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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廉潔法官黎梅 合肥法院的六項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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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明慧通訊員安徽報導)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法院12月8日非法開庭審判法輪功學員、原合肥市中級法院一級法官黎梅。在庭審過程中,黎梅的律師程海依法指出瑤海區法院的多項違法行為。作為公審機關的瑤海區法院執法犯法,從立案程序到立案依據,再到庭審過程,無一不充滿漏洞,並與現行法律相悖。

黎梅任法官期間,時時按照法輪大法「真、善、忍」的要求修心向善,正直廉潔,秉公執法,在單位是辦案能手,深受訪民愛戴,被譽為「黎青天」。可是這樣一位廉潔奉公的法官卻因堅持信仰遭瑤海區法院陷害。

就本案的幾個關鍵環節,讓我們看一看瑤海區法院的六項違法行為。

一、缺乏立案依據。黎梅的律師鄭重指出「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司法原則。翻遍目前中國所有的法律,沒有一條法律條文明文規定「煉法輪功有罪」,所有打擊法輪功的內容都是以通知、文件的形式秘密傳達的。某機關、某當權人制定的通知、文件,既不能取代法律,也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法庭應該以甚麼作為立案依據?當然是法律。瑤海區法院卻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非法立案,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

二、缺乏立案程序。在庭審過程中,黎梅的律師依法向法庭提出要看本案的立案文件,法庭的回答是:「沒有。」律師當即指出,「尚未立案怎能開庭?」法院如果連這種最基本的法律常識都不了解,又怎能讓人相信它會做出公正、依法的判決?

三、違法取證。公安機關在法院尚未立案的情況下,就非法對黎梅進行抄家,這樣非法得來的所謂「證據」,卻被瑤海區法院採納,這是瑤海區法院欠缺基本法律知識的又一證明。

四、不履行告知程序,非法拒絕證人出庭。在本案開庭前,瑤海區法院未按程序通知當事人出庭,意要讓當事人措手不及。不僅如此,當黎梅的律師提出請控辯雙方共同的證人出庭作證時,瑤海區法院出爾反爾,拒絕到場的六名證人出庭。這種嚴重違法的行為,不知是哪部法律賦予瑤海區法院的「特權」?證人不到庭作證,即缺乏事實依據,案件便不能成立,當事人還何罪之有?

五、推諉阻撓律師取證。本案審判長楊連文,審判員吳明霞在黎梅的律師取證時,不依法為律師提供材料。如瑤海區法院是問心無愧的依法判案,那何懼之有,為何不敢向律師提供材料呢?

六、本案主要審判人員有多次違法判決記錄,令人質疑其依法審判能力。本案審判員吳明霞長期以來執法犯法,她不依據法律判案,而是濫用手中職權違法審判,曾非法判六至七名法輪功修煉者「有罪」入獄。她執行的不是國家的法律,而是江澤民違法制定的所謂「文件」和「通知」。

鑑於以上原因,我們提請追查國際立案。同時,在此正告瑤海區法院吳明霞法官,以及所有非法審判過善良的法輪功學員的法官們:功名利祿不長久,良心和正義卻是永恆的。試想想,那些在文革中違心給張志新判了罪的人,他們過後是何感受?!違法審判、違心審判,那會給自己的生命留下無法彌補的痛苦和悔恨。

迫害法輪功的罪魁禍首是中共和江澤民,你有權選擇不追隨他們做惡,而是做出符合良心的選擇。更何況「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善惡有報是自古以來的天理啊!法輪功學員不想看到人們因為被中共欺騙成為幫兇,而遭到惡報,我們想讓你們擁有美好的未來。迷中的人啊,不要等到後悔已晚時,方才痛悔錯失了改過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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