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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梅縣法院對朱賢生非法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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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廣東梅縣驕陽似火,炙烤著山城人民,也拷問著人們的良知。邪黨法院在梅縣新城行政區縣法院大樓對大法弟子朱賢生非法開庭。

據悉,受朱賢生的委託,其妻子李秀芳和女兒朱素容依法為其做了無罪辯護。由於朱賢生為人善良樸實,他的親屬約有30多人到場旁聽,還有10多位善良群眾獲悉後也到庭旁聽。邪惡六一零和邪黨法院原本以為可以靠安插的消防兵和其他惡人、有關單位人員充數,以示所謂的「公開審判」蒙混過關的,看到大法弟子的親人和善良群眾與邪黨安插的旁聽人數竟以約六比四的比例坐滿了近百人的審判庭,惡人大感意外。

按規定,開庭前,所謂的主審法官必須介紹參與訴訟各方姓名的,但是,估計是邪惡心虛,怕被曝光,沒有當庭介紹訴訟各方參與人。在非法開庭過程中,辯護人首先問了朱賢生,在被非法羈押期間,有無受到不公正對待或刑訊逼供。朱賢生被非法關押三個多月後,人顯的非常瘦弱。在接下來的辯護中,辯護人詳細從法律的角度為當事人做了無罪辯護(詳見辯護詞),剝掉了邪黨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畫皮,要求當庭釋放當事人,歸還被非法沒收的電腦、打印機、空白光盤和人民幣現金等個人財產。而邪黨法院和檢察院根本無從應對。最後,邪惡未當庭宣布結果。

下面是朱賢生的親人為其做辯護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在場的各位:

根據我們的親人朱賢生的委託,我們作為他的辯護人依法為我們的當事人(以下稱當事人)辯護。

在正式為我們的當事人辯護前,我們有個請求,我們想當庭向我們的當事人詢問,在他被羈押期間,有沒有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或者遭受刑訊逼供?下面是我們為當事人所作的辯護。

作為當事人的親人,根據我們對當事人的了解,以及根據我們目前所了解到的情況,更主要的是根據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我們有充份的理由認為當事人是無罪的!理由是:

一、根據中國憲法和現行法律,所謂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根本就不能成立的,更不能用在我們的當事人身上。因為:

我國憲法36條規定了中國公民的信仰自由,那麼,信仰根本不存在犯罪問題。一個人信仰甚麼完全是他自己有權決定的事,信神也好,信進化論也罷,應當是憲法保護的信仰自由範疇。眾所周知,法律只能調整人的行為,而不能處罰人的思想。

我國法律有一條原則叫「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我們的當事人到底破壞了國家的哪部法律、法規呢?就是說對一個事實認定是犯罪行為所必需的四個要素缺少三個要素,這四個要素包括犯罪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強加於當事人,根本上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受到我們當事人的破壞,也就是說找不到「犯罪客體」。從犯罪構成四要素的角度看,沒有「犯罪客體』,也就談不上「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犯罪構成四要素缺三個的情況下,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這不是在判案,這是在草菅人命。

在此,我們不妨先從法律上做一個詳細的探討。請各位耐心聽聽。

(一)《憲法》保護宗教信仰自由。中國《憲法》第36條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第一,每個公民都享有自由自在地信仰或者不信仰這種宗教或那種宗教的權利,甚至是信仰魔鬼的權利或者崇拜任何偶像的權利。只要該公民沒有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執法機關就不能以任何形式對擁有上述信仰的公民採取限制或干涉他的自由信仰。即使公民有違法犯罪行為實施,法律懲罰的對像也不是該公民的信仰內容,而是該公民的具體犯罪本身。

第二,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都無權對任何一個公民的信仰內容進行法律上的評價,並以此評價作為限制或干涉公民信仰自由的依據,這是文明社會所通行的信仰自由理念。法律只能管束人的外在行為,而不能去窺視人的內在精神和情感。

第三,宗教教徒有權出版有關他們的信仰內容的材料而不受審查、批准和禁止。這同時也是中國《憲法》第35條宣布的出版自由。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和憲法相抵觸。所以《刑法》第300條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與憲法第36條相違背而無效,不能適用,也不能作為處理依據。

(三)同時司法解釋違反《憲法》和《立法法》,因此也不能作為處理依據。《立法法》第8條第五項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的問題進行。可見,解釋是對某一種法律進行說明,而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制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根據《立法法》第42條的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下面簡稱「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大了刑法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同時「兩高』有關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司法解釋也違反了中國憲法的信仰自由條款。

在這裏,我們還想向各位指出:「邪教」這一名詞是個信仰領域的宗教詞語,不應被應用到立法和司法領域而成為「法律詞語」,同時,中國刑法和司法解釋關於「邪教」的規定與中國憲法關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相抵觸。如果按照刑法第300條對邪教的定義,包括共產主義信仰在內的任何一種信仰,都可以對號入座,難逃「法網」。

(四)1999年10月26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的談話和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報特的約評論員發表《「法輪功」就是邪教》都不是法律,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在這裏我們還要強調的是,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雖然不那麼名正言順,但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明確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自行從新定義,但依舊沒有把法輪功作為邪教組織認定在其中。也就是說,中國現行有效法律文件沒有一條明確認定法輪功是邪教。

由上可知,目前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的一系列懲治行動沒有合憲的法律依據,是本來就應當停止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的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所以,以「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起訴我們的當事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憲法規定中國公民有「信仰自由、上訪自由、言論自由」。

法輪大法的問世能使廣大修煉者達到強身健體、祛病健身、人心向善、道德回升的良好作用。全國人大曾組織過調查,國家也給予過嘉獎。自一九九二年傳出至今,上億的人參加修煉,包括我們的當事人在內的廣大修煉者修煉大法以來身心受益,很多都出現奇蹟般的良好改變,這已是海內外有目共睹的事實,也是被歷史證明了的。從世界範圍看,法輪功在全世界傳播,除中國大陸外,沒有任何國家宣布它為邪教,禁止它的傳播,對比鮮明。如今,法輪功洪傳80多個國家,獲褒獎2000多項,法輪功著作被譯成30多種文字暢銷全世界,法輪功學員的寬容善良、和平理性為全人類所公認;法輪功不僅不是邪教,更與「邪」是截然對立的。

我們的當事人基於個人修煉的深刻體會,感到蒙受了冤屈,在所有正常的投訴渠道都被封死的情況下,迫不得已通過各種方式申冤,主觀上並無利用任何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意願,客觀上也沒有造成任何後果。我們堅信,公訴人所說的所謂證據,只是當事人覺的有冤無處申而採取的修煉者證實法個人行為。並且,我們相信,其中所製作的資料也肯定包含包括他在內的法輪功修煉者所遭受的迫害的真相!這些資料可以當庭公開給大家看看!此外,中國憲法保證公民的通訊自由。我們的當事人自己花錢在市場上購買衛星天線,自行安裝收看電視,了解世界信息,一點不違法。

根據我們對當事人的了解,我們實在搞不明白,一個公民信奉「真、善、忍」做好人究竟有甚麼不對,政府要這樣對待他?!如果說當事人信奉「真、善、忍」有甚麼不好的話,我們的感覺是,自從國家不許包括當事人在內的人信奉「真、善、忍」開始,我們就被搞得家無寧日,當事人的事業、家庭、生活受到無端的破壞,身體受到嚴重的摧殘,讓我們家人整日為此擔驚受怕。

因此,公訴機關對當事人指控「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基於上述的原因,我們作為當事人的合法辯護人,依法為當事人作出上述無罪辯護,要求:

一、當庭釋放我的當事人。

二、歸還被非法沒收的個人財產,包括:電腦3台、打印機2部、人民幣現金約5000元、空白光盤一批(詳見梅縣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單)。

眾所周知,近年來,國家從上至下都非常重視依法辦案,實行案件終身負責制,要求司法機關辦「鐵案」,以保障司法公正。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在場的各位,客家人自古就講天理良心!我相信各位都是良心尚存的人!特別是作為頭頂國徽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我們衷心地希望你們能真正依法獨立辦案,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等原則得到不折不扣的貫徹,以你們專業的水準和尚存的良心作出合情、合理、公正、合法的審判,不枉負你們的專業,不愧對你們的良心。

我們這一對弱女子,期待著你們做出既不違背法律又不違背你們良心的選擇!這也是你們對自己的未來負責的一次選擇。

我們為當事人的辯護暫時至此,有關情況可由當事人補充。
謝謝各位耐心聽完我們為當事人所作的辯護。

衷心祝願好人一生平安!

辯護人:李秀芳、朱素容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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