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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刑二庭法官王英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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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我叫李香芝,女,1939年7月6日出生,是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槐中路59號15棟5單元202號居民,今天我以無比憤怒的心情向您控告,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王英辰執法犯法,嚴重侵犯我女兒李秀敏合法權益一事,並懇請儘快予以查處!

我女兒李秀敏,1959年4月1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2007年11月份被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無理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我女兒李秀敏不服,提出上訴。2007年12月25日,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刑二庭法官王英辰,電話通知我和丈夫張文支,稱該案二審由其承辦。見面後,由我們夫妻二人擔任李秀敏的第二審辯護人。

2008年元月4日上午10時許(星期五),我拿著辯護詞由親戚陪同,來見法官王英辰,將辯護詞交給他後講,我們不是專業律師,不知如何辯護,現在能否換請律師作為李秀敏的辯護人,王當時稱說可以,並讓我們儘快在審理期限內換請律師辯護。得到王的認可和承諾後,我們隨後在法定休息日趕到北京,為李秀敏請得律師。

北京律師於元月7日下午(星期一)即攜帶全部有關手續來見法官王英辰,當時王去看守所辦事,到臨近下班之時,才同律師和我們見面,但卻以本案他已辦完並上交為由拒絕律師介入。我問其交由何人,他說不能告訴,問他何時將案辦完,他先問我上週何時來見他,當時由於記憶錯誤說成「上週四」時,他就順口說成結案時間為「上週五」,語氣飄忽不定,讓人難以信任。隨後我們又多次去走訪,仍然無果,但二審判決至今未下,充份說明二審仍在審理中,並未結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條明確增加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充份說明律師是辯護人的首選人選。

我女兒李秀敏體弱多病,為強身健體,減少醫療開支,大約96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她身心受益良多,多種疾病都逐漸痊癒。依據現行法律依法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現一審錯判,為求公正,提出上訴。二審法官王英辰作為上級法院的法官,本應具有更高的業務素質和人權修養,但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他身為執法人員,竟置國家法律於不顧,無理剝奪我女兒李秀敏接受律師辯護的權利,並且我女兒在看守所惡劣的環境中多種疾病復發,眼睛疼痛、視力模糊,2007年7月看守所帶她到醫院體檢確診子宮裏有三個瘤子,大的已到4公分,正在日趨惡化。為此她本人和我們家人多次四處奔走呼籲,要求取保候審。但王英辰置我女兒李秀敏的生死於不顧,對我們的合法、正義要求置之不理,不僅不合情理,也嚴重侵犯我女兒李秀敏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我認為我女兒李秀敏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位公民,無論是否犯罪,身犯何罪,其合法的權益都應受到保障。現在中院法官王英辰,身為人民法官,不依法辦事,無理剝奪我女兒李秀敏的取保候審權、請求律師辯護權,嚴重的侵害了李秀敏的合法權益。我們全家實在忍無可忍,只得向各位領導伸出求助之手,強烈要求有關領導嚴查王英辰的違法行為,儘快使我女兒李秀敏取保候審和得到律師辯護,以切實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轉呈各相關人員

控告人:李香芝、張文支
聯繫電話:0311-85824274

註﹕後經多方努力,已經讓律師介入,但仍然不批准身患腫瘤的李秀敏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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