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查抄的電腦、打印機、白光盤、複印紙等等,屬於私人物品,不在本案之中。
2、查抄清單中,傳單50份、書5本、光盤23個、小冊子零個。而對當事人所作的筆錄中,傳單3000份、書3000本、光盤2000個、小冊子1000個,這沒有東西的數字是怎麼得來的?與事實不符,無效!
3、公訴人出示了做筆錄時摁的手印。律師說:當事人被捕時間與做筆錄時間有兩天的間隙,我問我的當事人,公安機關有沒有對你動過刑罰?答:「他們兩天三夜不讓我睡覺,不給飯吃。在迷糊狀態下,眼也看不見,也不知幹了甚麼。」律師:兩天三夜不讓睡覺,不給飯吃,可想而知當事人做了甚麼,是不清楚的!總共做了7次筆錄,而每次都不一樣。
4、律師問當事人:你在做資料時是否有人看見、有人知道?答:沒有。律師:當事人印資料時,沒人看見沒人知道,所以這問題不成立。
5、公訴人出示了三個證人的證詞。律師問公訴人:證人看沒看見張德明散發傳單?答:沒有。問:證人有沒有證據?答:燒了。律師:既然沒有看見散發傳單,也沒有證據證明是當事人發的,所以,此證詞不在此案之內。
公訴人啞口無言。律師說:根據以上筆錄和公訴人所列舉的證據,我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我當事人的所有指控完全不成立!
最後審判長只得宣布閉庭。公訴人理屈詞窮,紅著臉向外就走,法庭內的大法弟子追著向其講真相,公訴人連聲「好好好、是是是」的一溜煙的走了。
辯方律師沉著冷靜、無所畏懼、仗義執言、有理有據的當庭辯護,贏得了包括法官、公訴人、受害人家屬及所有在場人們的敬佩!
這次開庭,辯護律師秉承職業道德,是從專業角度依事實進行辯護的。其實我們大法弟子都明白,法輪大法是正法,是與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的,大法弟子所作所為是最正的,我們是在被迫害中救人,製作、散發法輪功資料是在向世人揭露邪黨對我們的迫害、向人們證實大法的美好,只有相信大法、退出惡黨才能擁有美好的未來,我們沒有觸犯法律。
《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七月三日刊登的《法律知識問答錄》給了我們很大的啟示,犯罪構成有四個要素,缺一不可。我們沒有違反任何現行法律。我們大法弟子的行為沒有對任何社會、任何人包括任何組織裏的任何人造成任何傷害,反而會從中受益無窮(儘管有人不理解、不承認)因此邪黨污衊我們是×教、對大法弟子騷擾、綁架、抄家、「轉化」、審判、坐牢、精神和肉體酷刑折磨致殘致死直至活摘器官全部都是違法的,在道義和法律面前都是站不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