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各級領導:你好!
我是許根元的父親,今年82歲了。因為女兒許根元將被非法判刑一事,拖著年邁體弱的身軀向各方奔走申訴。請本著做人的良知,抽出一點時間,看一看我的申訴,若能伸出援手幫幫我這個老人,替我們說一句公道話,早日還我女兒的自由,我和全家人及所有的親屬和有良知的家鄉父老都將感謝你!
請允許我簡要介紹一下我女兒的情況:我女兒許根元今年45歲,有一個美滿的小家庭。1996年在岳陽看到法輪功學員煉功,從此後她也走入了「真善忍」的修煉群體中。修煉後,許根元的身心變化很大,以前身體的毛病都沒用藥就好了。學了法輪功後,對家裏的大人、孩子都很負責任。是我們老人的好女兒,是丈夫的好妻子,是孩子的好母親。
可是,好景不長,1999年7月以後,對法輪功開始無端的打壓。7月22日洛王社區、派出所派了五班人馬,二十四小時監控我女兒。她當時正患骨癌,不能行走,大腿有一個飯碗口大的洞,連骨頭都看得見,流著膿、血。臭不可聞,連前一任公安局長劉國球都對她丈夫說:「趕快送醫院截肢」。但她堅信大法,堅信師父,自己用剪刀將腐肉剪掉,用鹽水將洞灌滿。二個多月後,開始長新肉,三個月就開始收口。在她的身上見證了大法的神奇。她和數千萬法輪功信眾一樣,上訪去向政府講清自己受益於法輪功的事實,就因為講出了自己的真心話,結果十年來她遭受了很多的痛苦。現在又面臨非法審判!
可能說到「非法審判」,有的人會不理解,我這樣講是有理由的。
第一:警察辦案程序嚴重違法,沒有搜查證、傳喚證,先搜查後立案、私闖民宅、搶劫私人財物,侵犯公民的居住權。刑訊逼供,侵犯公民的人身權。
2009年6月7日上午9時許,岳陽樓分局國保大隊、君山區國保大隊等幾十人,強行撬開她家的門,將她和大法弟子黃佑軍綁架到曉朝賓館,刑訊逼供有三天三夜,除使用車輪戰不讓他們睡覺外,還對他們進行人格侮辱、酷刑折磨。在唐健民對她進行審訊時,除唐本人對她搧耳光外,其他人如付偉、陳興國、曾哲福等五人一齊對她拳腳相加。付偉用手掌搧她的臉,用拳擊打她的胸口,踩她的腳,用煙頭燙她直到起水泡。另外還有人擊她的頭,用腳踢。然後他們一齊將她推倒至跪下,將她雙腳從兩側抓開,幾個人同時踩她的腳,將她雙手反銬於背後,用力往上提,然後將大靠背椅插入她背部與雙手之間,再加上一些東西墊著,她銬著的手被拉到極限,在這種情況下,繼續踩她的腳,用煙頭燙,用針扎她的腰部。在她支持不住倒地之時,扯住她的頭髮把她拉起,繼續折磨她。等他們五個人都累了,就將她面對牆壁,雙手貼牆,雙腳跪在掃把棍上,再把她的腳向兩側拉開,連褲襠都扯破了。然後就叫她保持一個姿勢跪在掃把棍上,支撐不住就用腳踢各種折磨都讓許撕心裂肺、疼痛難忍,大汗淋漓,眼睛都睜不開,全身濕透,直到口乾舌燥。
7月10日,她被送到看守所,幾天後,她的雙腳至膝蓋處呈黑紫色,腫脹,至今尚未完全恢復,經常頭痛,長期頭暈目眩,有時伴有嘔吐現象,頭髮大把大把的脫落,記憶明顯減退,神情恍惚,說話經常講上句忘下句。8月28日晚,突然感到胸口疼痛,徹夜難眠。29日,去華容縣看守所,幾天後在那裏也痛過一次,同樣坐臥不安,疼痛難忍,前些日子,出現腹痛、頭痛等症狀,月經失調,大量出血,頭昏,兩眼發黑,臉色發黃。以致一個月後家屬在見到許根元時見到她的全身仍然是浮腫的,並且有虛脫症狀,手與腳上及身體很多部位有清晰的針刺、煙頭燙及手銬銬傷的痕跡。
黃佑軍於7日11日送到看守所非法關押。10月15日在樓區法院對他倆非法審判。早上,我們家屬去了十幾個人,想旁聽,只允許派三人作代表,其餘人員全被擋在門外。我的孫女婿對我說:「爺爺,您的女兒開庭,您怎麼不能進去,您要進去。」剛說完,從一庭衝出一名工作人員,掐住他的脖子,並將他摔倒在地。見此情景,我的家人喊:「不許打人!」片刻,他們衝上來十幾人,將我的三兒子及另一名親人用同樣的手法摔在地上,並把我的孫女婿關起來,後來怕把事情鬧大才放了。開庭後,看守所強迫他們每天勞役十幾個小時,他們不服從就給他們上銬迫害,並不允許家屬接見(說是國保大隊不讓見)。我和家人去又了幾次,都被推出門外。
第二、「610」機構凌駕於憲法之上,司法缺乏公正,是利用民眾對法律知識的匱乏而以法律的名義迫害法輪功學員。
1、「610」機構(凌駕於公檢法之上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機構)對司法機關的不當干涉。大陸正義的維權律師指出「610」機構既非立法,又非司法,也不是行政機構,其設置毫無法律依據,「是非法的」。卻是迫害法輪功的專職機構。
如: 2009年10月15日清晨,湖南省岳陽市「610」辦公室某科科長張皆紅(音),帶了幾車保安、各社區「610」人員,如臨大敵,布置在法院周圍,對凡是到樓區法院去的人員進行秘密拍照、攝像。8點過後,法院門口站一排保安,不允許大法弟子進去旁聽。
2、法院秘密審理宣判,這與國家法律《刑事訴訟法》相違背。
法庭本該是講公理、講法律、揚正氣、捍衛憲法的地方,為甚麼對法輪功案件的審理總是偷偷摸摸的見不得陽光?為甚麼在開庭的事情上,一再的欺騙當事人和當事人家屬?我在這裏僅舉一例:
2009年6月底樓區法院開庭審判法輪功學員薛莉。前一天,她嫂嫂找許凱峰法官了解情況, 詢問開庭的日期並要求為薛莉辯護。許法官騙她去見妹妹,要求妹妹出示委託書。當她嫂嫂冒著傾盆大雨去看守所等著見妹妹,左等右等不見人影。法院卻在沒有任何親人參與旁聽的情況下對她進行秘密審判。也就是說,法院早就「精心」安排好了,根本就沒想讓任何人旁聽,等親人趕到,十幾分鐘左右草草結束。
法律被歪曲利用,法庭公然撒謊。如:許根元、黃佑軍兩位大法弟子揭露了樓區國保大隊、君山區國保大隊蔣超、付緯等人酷刑迫害的罪行(蔣超、付緯等人也坐在旁聽席上)。公訴人矢口否認,張律師馬上問道:「許根元、黃佑軍於6月7日上午9時綁架,許根元於10日下午5時送到看守所,黃佑軍於11日晚送到看守所。這段時間他們在哪裏?做甚麼?誰給權力超時審訊?」(按規定不能超過6小時)並要求追究當事人執法犯法的責任。許根元將自己腿上煙頭燙的傷痕、手上被銬子銬的、被針扎的傷痕、及頭上頭髮快掉光的證據指給法官及陪審人員看(五個月過去了,這些外傷還清晰可見),並慈悲的說:「我希望在場的所有的人都能善待大法、善待大法弟子,為自己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
最後,律師、家屬及本人都要求宣判被告人無罪,並當庭釋放。但法院卻草草休庭。私下裏卻要重判。
中國的民眾誰還能相信這樣的法庭會公正?如果作為公民,特別作為領導不能維護憲法的尊嚴,當有人不幸被冤屈時還能期待誰的保護呢?這裏面有我們每個公民的責任哪!今天你能維護司法的公正,維護了我們的權益,不也是在維護你自己和子孫後代的權益嗎?
3:律師不能看案卷,不能見當事人。這說明甚麼?誰在破壞法律實施?
當我們得知她被綁架及酷刑折磨的時候,我們家屬決定請律師為她辯護,這是法律允許的。但是,當我們請的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的金光鴻律師,到樓區國保大隊要求看當事人的案卷和見當事人時,國保大隊蔣超等人不僅不給看、不給見,還威脅律師。直至開庭的前一天,律師才見到當事人,才看到案卷。
第三、憲法至上,信仰無罪。
自1999年7月20日以來,中共的司法系統直接參與了對法輪功學員的長達十年的迫害,公然剝奪公民的信仰自由權利,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無罪判刑。 如;當公訴人李衛星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起訴他倆時,北京張律師要求李衛星拿出具體的法律文件哪條哪款寫明了「法輪功是教」。公訴人李衛星啞口,法官、國保人員面面相覷。
修煉法輪功是天賦人權,也是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不違法,更不犯罪。即使是中共司法系統處理法輪功案件中使用最多的依據,中國刑法300條第一款、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年10月30日的決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解釋,都沒有涉及法輪功。而任何人都不能根據內部規定、文件來審理案件。在對利用法律系統進行迫害的責任人的審判中,僅用中國現行法律就可以將之定罪。所有參與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審判的,都將被追究個人責任。目前的抓人判刑送勞改監獄,都是屬於非法範圍的。因為我國的憲法裏將法輪功定為教,根本就找不著一個字。沒有的事,莫須有的罪名。目前所造成的鎮壓迫害的局面,完全是江澤民出於一己私利,嫉妒心所致,而信口雌黃,隨意這麼幹才被定性的。與國家制定的法律完全背道而馳。
下面請看下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金光鴻的部份辯護詞:
首先、被告人習煉法輪功是被告人的權利,法律並沒有禁止被告人習煉法輪功,所以被告人習煉法輪功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是被告人的自由和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司法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禁止被告人習煉法輪功,而對被告人習煉法輪功施以刑罰處罰更是濫刑錯斷。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被告人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任何國家機關不得以任何手段強制被告人不信仰法輪功。
國家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宗教組織不得干涉其信徒的政治信仰,同樣,國家也不得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因此任何國家機關不得以任何手段強制被告人不信仰法輪功。
同時由國家權力機關來認定法輪功是不是邪教,更是違背了政教分離的原則,是國家公權力對私權利的粗暴干涉和踐踏人權的行為,同時也是違反中國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的。要判斷一個宗教團體或宗教組織是不是邪教,必須由專家、學者,特別是宗教界人士來作專業鑑定才能確立,我們強烈要求司法機關對法輪功是不是邪教進行司法鑑定。
「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並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已經在幾年前加入了這兩項公約。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也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機關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打壓、迫害、構陷法輪功修煉者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修煉法輪功的行為就是破壞了法律實施,也不能以此來定罪。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許根元及其他法輪功習煉者都是奉公守法的公民,被告人習煉法輪功的行為非但沒有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以及妨礙任何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相反,被告人因為習煉法輪功而獲得了身心健康,提升了自己的道德層次。其向他人積極推薦法輪功的行為也是間接地為社會作貢獻;同時被告人及其他法輪功習煉者因為習煉法輪功而變得更有愛心和樂於助人。所以被告人的行為非但沒有社會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會。
同時辯護人認為,宗教能夠淨化人的心靈和靈魂,能夠提升人的道德層次;宗教鼓勵人們行善積德,遵守國家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這不僅有助於造就良好公民,而且有利於社會穩定和安定團結。事實上,法輪功修煉者恰恰是社會最穩定的因素,政府應該鼓勵而不是打壓人們的宗教信仰,而因為公民的宗教信仰就對公民定罪處罰,更是踐踏人權的行為。」
我知道人應該憑自己的良心為人處事,順天理,得民心,不欺瞞,包括自己的心。人生苦短,每個人來到這個世上都不容易。也許我們人生的境遇是不同的,但匡扶正義、呵護善良是我們共同的心願!你的善念一定會為你帶來美好的未來!
各位領導,再次感謝你看了我的申訴,並衷心地希望你伸出援手,救我女兒出獄,還她自由!
許慶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