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賓縣法院粗暴干涉律師做無罪辯護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四日】2008年12月1日下午1點50分左右,黑龍江省賓縣法院開庭,非法庭審賓縣勝利鎮王景倫等四名法輪功學員。庭審原定於下午1點20分開始,但不知何故,賓縣檢察院的兩名公訴人卻遲遲不到庭。法院有關人員數次打電話催找,但對方不是關機就是找不到。半個小時過去了,兩名公訴人才匆匆趕到,讓在場的 200多人乾等了足足30多分鐘!

開庭前,四名法輪功學員的親屬數十人從100多里的鄉下趕來旁聽,而縣城及外地也來了不少旁聽的人。法庭座無虛席,還有近20多人不得不站著旁聽。

法院首先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高桂琴。因高桂琴家屬在聘請律師問題上出了差錯,庭審時律師未到庭。其它三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分別聘請黑龍江焦點律師事務所的兩名律師和黑龍江森工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做辯護人。在庭審調查時,四名法輪功學員都聲明自己修煉法輪功做好人沒有罪,不承認控方強加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同時指證:警察在非法抄家時,他們均不在現場,也沒有在查抄物品清單上簽字,有的證人他們也不認識,有的證人當時並不在現場。

庭審辯論開始後,邪黨審判人員曾數次干涉律師辯護,企圖阻止律師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但三位律師依法力爭,毫不退讓,其凜然正氣令在場所有人欽佩不已。黑龍江焦點律師事務所韋良月律師在辯護時指出:「刑法」第300條規定的「邪教」是一個法律概念。法輪功與邪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名詞,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即:法輪功不等於邪教。自1999年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做出了六部關於「邪教」的司法解釋。其中,只有一部邪教的司法解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出的。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關於邪教的立法解釋,雖然解釋了邪教的概念、含義,卻沒有提到法輪功任何字樣,更沒有確定法輪功為邪教。就包括法院審判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邪教」的兩個司法解釋中,也沒有提到法輪功的任何字樣。何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也沒有權力對於「邪教」的具體含義及法律適用做出司法解釋。包括其他權力機關,在法治國家裏更無權作出解釋和法律適用的意見。

黑龍江森工律師事務所魏俊林律師在辯護時從法律層面闡明法輪功不是邪教,認為法輪功和邪教是兩個不同概念,法輪功倡導真、善、忍,教人向善做好人,根本不是邪教。而邪教不屬於法律範疇,屬於社會生活方面的話題,任何一個政府都無權認定某種信仰為邪教。從歷史上看,對宗教、思想進行鎮壓的結果往往適得其反,儘管過去的一千年裏對各種「異端」的迫害不遺餘力,但恰恰是當初被污衊為異端的宗教成為當下的主流宗教,例如基督教在歷史上就曾遭受長達300年的殘酷迫害,但如今卻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宗教之一。

黑龍江焦點律師事務所李岫彥律師在辯護時認為,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即: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這裏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具體的法律、行政法規。所謂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而「刑法」第300條陳述的主觀要件應是故意,客觀要件應是指造成了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妨害。控方指控被告人犯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四個要件中三個不成立,當然另一個要件也不成立。

三位律師還分別指出,控方提供的物品證據都是在被告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形成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對於扣押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因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的規定,應認定該證據無效。

最後,三位律師一致認為:因檢查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景倫、劉忠權、張樹申的行為不能承立,應該認定的被告人王景倫、劉忠全、張樹森的事實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00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控方指控依法不能成立,應依法宣告被告人王景倫、劉忠全、張樹森無罪。

三位律師的精彩辯護博得了一陣又一陣的熱烈掌聲。邪黨審判長數次加以制止,威脅要把鼓掌的人趕出法庭,但都無濟於事。

面對律師鏗鏘有力、無懈可擊的無罪辯護,兩位公訴人理屈詞窮,一位兩次離開法庭,另一位則耍賴似的說:「我們內部有『兩高』司法解釋,就可以定罪。」律師在辯護時已經闡明,根據《立法法》第42條的規定,「兩高」的司法解釋明顯越權,同時也違反了中國憲法的信仰自由條款,不能作為定罪的法律依據。但邪黨公訴人還用「兩高」司法解釋做擋箭牌,真是可悲可笑!

這裏,我們提醒所有參與這次非法庭審的有關人員:三位正義律師的無罪辯護無疑是給你們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律課,望你們深思明鑑,認清邪黨對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的殘酷鎮壓,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完全是違法的。蒼天有眼,善惡必報。不久的將來,當人類歷史翻過這一頁的時候,神的最後大審判即將開始。那時,凡是追隨邪黨迫害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的人,都將被送上歷史的審判台。真誠希望你們珍惜自己和家人的未來,用實際行動彌補自己的過失。如今,選擇的機會已經擺在你們面前,促成高桂琴、王景倫、劉忠全、張樹森等四名法輪功學員的無條件釋放,就可以為自己和家人贖回永久美好的未來。


賓縣法院有關人員電話號碼

賓縣法院有關人員電話(手機)號碼
審判長:郝文軍
電 話: 0451-57911896(宅)
 0451-57983915(辦)
手 機: 13766976087
審判員:胡景奇
電 話: 0451-57911860 (宅)
 0451-57983915(辦)
手 機: 13694516168 
審判員:婁安成
電 話: 0451-57980820(宅)
 0451-57982163(辦)
手 機: 13154519303 
法院院長:劉福林
電 話:0451-57983867
手 機:13634809966
副院長:徐立曄
電 話:0451-57983973
0451-57980700
手 機:13903667198
副院長:鞠百林
電 話:0451-57984307
0451-57911802
手 機:13945126564
副院長:劉國平
電 話:0451-57918371
0451-57985825
手 機:13091441616
副院長:徐景龍
電話:0451-57918373
0451-57987098
手機:13903669739
副書記:國家偉
電話:0451-57985229
手機:13936079988,13603649866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