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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雲南網球隊員被誣判七年,父母再次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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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雲南法輪功學員韓震昆,男,40歲,曾為雲南省網球運動隊隊員,1991年轉業到昆明錦華大酒店做服務員,2003年因修煉法輪功被迫辭職。2004年4月23日被五華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到家裏綁架、並非法抄家,同年8月24日遭昆明市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後被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一監獄第十二監區至今。

2008年12月24日,雲南法輪功學員韓震昆年邁的父母,第四次來到了雲南省高級檢察院,遞交了訴訟狀。以下是訴訟狀原文。

訴訟狀

隨著法律的逐步完善,生活在法制國家的普通老百姓們也開始拿起法律這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我們雲南高院的新規:審判法官違法辦案終身追究,更鼓舞了廣大人民對「公平、公正、公開」審判的信心。

在此,針對雲南省昆明市中級法院(2004)昆刑─初字第198號刑事判決書,也就是對法輪功學員韓震昆、郭娟的刑事判決,我們認為是錯誤的,違法的,所以對審判長張兆龍、代理審判員唐勇、代理審判員徐建斌的錯誤審判和裁定提起訴訟,理由如下:

─、罪名的不成立

1、《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沒有立法權,只有執行權。 在對法輪功學員審判時,常用的法律依據是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而《決定》中並沒有法輪功字樣,也就是說全國人大並沒有給法輪功定性,這怎麼可能成為鎮壓的依據呢?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功的決定》、公安部發布的:依據民政部的取締決定而做的通告不是法律,所以罪名是不成立的。而江澤民個人對法國記者說法輪功是邪教、第二天《人民日報》發表的社論《法輪功就是邪教》不僅不是法律,還是嚴重的違法。

2、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並沒有「法輪功」字樣;《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也沒有「法輪功」字樣;《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也沒有「法輪功」字樣出現。最關鍵的是它們都沒有解釋法律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越權解釋法律是違反憲法的嚴重行為!所以罪名是不成立的。

3、雖然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通知》(1999年10月31日頒布並實施)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1999年11月5日頒布並實施)這兩個文件中雖含有「法輪功」字樣,但鑑於上述兩個罪名不成立的理由,它們也沒有法律效力,更何況法輪功根本沒有其中所列舉的邪教的特徵。

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是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為根本的佛家高層次上的修煉方法。他不僅是一種十分有效的健身功法,又是一種崇高的信仰。對「真善忍」的信仰不僅使人有健康的身體,而且使人變得真誠、善良與寬容。與邪教的特徵完全不沾邊,所以自1992年從中國長春傳出,迄今已跨越種族、文化與國際的界限,給全世界80多個國家、幾億人帶來健康和美好。在1999年7月20日以前,大陸對法輪功的褒獎也不少:

1993年12月11日至12月20日,李洪志先生第二次率弟子以博覽會組委會成員身份參加於北京三元橋的國際展覽中心舉行的「北京1993年東方健康博覽會」。李洪志先生於12月15日、17日和20日作三場報告,會後獲博覽會最高獎「邊緣科學進步獎」和大會「特別金獎」及「受群眾歡迎氣功師」稱號。

1993年12月27日,李洪志先生獲中國公安部所屬「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榮譽證書。

1998年,國家體總派出調研組到長春和哈爾濱對法輪功進行調研,對法輪功作出正面評價。調研組組長邱玉才在座談會上表示:法輪功的功法、功效都不錯,對於社會穩定與精神文明建設,效果都很顯著。

1998年5月15日晚10時,北京中央電視台在第1套節目《晚間新聞》和第5套節目中分別報導國家體育總局伍紹祖局長視察長春及廣大群眾修煉法輪功的盛況,時間大約10分鐘。這是國家電視台罕見的對法輪功修煉做正式的正面報導。

1998年9月,由醫學專家組成的小組,對廣東12000餘名法輪功學員進行表格抽樣調查,結果表明祛病健身總有效率為97.9%。

1998年下半年,以喬石為首的部份中國全國人大離退休老幹部根據群眾來信反映公安不公正對待法輪功學員的問題,對法輪功進行數月的詳細調查研究,得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並於年底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提交調查報告。

1993年至1999年,《氣功與科學》、《中國氣功》、《文藝之窗》、《大連日報》、《大連晚報》、《中國經濟時報》、《北京日報》、《中國青年報》、《樂山日報》、《羊城晚報》、中央電視台、上海電視台、香港電視《城市追擊》、中國《深星時報》等媒體先後正面報導法輪功及李洪志先生。

當今世界各國政府機構、團體組織對法輪大法和創始人的褒獎多達數千項,李洪志先生連續4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提名,《轉法輪》一書被翻譯成30多種語言,全世界修煉者多達億萬。

所以無視事實而強加的罪名是不符合事實的。試想,如果法輪功是邪的,能洪傳世界嗎?相信他的人且不成了傻子?所以罪名是不成立的。

二、行為的合法性

1、《憲法》第35條「基本政治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條文註釋: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願的自由,包括(1)言論自由,即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形式,針對政治和社會中的各種問題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2)出版自由,即公民可以通過公開出版物的形式,自由的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社會事務的見解和看法的自由(其它略)。

1999年7月20日以後,言論自由被扼殺了。為了講清真相,法輪功學員自覺走出來,用憲法賦予的權利講述著法輪功真相。因為韓震昆們無論在行使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時候,都沒有使用暴力, 沒有侮辱他人, 沒有捏造事實,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只是向政府和人們講述著自己受到的迫害。這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不符合事實的誣陷難道不應該澄清嗎?所以韓震昆、郭娟的行為是合法的。

2、《憲法》第41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 控告或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這些都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活動予以監督的權利,概括為「監督權」。相當於國外憲法規定的「請願權」:指公民享有為維護公共利益 自身權利而單獨或集體地向國家機構陳述意見 提出要求並在規定期限內得到答覆的權利。

「4 25大上訪」就是法輪功學員集體向國家機構陳述意見,並在一定期限內得到了答覆,成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範例;同時眾多法輪功學員在上訪中自覺維護「公共秩序、 公共衛生或道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走時地上連個煙頭紙屑都沒有,展現了中國公民的高素質。不僅沒有違法,由於得到國際社會的好評,還為國家爭了光。

1999年7月20日對法輪功的突然打壓,剝奪了法輪功學員一切應有的公民的合法權益。一切合法的權益變成了非法的:上訪是非法的,小聲的向身邊的人講述自己的冤是非法的;殺人犯販毒犯可以有律師,而1999年7月20日以後,律師長期被以口頭傳達的方式告知禁止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剝奪了律師的獨立職業權的同時也剝奪了法輪功學員接受法律服務的權利。這種做法本身就是違法的,而法輪功學員為維護《憲法》第3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行為是合法的,所以韓震昆、郭娟的行為是合法的。

三、自覺維護法律尊嚴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特殊行為規範,規定了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所以真正的公正、公開、公平的依法辦案就是在維護法律尊嚴、就是在維護國家尊嚴。

人民法院應該是通過其《判決書》的形式予以確認其是支持道德、正義、公理而不是支持非法和霸道以及邪惡,所以當我們的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職權在做著與法律條文背道而馳的判決,是不是在褻瀆法律?是不是在藐視法律?是不是在向國家尊嚴挑戰?是不是在破壞國家聲譽?是不是在損害國家形象?而對於相當數量的法輪功學員的慘烈迫害更激起世界各國人民的強烈憤怒和指責。事實就是這樣的。因為各級公檢法對法輪功的無理的、殘酷的迫害在社會上、在國際上曝光以後就起到了這樣的作用。各級公檢法對法輪功無理的、殘酷的迫害不僅僅違反了本國法律,也違背了中國自己參與簽訂的世界人權公約。所以指責你們褻瀆法律、破壞國家聲譽一點都不過。打人是犯法的,殺人是要償命的,違法判決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還有天理吶!如果我們每個執法人員都能夠秉公執法,後果就不是這樣了。

審判長張兆龍、代理審判員唐勇、代理審判員徐建斌,雖然主要責任不在你們,但在辦案時、審判時你們和自己的良心商量過沒有?尤其是審判長張兆龍,當律師辯護說取證有問題時,你竟指責律師站在那個立場上?看來你的在文化大清洗中遺毒還未肅清,還在法庭上搞整人的政治運動,威脅律師。律師當然站在當事人立場上啦,要不請律師幹甚麼?趕快回到法制社會來,做違法的事最後終究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即使你們是按上邊的要求做,但最後承擔法律責任的還是你自己。我們起訴你們的目的,是希望你們在今後的辦案中能真正秉公執法,要對得起「人民法院」這幾個字,要對得起良心、公義。

在此我們強烈要求:(1)真正按法律重新審理法輪功案件;(2)無條件釋放所有法輪功學員和我們的兒子韓震昆。

此呈
各級法院

法輪功學員韓震昆的父親、母親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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