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魯紅軍的妻子向有關單位提起的「控告狀」。
原告:
李蘋,女、漢族,家住河南省淮陽縣魯台鄉魯集村。
被告:
1, 魯台派出所警察,和所長戴正運、陳善堂;
2, 淮陽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程偉峰和李昌虹等。
事實和理由
我叫李蘋,今年四十一歲,是魯紅軍的妻子。在2008年農曆四月十四夜裏十一點多鐘正在家裏熟睡的魯紅軍被淮陽縣國保大隊和魯台派出所十來個警匪綁架並抄家,惡警沒有任何證件,私闖民宅,非法抄家,私自搜身 從魯紅軍身上搜出個mp3,還從我家搶走彩色電視機一台、影碟機一台、大鍋六個、接收機七個、電風扇一台、手電燈兩把、高頻頭,還有大鍋用的不鏽鋼支架。惡警不容分說把魯紅軍塞進警車拉到公安局,魯台派出所負責人程偉峰迫害法輪功很賣力,花重金在縣裏買個國保大隊長當上了,從此跟蹤、盯梢、敲詐、酷刑折磨大法弟子,都是程偉峰帶頭。他問魯紅軍認不認識赫俊英,說個認識就被打昏了過去;又用涼水潑,不知過了多長時間,魯紅軍才甦醒過來,惡警程偉峰看魯紅軍不行了,給他吃了救心丸,才勉強保著命。我家被搶走的物品,我多次去要,程偉峰推托說沒時間,連個手續也不出。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把魯紅軍非法關押在淮陽縣看守所半年多,十一月初在淮陽縣看守所院子裏秘密開庭,非法判刑三年。
我丈夫魯紅軍,今年四十二歲,初中文化,是個普普通通的農民,靠種地維持生活,人品很好,是十里八村公認的好人,處處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做人,樂意幫助別人。他在煉法輪功之前,有好多不良嗜好,不管家務事,也不抱孩子,經常打撲克、下棋,我倆經常打架,魯紅軍氣的一身病,得了心肌梗塞,時常休克,尿血,陰莖疼的無法忍受,又沒錢治療。一九九七年的春天,我倆正在大街上打架,一個好心的過路大姐,很熱情的拉著我的手告訴我說:不要打架了,有辦法啦。我問她啥辦法,她說煉法輪功,就不打架,還能去病健身。從那天起我倆都煉法輪功,再也沒打過架,魯紅軍的一身病沒花一分錢好了。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魯紅軍宣傳使他親身受益的法輪大法,被魯台派出所警匪綁架後送淮陽縣國保大隊,後送看守所關押,國保大隊負責人趙敏敲詐我兩千元現金沒得逞,隨後以所謂的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為藉口非法勞教魯紅軍二年。
這次被綁架,國保大隊負責人李昌虹敲詐我兩千元現金,說能從輕處理,我就給了李昌虹兩千元現金。農村秋收大忙季節,我在百忙之中又去找李昌虹問情況, 李昌虹又敲詐我五千元說他不當家,他還得請客送禮托人家辦事,花不了再退給我,最近兩天送來,晚了就用不著了。就這樣,我回到家裏思前想後,還是想把自己的親人要回來。一個農村婦女在這秋收大忙季節,上有八十多歲老人,下有三個不懂事的孩子。再說江氏政治流氓集團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九年了,有多少家庭被逼迫的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有多少大法弟子不是被非法勞教,就是被非法判刑,或者是流離失所。我也是幾進幾出被迫害,哪裏有五千元錢給他。又想到丈夫為做好人,幾次被迫害險些丟命,這次關進看守所半年多來,吃不飽,還被強制加班加點幹重活,光生活費貼進去一千多元;還有借不到錢時在家裏做了饅頭給魯紅軍送去,到看守所門口,以夏所長為首的一幫黑社會成員不給往裏送,說不讓送,或者買盒香煙、或者最少也得給十元人民幣才給送。最後我把心一橫,不管用甚麼辦法,只要能出來就行。就這樣我白天幹活,晚上到親朋好友家借錢,費了千辛萬苦,好不容易湊夠了五千元錢, 又去找李昌虹,誰知李昌虹不願見我。
最後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於十一月初在淮陽縣看守所院子裏秘密開庭,沒有通知任何家屬,當天有四位大法弟子被非法判刑,其中有魯紅軍三年,郭輝七年,劉文斌五年,還有一名女學員被非法判刑四年。就我自己也是通過熟人進去的,當官的還不讓我說理,國保大隊辦案人員在魯紅軍的判決書上寫著本村的朱振英在我家煉功了,就這個理由也是辦案人員偽造的、瞎編的,他根本就沒見朱振英的面。
持續九年多的迫害給法輪功學員與家屬帶來了巨大的痛苦與災難,由此帶給全社會的災難也是更巨大的。迫害完全都是非法的,江澤民利用職權指使媒體造謠、誣陷、抹黑法輪功,強加邪教罪名,編造天安門自焚偽案,對全社會強行洗腦,欺騙、毒害、煽動仇恨,操控兩高做出非法的司法解釋為迫害製造理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牟取暴利,就地焚屍滅跡,被國際輿論稱為:「這個星球有史以來最邪惡的」。
《憲法》第三十六條保護公民信仰自由,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正義律師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為法輪功學員王博一家做了有力的無罪辯護以來,律師在全國各地為法輪功做無罪辯護的越來越多。 律師講:「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會知道,在刑法領域,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宗教信仰是屬於思想層面的,它不應受刑罰處罰,更不能因為公民堅持某個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是犯罪的處罰對像,不受刑罰懲治。」 王永航律師指出:自99年7-20以來,用刑法300條,對法輪功學員的任何處罰,百分之百都是冤假錯案。因為你找不到中國任何一條法律,行政法規被破壞。
國際上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第四十一屆會議,十一月二十一日要求中共立即組成獨立調查團,對法輪功學員受到酷刑虐待甚至被活摘器官的指控進行調查,並要求對參與迫害的責任人繩之以法。清算迫害法輪功的違法犯罪已開始,人類最終的大審判就要到來。
我們向各級督察、各級檢察院、各級法院、各級人大、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家媒體、社會各界正義人士廣泛呼籲: 呼喚正義,停止迫害,追究罪責,清除執法垃圾!還法輪功清白。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被控告人淮陽縣國保大隊程偉峰和李昌虹和魯台派出所警察及所長戴正運、陳善堂等,無論以甚麼為藉口隨便綁架都是不能成立的、都是非法的。請問魯洪軍觸犯了哪條法律?有何犯罪事實依據?既無法律依據,又無事實依據,那不是製造冤案錯案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判魯紅軍合理嗎?為何要超越法律之上非要判魯紅軍三年哪,那不是徇私枉法的非法拘禁嗎?被控告人於十一月初判魯紅軍三年,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被控告人淮陽縣國保大隊程偉峰和李昌虹等人,當時沒有向魯紅軍出示任何證件,把魯紅軍身上的mp3搜去私闖民宅,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已構成非法搜查罪。
被控告人淮陽縣國保大隊程偉峰、李昌虹和魯台派出所警察及所長戴正運、陳善堂等抄走了彩色電視機一台,影碟機一台,大鍋六個,接收機七個,電風扇一台,手電燈兩把,高頻頭,還有安裝大鍋用的不鏽鋼支架。折合現金兩千多元。(至今無任何手續),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已構成入室搶劫罪。
被控告人程偉峰毒打魯紅軍,把魯紅軍拉到公安局當場就打昏了,已經改變警察的性質,其行為已觸犯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七款「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同時也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控告淮陽縣國保大隊程偉峰、李昌虹和魯台派出所所有人員,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已構成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六十九條已構成詐騙財產罪,第二百三十四條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為此,特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1、立即釋放我丈夫魯紅軍;
2、立即如數賠還搶走彩色電視機一台,影碟機一台,大鍋六個,接收機七個,電風扇一台,手電燈兩把,高頻頭,還有安裝大鍋用的不鏽鋼支架和mp3;
3、被控告淮陽縣,國保大隊程偉峰,李昌虹和魯台派出所,所有人員多人涉嫌入室搶劫罪、非法搜查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請立案偵查;
4淮陽縣,國保大隊程偉峰,李昌虹和魯台派出所,所有人員、涉嫌入室搶劫罪、非法拘禁罪,請立案偵查;
5、被控告淮陽縣,國保大隊程偉峰,李昌虹和魯台派出所,所有人員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詐騙財產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請立案偵查;
6、賠償由被告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精神傷害費。
呈交:
淮陽縣人民法院
原告:李蘋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