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屹仡父女控告上海女子監獄


【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四日】原美國通用電器(中國)有限公司有機硅部門法紀經理、法輪功學員王屹仡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晚被警察綁架。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被上海市徐匯區邪黨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三年來,王屹仡的父親王槐忠一直進行上訴、申訴,並揭露上海市女子監獄迫害王屹仡的罪行。王屹仡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出獄。下面的信是王屹仡及父親王槐忠控告上海市女子監獄及駐監監察室的違法行為。

控告上海市女子監獄及駐監監察室的違法行為

一、 監獄的非法規定

(一)、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專項分級處理

上海市女子監獄「專項分級處遇管理辦法」是其針對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證:
A級:寫認罪書、揭批書、決裂書,協助「轉化」並能檢舉其他法輪功學員。
B級:寫認罪書、揭批書、決裂書,協助「轉化」其他法輪功學員。
C級:寫認罪書但不「「轉化」」。
D級:不認罪但寫不煉功、不學法的保證書
E級:不認罪並拒絕寫出不煉功、不學法的保證書。

二零零五年九月,王屹仡被非法收押後,被E級處遇,不允許在晚上九點三十分休息,只有在晚上十一點以後睡覺。同監室的人分成兩組對王屹仡進行監管,不允許她離開監室一步,連到衛生間大小便都不行。睡覺、吃飯、大小便,甚至洗澡都在監室內完成。大小便和洗澡的髒水由其他人拿出去倒掉。當時上海氣溫高達攝氏三十五至三十七度,熱浪滾滾,在十幾平方米的監室內當眾大小便、洗澡,特別是正巧碰到來月經,周圍六個人跟著一起聞臭味,那種心情沒法形容。此外,監室被停看電視娛樂節目。這種做法侮辱了王屹仡的人格,侵犯了她的隱私權、生存權,對她造成嚴重的心理上的迫害。監獄煽動犯人對她的仇恨情結,其目地是逼王屹仡認罪、「轉化」。

這種非法的所謂管理辦法嚴重違反了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及監獄法第七條「人格不受侮辱」之規定。

(二)、五監區非法「十不准」

所謂「十不准」就是不准修煉法輪功,不准看、傳、存法輪功書籍和真相資料,不准煉功,不准交流,不准絕食等等。

二零零六年六月初,侯瑞勤監區長在五監區做講評說:「我們的行為是得到監獄黨委認可和堅決支持的。」這就是說,五監區制訂特殊「十不准」,公開違抗憲法和監獄法的規定,迫害法輪功學員,就是監獄黨委本意的真實表示。

二、考評分是獄警與犯人互相勾結,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直接手段

了解監獄的人都知道,處遇和考評分是獄警對犯人實施監管的直接手段。犯人想減刑、假釋,就必須拿到考評高分,爭取到A、B級處遇,積滿一百二十分。

在五監區,為獲得主管獄警的賞識,爭取每月的考評高分,犯人賣力迫害法輪功學員。正如姚分監區長在二零零七年十月的講評中所說,「在監室學習中,未能起到幫教、「轉化」作用的犯人是不可能獲得獎分的。」據某犯人說,每「轉化」一個法輪功學員,相關起主要作用的人員可得二分。監獄以此誘惑那些需要以零點一分這樣的幅度爭取累計分數以獲得減刑、假釋的犯人去迫害法輪功學員。

從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四一六監室有四至六名犯人,她們的任務就是監管及「轉化」王屹仡。這些人只做三件事:禁止王屹仡學法、煉功及與監室以外的任何人接觸;記錄王屹仡的言行,彙報給獄警;逼迫王屹仡閱讀及觀看誹謗、污衊法輪功的錄像及書面材料。這種行徑直接違反了監獄法第十四條規定: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非法將監管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值得注意的是,為全力「轉化」法輪功學員,監獄不惜放棄對真正犯人教化,為她們設立「轉化」法輪功學員的單項記功,使她們成為監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工具。監獄的這種行為不僅嚴重違反監獄法第三條「監獄對犯人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犯人改造成為合法公民。」之規定,而且唆使這些犯人在獄內從新犯罪,完全背離了監獄法的立法宗旨及監獄工作的指導原則。更有甚者,監獄竟然為她們專辟大幅度減刑、假釋的通道,大開違法之門。

由於對王屹仡嚴密監管有功,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擔任四一六監室室長的犯人萬申齊在二零零七年三月拿足了考評分數,獲得了監獄為其申報假釋的獎勵。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五監區公示了她及另外四人的假釋、減刑消息。六月十二日,獄警陳瑤接到監室犯人王雪的舉報,說萬申齊利用室長的職權向監室另一名犯人郝迎春索要出監穿的涼鞋一雙。陳瑤把萬及郝叫出去核實後,即把郝調離四一六監室,同時囑咐這些犯人決不能讓王屹仡知道此事。七月十一日萬申齊被一中院假釋八個月。

根據獎扣分實施細則之規定,四犯(犯人中的頭)或室長利用手中的權力勒索其他犯人的財物,屬嚴重違紀。按監獄申報減刑、假釋之規定,有嚴重違紀行為的犯人除被警告、記過或禁閉外,其相關減刑、假釋的材料將被暫緩上報二至六個月。萬的違紀行為與她所犯職務侵佔罪和盜竊罪屬同一性質,說明她毫無悔罪之意,根本不具備被假釋的條件。然而,獄警陳瑤不僅與犯人們串通,隱瞞萬申齊的嚴重違紀行為,而且使她成為了五監區異地假釋第一人。

獄警違法為犯人辦理假釋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監獄法第三十四條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犯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減刑、假釋」之規定。這就是獄警和犯人之間互相勾結、互相利用,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的罪證。萬申齊在離監前曾說,「如果不是在五監區,根本就不可能減這麼多。」的確如此,不給予這些犯人們減刑、假釋的好處,怎麼能讓她們那麼賣力替監獄迫害法輪功學員呢?!

三、禁閉間是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嚴酷迫害的黑窩

眾所周知,把人長期單獨關押在僅有三平方米的不見陽光的禁閉間裏會對人造成嚴重的身心損傷。所以即使對嚴重觸犯監規的犯人,監獄法第五十八條仍規定「依照前款規定對犯人實行禁閉的期限為七天至十五天」。為逼迫一些堅定的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監獄將她們關在禁閉間,不允許她們在晚上十二點之前睡覺,指使、縱容犯人對她們連打帶罵,就連三個月才有一次的接見也會被獄警以各種理由非法取消。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反憲法的。更惡劣的是,監獄將這些法輪功學員長期關押在禁閉間內,嚴重違反上述監獄法,事例如下:

(一)、在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被非法收押的李玲玲(音)被關押在四二二禁閉間五個月。

(二)、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至二零零六年五月期間,一名年輕的法輪功學員因再次絕食抗議被送往監獄醫務室灌食。她一直被關押在三二二禁閉間直到被釋放。

(三)、監獄在二零零四年前後對一名一直關押在禁閉間的楊姓法輪功學員提請加刑建議,理由是她一直為法輪功辯護。負責監管她的犯人書寫旁證材料,致使上海市一中院對其加刑六個月。參與這件事情的其中一個犯人叫秦德英,她獲減刑一年的司法獎勵。這個加刑大會由五監區全體人員參加,且要求寫出觀後感。王屹仡之所以獲得這個消息是因為曾與王屹仡同監室的負責五監區勞役的犯人曹瑾為了威脅王屹仡而故意「洩露」的。當時在場的犯人有龔昌菊、萬申齊、王少君。這三人分別在二零零七年五月及七月獲得減刑二個月、假釋八個月和假釋九個月的司法獎勵。

(四)、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被非法收押的法輪功學員金惠芬(約六十多歲)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被釋放時)一直被關押在四二二禁閉間。一天早上,監管她的四犯楊顓瑾到王屹仡監室對面的洗漱室找勞動隊要小棒子綁她。犯人楊顓瑾無權使用任何暴力手段阻止金惠芬行使未被剝奪的信仰自由權,但她綁人的舉動表明這種暴力行徑已成為五監區的慣用手法。犯人曹瑾曾說,「禁閉間的建築結構特殊,裏面人發出甚麼響動,外面根本聽不到。」因此,在這樣一個可以為所欲為的地方,只要能「轉化」禁閉間裏的法輪功學員,這些犯人的暴行都是被獄警默許的。

(五)、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有一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收押後,關在二二二禁閉間。四一六監室的四犯張陽在當天被調走,負責監管及「轉化」她。在十一月十六日姚分監區長給四一六監室召開年終評審會時,對張陽說,「做現在這件事可以兇一些。」

(六)、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被非法收押的一名法輪功學員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一直被關押在三二二禁閉間。

四、無視憲法與監獄法的明文規定,阻撓王屹仡正常行使申訴權

(一)、拒絕轉遞申訴狀:王屹仡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申訴,但是直到七十三天後的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這份申訴狀仍在監獄。監獄拒絕在王屹仡自行支付郵資的情況下將王屹仡的申訴狀快遞至上海市一中院。監獄這一行為違反了監獄法第二十三條,「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之規定。

(二)、扣留王槐忠快遞給王屹仡的三份申訴狀: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 EMS專遞編號:EO83六347655CN,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 EMS專遞編號:EQ390013895CN,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 EMS專遞編號:ER738695791CN。

監獄這一行為違反了司法部第七十九號令《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監獄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三)、剝奪王屹仡委託王槐忠進行申訴的權利

1)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要求監區快遞第一份申訴委託書給王槐忠。十一月二十五日侯瑞勤監區長告知拒寄。

2)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要求監區快遞第二份申訴委託書給王槐忠。十二月三十一日侯瑞勤監區長告知拒寄。

3)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在監獄組織的法律諮詢會上,王屹仡得到可以委託王槐忠進行申訴的明確答覆。王屹仡就此立刻質詢監區長侯麗琴。她回答說「你不需要這樣做。」

4)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王屹仡向監區長侯麗琴遞交溝通函一封,索取所有被非法扣押的家信及申訴狀,申明委託王槐忠進行申訴與再申訴是王屹仡意願的真實表示。七月二日下午一時許,侯監區長在王屹仡的追問下回答說:「你寫的法理是對的,但是現在的實際情況是沒法兒這樣執行。」

(四)、剝奪王屹仡進行再申訴的權利

1、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接見時,監區長侯麗琴拒收王槐忠帶來的駁回申訴通知書。

2、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王屹仡要求監獄快遞再申訴委託書給王槐忠。十二月二十七日監獄主管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科長陳建民及監區長侯麗琴告知拒寄,且未歸還該委託書。

3、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宋英分監區長告知王屹仡不能讓家人送入駁回申訴通知書。理由是這份文件是給王槐忠的,不是給王屹仡的。

第(三)、(四)條所列事實證明監獄嚴重違反憲法第四十一條:對任何國家機關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嚴重違反監獄法第七條:申訴權利不受侵犯。

(五)、剝奪王屹仡對監獄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針對監獄侵犯王屹仡的申訴權、信仰自由權的各種事實,王屹仡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書寫行政訴訟委託書一份,委託王槐忠和妹妹代王屹仡向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份委託書是對監獄拒寄再申訴委託書、拒絕王屹仡的家人送入駁回申訴通知書及五監區特殊「十不准」違法規定法輪功學員不許學法、煉功的行為提起訴訟。獄警陳瑤在一月二十六日代表監獄回答說:「監獄不寄這份委託書,有甚麼問題可以繼續溝通。」這份委託書也被監獄扣留。王屹仡在當晚寫溝通函一份,重申監獄必須同意她的合法要求,否則仍須為其寄出該委託書,但監獄拒絕再作任何答覆。

五、為銷毀罪證,非法扣押王屹仡擬帶出監的書面材料

(一)、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四日、二零零六年十月六日、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書寫的四份申訴狀。

(二)、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書寫的第一份申訴委託書

(三)、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日致駐監監察室的信件。

(四)、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向駐監監察室投遞的控告信一封及以下附件: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的再申訴委託書、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的給監獄有關學法及煉功合法性的申辯信、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的行政訴訟委託書、二零零七年 一月二十六日的關於監獄拒寄行政訴訟委託書的溝通函。

六、駐監監察室的違法行徑

(一)、與監獄串通,違法調查取證

二零零六年三月,五監區犯人接見的那天,獄警陳瑤告訴四一六監室的犯人(盧怡、童芝敏、蘇青),駐監監察室要來調查王屹仡的情況,讓她們有個準備。獄警這樣做,一方面說明監獄做賊心虛,另一方面也在告訴犯人們駐監監察室和監獄的「私交」很好。事實上,在接下來對犯人的調查取證過程中,獄警陳瑤一直在場。

(二)、默許上海市女子監獄的罪行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王屹仡向駐監監察室投遞質詢函一封,質疑監獄違法制定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專項分級處遇管理規定,違法將法輪功學員長期關押在禁閉間,違法縮減犯人的節假日休息天數,非法扣押王屹仡家信。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王屹仡向駐監監察室投遞控告信一封。控告監獄拒絕為王屹仡寄出再申訴委託書及行政訴訟委託書,拒絕王屹仡的家人送入駁回申訴通知書及違法制訂五監區特殊「十不准」侵犯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權。

直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未得到駐監監察室的任何答覆。這種做法強有力的證明駐監監察室嚴重違反監獄法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依法實行監督。」之規定,無視自己的法律職責,默許、縱容上海市女子監獄的犯罪。

(三)、參與監獄對王屹仡的迫害,阻撓王屹仡委託王槐忠進行申訴

1、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監區長侯瑞勤在請示了駐監監察室後,拒絕王槐忠提出的給王屹仡看申訴狀等三份申訴材料的合法要求。

2、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監區長侯瑞勤第二次拒絕為王屹仡寄出申訴委託書,並告訴王屹仡,「這樣做是諮詢了駐監監察室的」,讓王屹仡有問題可以直接問駐監監察室。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現任駐監監察室林姓主任等兩名工作人員找到王屹仡,回覆王屹仡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書寫的有關委託王槐忠進行申訴的諮詢函。她們答覆說,「檢察院無權解釋法律,法律沒有規定可不可以這樣做。你和王槐忠作為兩個獨立的主體,可以各自申訴,不需要委託王槐忠進行申訴。」

3、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日,王屹仡以質詢函告訴駐監監察室,王屹仡委託王槐忠進行申訴完全合法、可行,要求它回覆。但直到今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被釋放,也未得到任何回覆。

七、鑑於上述事實,我們特向貴院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一)、歸還被女子監獄非法扣押的所有信件。
(二)、立即制止上海市女子監獄及駐監監察室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三)、請貴院調查核實後,依法追究監獄有關領導和監管人員的刑事責任,並給予我們一個書面答覆。

此致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
王屹仡
王槐忠

二零零八年元月九日

抄送: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監獄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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