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次在美國做陪審員的經歷說起


【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不久前,我接到了一封本地法院招我的信,心中納悶,怎麼讓法院找上門了呢?打開信一看,原來是被法院選中,履行陪審員(juror)的義務,成為一名陪審員候選人。

我當陪審員的案子是一個搶劫銀行案。當著公訴人、被告和辯護律師的面,法官問了我們陪審員候選人很多的問題。然後由法官提名,在公訴人與辯護律師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定下了十二名陪審員和一名替補陪審員。法官強調說,挑選陪審團是公平、正義審判(fair and impartial trial)的基石(cornerstone),是非常重要的司法程序。我被選為十二名陪審員中的一員,坐在專門為陪審團設的座位上。被告家屬、朋友或對此案子有興趣的人都可以入場旁聽。

很快正式審判開始了,被告有三名辯護律師。按照美國法律,被告在被判定有罪之前是清白的。當雙方證人做證結束、公訴人和辯護律師作結束發言後,最後的判決由我們十二名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做出,但是陪審團的「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必須是完全一致才有效。

陪審團在被隔離的房間裏檢查了證據和證詞,經過了一番熱烈的討論,最後我們十二名陪審員作出了一致的判決。我們的一致判決在法庭上當著法官、公訴人、被告和辯護律師的面正式公布後,法官在我們的一致判決基礎上進行下一步的司法程序,而我們作為陪審員的職責和義務就完成了。

這一次陪審員的經歷讓我親自體驗美國的司法程序。我體會到美國法庭注重司法程序,注重證據,重視司法公正,保護無辜。

通過在美國當陪審員的經歷,我反觀中共對法輪功的打壓,不僅非法,而且荒謬。

這些年來,中共主要是利用刑法300條中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判刑。按刑法學理論,犯罪構成有四個要素,也稱四要件,缺一不可。其一是「犯罪主體」,這主要指:行為人是單位還是自然人,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是不是具有特殊職業和身份的軍人、國家工作人員等。其二是「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即犯罪主體在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如果是故意,那麼他的目的和動機是甚麼。其三是「犯罪客體」,就是犯罪行為侵害的對像,如「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權」;「詐騙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財產權」。其四是「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客觀上造成了甚麼樣的社會危害、嚴重程度如何。

長期以來,專門負責迫害法輪功的「六一零」非法組織與司法部門阻撓正義律師介入法輪功案件,禁止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即剝奪了法輪功案件公正的司法程序。

經過法輪功學員的長期努力,現在許多人明白了法輪功真相,一些律師突破了「六一零」與司法部門的阻撓,敢於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例如,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二日,北京李和平律師、郭少飛律師在為山東省青島法輪功學員劉錫銅做無罪辯護的過程中,詳細地分析了這個案子中的「四要件」,指出了法輪功信仰者的修煉行為沒有違反哪部具體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更沒有破壞法律實施,並且指出了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義對法輪功進行打壓的非法性。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李和平律師在河北省石家莊新華區法院為法輪功學員王三英做無罪辯護的過程中指出,即使按中國現行法律來看,修煉法輪功也是合法的。換句話說,中共這些年來打擊法輪功是非法的,警察抓捕法輪功學員是執法犯法,法院對被非法抓捕來的法輪功學員進行庭審也是非法的,造成了眾多的冤案。

為甚麼這樣呢?因為中國沒有司法獨立,司法為中共的政治服務,是中共打擊異己、欺壓人民、迫害法輪功的暴政工具。中共聲稱對法輪功的「依法辦事」本質上是玩弄和褻瀆法律,是真正的犯罪行為,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受害的不僅是法輪功,也是全國人民。


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2/12/1915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