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庭上揭露酷刑迫害 眾親友庭外遭綁架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2008年11月28日上午,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法院非法審理趙伯亮及其岳母張玉華、李永勝、李海峰一案,庭上驚爆法輪功學員李永勝被牡丹江國保大隊彭福明上繩酷刑迫害,李海峰被國保毆打,數次上繩,現在都過去近四個月了,繩勒痕猶在,北京市功道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志廣為趙伯亮案作無罪辯護。

法院以參加旁聽的親朋好友太多為由,拒絕旁聽者參加法院的所謂公開審理,以各種方式無理驅趕被拒在法庭外的親屬。在庭外,國保大隊調動公安數十名警力強行綁架家屬和煉功人,已知有37人失蹤。被綁架者有的已送看守所關押。

一、律師伸張正義,李永勝、李海峰庭上揭露被酷刑迫害

二十八日上午九點三十分,牡丹江市西安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趙伯亮、張玉華、李海峰、李永勝非法開庭。只有14親屬進入了法庭旁聽。

事情經過,六月三十日下午一點多,火炬派出所非法抓捕大法學員趙伯亮及其岳母張玉華,家裏僅剩下趙伯亮坐月子的妻子和出生僅四天的小兒子。

七月二日,在牡丹江做生意的雞西市法輪功學員李永勝被綁架。國保大隊彭福明,為陷害李海峰收集「陷害證據」。李永勝當庭陳訴,國保大隊彭福明讓我說別人放在我這裏的東西是李海峰給的,承認了就放我,並且給我上繩,受不了我就認了。

六月三十日下午,牡丹江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彭福明、穆稜國保等,在牡丹江市西三條路隆門市場,欲抓世人大斌(不是法輪功學員)時,看見大法弟子李海峰,綁架了李海峰。李海峰在被關押期間,被國保毆打,數次上繩。正如李海峰當庭陳訴:國保給上繩上到極限。問:甚麼是極限?李海峰示範極限狀。問:有甚麼證明?李海峰:現在身上還有上繩留下的繩勒痕。現在都過去近四個月了,繩勒痕猶在。

現在他們被關押在牡丹江市看守所已近四個月之久,並定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之前因「陷害證據」不足,檢察院多次將李海峰等的案子退偵,補充所謂的證據。其實迫害法輪功完全是違法的。

北京市功道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志廣為趙伯亮案辯護詞所述:

「本辯護人接受委託以後,認真查閱了卷宗,會見了被告人趙伯亮,又經過庭審調查,更加有理由認為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牡西檢刑訴(2008)138號」起訴書認定被告人趙伯亮從事法輪功活動的事實雖然基本存在,但其行為依法不構成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其宣告無罪。下面為捍衛法律的尊嚴,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辯護人特本著依據事實、法律至上的原則,發表具體辯護意見如下,望法庭在合議時予以採納:

第一、本辯護人認為,直至開庭的今日,認定法輪功為邪教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因為作為中國刑法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二)均沒有將法輪功定為邪教組織。並且在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又根據當時的國內形勢,以公通字(2000)39號文的形式下達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該《通知》介紹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分別是呼喊派、門徒會、全範圍會、靈靈教、、新約教會、觀音法門、主神教。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被立王、統一教、三班僕人派、靈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兒、達來宣教會、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也就是說,截止到該《通知》出台的2005年,由它認定的邪教組織共有14種,但卻唯獨沒有法輪功組織。那是不是因為法輪功組織的規模還不及上列的14種組織?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稍微了解中國近年來國情的人都知道,法輪功組織在中國大陸的影響,無論是在人數上,還是在規模上都要比這14種組織大得多。據有關媒體

的估計,習煉法輪功的人員數以千萬計,這麼龐大的數字,恐怕比上列14種組織參與人數的總和還要多。但是法輪功卻沒有被認定為邪教,產生這樣的結果,絕不可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在工作中的失誤。

並且本辯護人在此著重需要提醒法庭重視的是2005年是法輪功在中國大陸被取締的第六年,其活動非但沒有停止,反而跨出國門,走向了世界。但卻沒有被認定為邪教,原因何在?不言自明。而且在公通字(2000) 39號文中,公安部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活動組織的認定權利明確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但截止到開庭的現在,我們並沒有見到公安部又出台新的文件將法輪功定為邪教。

因此,辯護人認為截止到目前,我們完全有理由應該相信:在當今的中國,法輪功作為組織雖然被明令取締,被宣布為非法,但卻沒有被依法認定為邪教。所以來講,參與法輪功活動就認定其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缺乏應有的法律依據。

第二、本辯護人認為非法組織並不等同於邪教,法輪功雖然在中國大陸沒有合法存在,但卻絕對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邪教。眾所周知,據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對組織的成立是有法律要求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經過依法登記,即依法登記是合法成立的前提。倒而言之,未合法登記即為非法組織。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方方面面的原因,成立了大量的社團組織,其中包括「同學會」「同鄉會」「行業協會」及一些公司,其中未登記的佔有相當的比例,依據現行法律它們已經可以被取締,又可以被宣布為非法組織。但無論如何,只要未經登記,它們都是非法組織,但能說它們是邪教嗎?法輪功同樣如此,儘管被取締,被宣布為非法,但卻依法不能被認定為邪教。而且從起訴書中可以看出趙伯亮在2000年是因滋事而被勞教的,而非因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而受處罰。這再次說明在1999年法輪功雖被取締但未被定為邪教。所以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伯亮雖然參與了一系列法輪功的活動,但在法輪功沒有被依法認定為邪教之前,是不能將其依照刑法第300條定罪量刑的。」

「1999年3月份,「依法治國」被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為此歡呼。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所有法律的立法依據。凡是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和文件都會因違憲而失效。這從法律層面上標誌著中國將告別人治、走向法治。而今天我們就正好坐在法庭上,法庭理所當然是貫徹法律、執行法律的楷模和前沿陣地。而本律師作為一名法律人,更應當嚴格守法,依法辦案,以法律為武器,切實維護被告人趙伯亮的合法權益,否則將有違法之嫌。所以本辯護人將不得不從刑法犯罪構成要件中剖析被告人趙伯亮的動機和行為。而依據刑事犯罪構成理論剖析的結果,又不得不再次得出趙伯亮無罪的結論,具體理由是:

1、被告人趙伯亮不具備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觀要件,參照2008年1月份人民法院出版的「《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中]」對於刑法第 300條第一款「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主觀要件的分析描述(1909頁),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活動而為之。通過控方提供的材料十分明顯的可以看出趙伯亮根本不具備這種犯罪的故意,他本是學醫的,難免會對各種氣功、中醫發生興趣,

偶然發現法輪功中一些有益的成份,如人間的真和善等。

本辯護人在此要強調指出的是,本人不是法輪功修煉者。根據現行的馬列主義辯證法和矛盾理論,任何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無論那一種理論和學說都有其合理、有益的成份。趙伯亮學習和習煉是想做好人,是信仰,而憲法規定公民是可以擁有自己的信仰的。他並不具備任何犯罪的動機,也不具有多麼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就像他講的那樣,他本人並不具備政治目的,不反對現行政府,也不想從中謀取甚麼,所以他的主觀動機是好的。故從刑法理論上講其行為無論是否有危害社會的結果,均不能說明他具備犯罪的主觀動機和故意。

本辯護人在此需要強調指出的是被告人趙伯亮對起訴書指控其所參與的行為是全部承認的,原因理由很簡單,他之所以敢於承認,就是他認為他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他本人也不想去犯罪,這再次說明被告人趙伯亮不具備犯罪的主觀要件。

2、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伯亮客觀上也沒有對國家法律的實施造成妨害,他同樣不具備構成本罪的客觀要件。

因為根據刑法理論,要想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必須有一部明確的、具體的而非籠統的、模糊的「法律」已經處於或即將處於生效狀態,而此處的「法律」很明顯是狹義的,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通過的法律。

、被告人趙伯亮主觀上必須具有破壞上述「法律」實施的故意,他應當知道「法律」的內容,而且認為該法律的實施將會對自己的權益造成損害。因此,他故意讓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得不到貫徹執行。

、他採取了某種方式對「法律」的實施進行了破壞,客觀上致使「法律」的實施秩序遭到了破壞,產生了具有社會危害的法律後果。

、需要強調的是「破壞法律實施」不能等同於一般的「違反法律規定」,即違反法律不等於破壞法律。

很顯然,本案被告人趙伯亮根本不具備上列的四個條件。

因為被告人趙伯亮雖然可能有某些過激的言行,但是他並不知道哪部將要實施或已生效的法律將會或正在對他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他也沒有採取任何形式對法律的實施進行了破壞。在客觀上,控方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有哪部法律由於趙伯亮的行為而受到破壞。所以來講,趙伯亮不具備構成本罪的客觀要件。

綜上所述,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伯亮雖然實施了起訴書指控的一些事實和行為,但那是為了他個人的信仰和追求,主觀上並不具有任何犯罪的表示。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多麼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並不符合我國刑法有關犯罪的構成要件。而眾所周知,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是通行世界的刑罰原則,也是我國刑法的重要原則。因此,本辯護人認為並真誠希望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伯亮依法判決無罪,以使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在本案得到充份體現。」

這次非法開庭才知道李永勝、李海峰被上繩酷刑迫害。而且彭福明已不是第一次上繩酷刑迫害大法弟子了。大法弟子趙建國就被彭福明上繩二次折磨: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柴市派出所將法輪功學員趙建國、朱秀華等強行拖入派出所,當晚送往看守所非法關押。朱秀華被送往牡丹江公安醫院二、三個星期,惡警多次向她女兒索要錢財。趙建國抵制迫害,不穿號服,被看守所管教「定位」、強戴手銬、腳鐐迫害。國保惡警將其弄到市國保,惡警們輪班「審訊」,數天不讓睡覺,不讓休息。在非法審訊中,叫國良的惡警一腳將趙建國的牙齒踢掉;惡警彭福明給趙建國上繩二次折磨;喬平用鞋底抽趙建國的嘴巴子,並且以勞教相威脅恐嚇。趙建國將被惡警酷刑折磨他的事實寫成材料,反映給住所檢察官和勞教仲裁委員會。惡警怕其惡行暴露,向家屬勒索五千元之後,在年前將趙建國放回。在趙建國剛回家,國保惡警們破天荒地拿著「慰問品」到趙家,實則威脅恐嚇。致使趙建國及家人,有苦不敢說,有冤不敢訴,打掉牙還得往肚裏咽。

在庭上,國保大隊上繩酷刑迫害大法弟子的事實曝光的同時,庭外國保大隊惡警隊長李哲、彭福明、楊丹蓓(女)密謀更大的迫害,瘋狂抓人。

二、國保大隊庭外瘋狂綁架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牡丹江市西安區邪黨法院對法輪功學員趙伯亮、張玉華、李海峰、李永勝非法開庭,4名煉功人的親友從哈爾濱、虎林、密山、雞西、雞東、海林等地趕來,加上本地的親友到場的約有150餘人。上午8點左右,遠道而來的親友進入法院門廳要求進場旁聽,法院工作人員以領導有令為由,只把有身份證的人放入。旁聽人進入法庭時,又被二次檢查,要求只有是被非法審判的大法弟子的直系親屬方可進入。只有14人進入了法庭旁聽。剩下的140多人被法院工作人員攆到了法院的院子裏。

有旁聽者與其交涉,被法院工作人員以種種語言恐嚇,2名公安警察進院後,一法院法警問一戴眼鏡的警察:你們怎麼就來兩個人呢?那人說:也不知道能來這麼多人啊。他們舉起攝像機,照相機對站在目前的人一一錄像、拍照,並說,我都給你們錄上,給你們都備上案。警察用攝像機將站立者驅趕到大門外,有警察一邊關鐵欄杆門,一邊在欄杆裏繼續拍照、錄像。

上午10時左右,一個法警打電話,對方大至問,那邊有多少人?法警回答說:有二百多人吧。而後,警察開始截車,一些車輛被阻在街道旁的路口外,一會有五六輛警車從東面過來,西面過來一輛依維柯,停在法院大門口,約有四十多名警察,他們在法院的院子裏站了三行隊,一個人在前面講話,不一會就迅速散開,警察們站在法院大門的兩面,裏不讓出,外不讓進,開始綁架這些安靜等待非法審判結果的旁聽人員。

整個綁架行動由國保大隊隊長李哲、彭福明、楊丹蓓(女)指揮,很多派出所的警察也參與這次綁架。計有37人被抓,家屬與煉功人問為甚麼要抓人,沒有人回答你,就是抓。

非法庭審在中午12點半左右結束,參加旁聽的親屬發現外面的親人、朋友一個都找不到,經過多次詢問才知被警察綁架,數名家人立刻就到公安局、牡丹江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政協、信訪辦等處要求幫助,但沒有人理。政法委一個接待的人說:「法輪功的事我們有規定,不讓接待,不讓管,我們也沒有辦法。」有人撥打市長熱線電話12345,始終是佔線,這時已臨下班時間。

晚五點三十分,一些親友到市公安局,問及門衛,負責接待的人說:「是抓了四、五十人,但是現在已經處理完了,一些人放了,一些人送看守所了。你們下週一來吧。」在同一地點聽知情人說,國保大隊的頭目在抓完人後,把手機和辦公電話都關掉,所有來電拒接。

牡丹江市相關責任人電話(區號:0453):

牡丹江610辦公室
主任:關久綿 13836378002  宅0453-6412208 0453-6528931
李高陽13704835782   宅0453-6540808

牡丹江市公安局:
0453--6924236、6930185/6282216、6923158、6927339、6918155、6282413、6282360
局長趙金成:13314636111
楊饒林 6282316 、13904530778
張成彬 6282416 、13504533068
李東泉 6282318、 13766669088
李懷岩 6282312 、13904838383
江濱  6282409 、1383637999
謝斌英 6282322、 13945360111
楊陽  6282216 、13904536126
於光  6282221、 13394530333
牡丹江市公安局國保大隊 0453-6282523,6282520,
隊長:李哲
成員:彭福明 楊丹蓓 李學君 劉君 喬平
牡丹江公安局國保二大隊長楊丹蓓電話:0453 6282526
牡丹江公安局國保大隊長手機李哲電話:13604831098
牡丹江公安局國保惡警彭福明電話:13845344344
牡丹江公安局國保辦公室電話:0453 8777444
牡丹江安全局
0453-6424390 0453-6424781
局長 董意志 13314550356 宅0453-6935061
王孟毅 13359881109 0453-666227
張建中 13304538636 0453-6915638
杜平 13303636336 0453-6921595
楊饒林13304535656 0453-6988266

牡丹江司法局
局長 蘆紅13945363166 宅0453-6936889
李欣13514561111 0453-6441111
王鐵流13945362977 0453-6599017
趙清武13303630969 0453-6531533
牡丹江市西安區公安分局:
局長:付衛東13945397208 6423516 6400666
副局長:李華英13704535888、
孫玉成13836318918、
繆效安13946351222
張森: 13304837666
佟江濤: 13514543200
趙成剛: 13836310008
王麗君: 13945309776
萬衛東: 13684535766
呂昌湛 : 13946360077
牟道春: 13845351888
趙大英: 13946360233
趙德貴: 13303638877
梅永剛: 13946365655
主抓迫害法輪功的副局長:張志成 13304530788;
政保科長:呂志13704836799

國保大隊:賈建彬、孫岐山、郝衛國、劉永生、樸鐵洙、張蘊鳴、劉玉傑0453-
8695856、殷建華0453-6423994-7305、商金峰 13946348610(督察大隊)、趙勇
(三中隊長)、藏永明(二中隊長)、張英俊(治安大隊長)
治安隊警員:於少權、楊楓、許大偉、寧坤、王永光
消防科:張志國、李恆大
刑警大隊長:楊曉東13946367171
黃麗君 13303639558
西安區法院:
高紅旗: 8938901 6924233 13945367223
關俊林: 8938907 8694398 13836317998
畢同旭: 8923550 6251550 13903639550
張亞明: 8938905 6413332 13304837767
荊宇軍: 8938903 13329432888
西安區檢察院:
張雪彤: 6448001 6991999 13904535013
魏軍: 6448002 13089837123
劉秀梅: 644003 13009881011
董光明: 6480054 13555408188
朱福生: 6448005 13766608111
劉少賢: 6448006 13091833666
劉明智: 6448007 13804805088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