原審認定的證據是否屬實、數量多少,只要這些證據不能證明王文鵬故意阻撓和破壞某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並造成嚴重後果,就不得以本條罪名對他進行拘留、逮捕、起訴、審判,否則就是錯案。

因此,請吉林市中級法院依法撤銷舒蘭市市法院的非法刑事判決,改判王文鵬無罪!

申訴人:林鳳榮、王凱、王文濤、王文偉、王文波、王文學、王德權、王文珊、周雲珠、王文升、張金玲、徐金山、徐月娥、王文芹、姜澤萍、許雲學、王淑芳、許元群、王有路、林鳳霞、王有富、林鳳蘭、姜澤麗、林鳳香、於長豔、計佔國、沈萬香、許元明、許元英

抄送:舒蘭市、吉林市、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政協、人民政府、政法委、紀檢委、司法(廳)局、公安(廳)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吉林省監獄管理局、四平市石嶺監獄。

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政協、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政法委、監察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中紀委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舒蘭市大法弟子王文鵬的申訴書

我是吉林省舒蘭市大法弟子王文鵬。我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被舒蘭市惡警非法抓捕,舒蘭市人民法院非法判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為了證明我們大法弟子所做的一切都是最正的,沒有犯國家的任何法律法規,我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晚,舒蘭市公安局鐵東區治安派出所和舒蘭市公安局110將我和我愛人及孩子非法抓捕,非法抄家,將我個人的財產電腦、打印機、手機、BP機以及七千多元現金等非法抄走,並將我隨身攜帶的現金一千多元非法搜走。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舒蘭市公安局鐵東治安派出所和公安局110竟然違背《憲法》,強行從我妻子兜裏把鑰匙搶走,打開我家的住宅門,並非法抄家,嚴重侵犯了公民的權利。鐵東區治安派出所和110警察非法使用酷刑手段對我進行毆打和刑訊逼供,手段極其殘忍,用關公背劍式將我雙手緊緊捆住,用膠皮棒猛擊我身體的各個部位,用腳踢臉,將我身體打得全是傷,就連臉都被打壞,二零零四年六月五日將我非法關押在舒蘭市看守所九號監室,當時在九號監室的在押人員可以作證我被打傷的情況。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日左右,舒蘭市公安局法制科和國保大隊及吉林市公安局惡警聯合對我又一次酷刑逼供。用關公背劍式將雙手緊緊捆住,將雙腿緊緊捆在固定凳上,將嘴堵住,用芥末油往我的鼻子眼裏灌,對我又一次進行刑訊逼供。為了減輕這些惡警對我的瘋狂迫害,我承認了電腦裏的東西都是我個人所為。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我修煉法輪大法何罪之有?我國《刑法》和《憲法》。沒有哪一條規定法輪功是邪教,何況修煉法輪大法於國於民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

二零零四年七月份左右,我的同修被舒蘭市惡警綁架,同修在舒蘭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的惡警酷刑折磨下,說我和吉林兩位同修從外縣把他接到舒蘭。舒蘭市國保大隊和法制科的惡警又非法提審我,並把同修說的話向我說一遍,讓我承認,以達到對我進行所謂的判重刑的目的。為了減少這些惡警對我再一次殘酷迫害,我只好承認同修所說的都是事實。

信仰自由本來是與生俱來的天賦人權,而國際社會任何一部法律條約只是行為犯罪,而不是思想犯罪,在國際社會根本就沒有思想犯罪,信仰自由這在任何一個國家來講都是人正當的權利。而在中國這個自由卻是要用付出代價的。我們人類的自由在中國被無情的踐踏,人類的最基本權利被剝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為堅持「真、善、忍」法理數十萬人被勞教,絕大多數人被判刑。數千人被折磨致死。無數家庭陷入災難之中,這在古今中外前所未有的強權統治使百姓怨聲載道,人們議論紛紛,中國人的思想被強權所控制,而把維護正義,澄清事實揭露謊言的人強行扣上「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而終身監禁,判刑或勞教,迫害著修煉「真、善、忍」的好人。瘋狂的抹殺著人類的道德,人最寶貴的本性──善良。人們都變得思想麻木,沒有了正義感,思想被當權者和物質利益所左右,人的思想受當權者所控制,不符合當權者的觀念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中國就是權大於法,法律本來是維護正義的,懲惡揚善保護人民的,可是在中國法輪功被迫害五年多,數以萬計的大法弟子面對龐大而複雜的國家暴力機器,一直以理智冷靜的態度與大善大忍的胸懷,給政府充份的時間來了解我們,用和平的方式在用血和淚與生命一點一滴的爭取著信仰自由最基本的權利,在不公的對待下得允許人說話這是人的最基本人權,當「真、善、忍」被打沒了的時候,給人留下的人與人之間還有甚麼?──假、惡、鬥、腐敗,沒有可以信賴的人了。

法輪功在全世界洪傳不分國界,大法在人們心目中已深深的紮根,信仰真善忍的人越來越多,全世界有一億多人在修法輪大法,全世界有八十多個國家的公民在公開修煉法輪功,僅台灣一地由1999年7月20日前的三千多人修煉現在已達到30萬人在煉法輪功,《轉法輪》被翻譯成20多種語言文字,世界各族人民不分年齡、性別、種族、膚色、地域、文化程度、職業,修煉同一部宇宙大法,讀同一本《轉法輪》。法輪功淨化身心的奇效被越來越多的人所共識,我希望人人都要想一想,特別是你們直接參與對我們大法弟子非法判刑的所有人,給自己留一條後路吧!正義終將戰勝邪惡。

我師父說過:「我不知道我熱愛的那片國土的領導者怎麼了?非要把這上億的人推向政府的對立面。」我們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根本就沒有犯法,我們是世界上最好的人,我們無罪。

在此,我再一次向所有參與對大法弟子綁架、判刑的人呼籲:請你們好好的想一想吧,大法弟子到底犯了甚麼罪?人如果還有良心的話,就請你們站在正義者一邊,為大法弟子說一句公道話吧!還法輪大法清白!還我師父清白!釋放所有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給法輪功一個合法的修煉環境,讓修煉法輪功這塊淨土不斷的發揚光大,讓世界上所有的人都知道「法輪大法好。」

上訴人:王文鵬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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