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台灣法官的修煉故事(圖)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七日】古金男先生現職為台灣台中高分院法官。他出生在貧窮的農家,初中只讀了一年半,就輟學在家幫忙牧牛種田。直到入營當兵之後,才在軍中自修參加普檢、普考,服役中通過普考,獲考試院分派到公路局任職。退伍後在公路局服務期間,繼續參加高檢、高考,再考上司法官。在幾乎全是法律系所畢業的學員中,不但年齡較輕,還以優異成績名列前茅結業。踏入司法界後,亦由一審法官、庭長,到二審法官、庭長,一路領先同期學員。無論考試或就業,都很稱心順意。尤其古先生僅以初中肄業的學歷,職級高達台灣現行文官職等之最頂點,簡任第十四職等,古庭長一生諸事順遂,為甚麼會走入法輪大法的修煉行列呢?以下是他的得法經歷與改變。


現職為台灣台中高分院法官的古金男先生

一、見證癌症末期的好友煉法輪功而痊癒

我是一九四五年台灣光復那年出生,今年六十二歲。二零零一年七月,好友郭先生、李女士夫婦送我一本《轉法輪》。我從隨書附送印有各地煉功點的資料中,找到距我住家較近的煉功點,經以電話與負責的學員劉先生聯絡後,開始學法煉功。

在此之前,我對法輪功還很陌生,只偶而從電視報紙上看到中共打壓法輪功的訊息報導而已,但認為法輪功也和一般太極拳、外丹功一樣,是一種健身運動。

送我《轉法輪》的郭妻李女士,原本罹患淋巴腺癌多年,曾先後多次前往上海,求治於當地名醫,經醫師看診後,由上海寄來中藥,供她長期服用,病情因而暫時獲得控制。但後來病情再度發作時,已是癌症末期,腫瘤擴散至全身,大陸名醫也束手無策,只好住進台大醫院接受化療。

我與內人在她完成化療全部療程返家後,前往探視。她身體非常虛弱,幾乎奄奄一息,頭髮也因化療全部掉落。我與內人聽他們夫婦敘說病情之後,在回家的路上心情都非常沉重,我倆均有相同的預感,認為如果再接獲來自他們的音訊,一定是個噩耗,不會是好消息。因為醫師告知郭先生說,以李女士的病況,可能頂多再拖三兩個月,或許只有半個月、一星期。

後來得知李女士因修煉「法輪功」,身體就奇蹟似的快速好轉起來,不但體內的癌細胞消失不見,原本已掉光的頭髮也從新再長出來,而且紅光滿面,神情氣色都非常好,實在不可思議!

我讀《轉法輪》第一遍時,就對於法輪功的純正無私、博大精深的法理內涵,深感折服。尤其在親眼目睹郭妻李女士的神奇事例後,印證了《轉法輪》書中所闡述的種種玄機奧妙,都是千真萬確。因而更堅定我修煉的信心與決心。

二、修煉後身心健康,聽訟更有耐心

我從小就體弱多病,小學畢業後雖然考上初中,但只讀了一年,剛升上初二就因病休學,從此就在家一邊調養身體,一邊協助父兄耕稼。直到入伍當兵,才在軍中體檢時驗出心臟左側束支傳導阻塞。也由於身體不耐操勞,而獲派較輕鬆的文書工作,乃利用空閒自修,參加普檢普考,再參加高檢高考及司法特考。

退伍後即從事公職迄今,即將屆滿四十年。而這數十年來始終困擾我的,除了胸悶心悸之外,還有腸胃不適及呼吸器官過敏的毛病,時常感冒咳嗽支氣管發炎,每年幾乎都要用掉三、四張六格的健保卡。

自從我修煉法輪功後,所有身體不適的現象,都在不知不覺中完全消失。六年來從未再看病吃藥,也免掉了每年一次的全身健檢。即使偶因氣候變化受涼,也只是流一兩天鼻水就過去了。身體健康上的改變,實在有天壤之差別。自從修煉後,本來近半頭的白髮,現在白頭髮只剩幾根,不僅落髮減緩,還有細發更生。身心卻比以前更健康有活力,使原本因中共負面宣傳不解法輪功真相的法院同事們,才知道法輪功根本就不是中共所宣傳的×教組織,實是博大精深的修煉法門。

法輪功教導學員符合宇宙「真、善、忍」特性修煉,隨時保持慈悲祥和的心態,遇到矛盾衝突時,要向內修、向內找,凡事先考慮別人,注重心性修煉。所以在修煉後,除了身體健康上的改變之外,受益最大的就是在精神層面的提升,隨著學法後對法理的熟悉認識,人生觀也完全改變,性情變的更樂觀開朗。不再為些微的吃虧而耿耿於懷,更不再去斤斤計較。

以往開車上路,總是心浮氣躁,不時瞄著鐘錶,急迫的想早點到達,看見遠處綠燈,會趕緊加速怕變換紅燈後被擋下,遇到違規爭搶,心裏還憤忿難消。學法後才察覺這些偏差,逐步的加以改正。現在懂的要「先他後我」,有事儘早出門,隨時保持寬容祥和的心情駕駛,格外坦蕩舒暢。

過去,我要打長途電話,會留待上班時到辦公室撥打,貪公家一點小便宜,如今都隨身自備手機,只要是聯繫私人事務,即使人在辦公室,也不去佔公家的便宜,看在同事們的眼裏,著實對法輪功另眼相待,因此有很多同事,在知道法輪功的真相後,都想學煉,有些也曾到煉功點參與煉功。

在沒有學法以前,我對於手上的繁雜案件,總會覺的壓力很大,心情就無法放鬆下來,總想趕快把那案件審結。事實上法官辦案,都是「舊案不去,新案照樣陸續來」,根本不可能把手中案件全部結清。學法後隨著待人處事的態度轉變,放棄急於結案的執著,無論手頭上有甚麼大案未結,都能以平常心來對待,不因案情繁雜而厭煩,如此思維更縝密,也較能耐心聽訟,無論當事人的態度再激動,我依然能夠保持心平氣和,反而有助於案情之快速釐清審結,及裁判品質之提升。

三、妻子也得法,將真善忍美好帶給受刑人

以前,身為一家之主,雖不至於有粗暴言行,卻霸氣十足,唯我獨尊。學法後幾乎就不曾再對家人發過脾氣。內人與我同時開始學煉法輪功,也是見證了大法的神奇威力,而決心修煉。

內人得法後,由於凡事都能先考慮別人,也肯付出而不計他人回報,更不會為細微枝節而挑剔,所以與兒媳間相處的很融洽,還帶領著讀國小的三名孫女學法煉功,全家都同時受益。

內人雖然身體狀況還不錯,也因為想起當年臥病在床的父母,所受病痛的折磨,錐心刺骨,更知道:「我們每個人身上其實都潛藏著很多病因,不曉得甚麼時候會發作」,所以她不但天天早起煉功,學法更為積極。原本很少出門的她,常常和同修們到監獄或看守所洪法教功。她說:「每個人都有善良的一面,很多時候犯罪,是因為一時無法控制自己惡的一面,而鑄成大錯。但我希望他們也能有機緣了解法輪大法,走上返本歸真的修煉路。」

而在教導受刑人學法煉功之中,讓她感覺到自己的心性也在提升!內人曾說「學法後,大法指導我們放下一切執著,凡事講究隨其自然,包括家庭、子女及工作。把身心壓力全部釋放出來,頓覺頭腦清晰,心胸開闊,思維更縝密,工作效率比以前更為提高。如今生活非常踏實,學法這幾年來,才真正感受到心情開朗,精神愉悅的快樂人生」!

在三十餘年來擔任法官的生涯中,我看到犯罪率的年年攀升,犯罪年齡的節節下降,犯罪手法日益凶殘。道德沉淪,風氣敗壞,你爭我奪,爾虞我詐。自己雖然努力做到公正不阿,但面對這些社會亂象,仍然頗有一種無力之感。直到讀了《轉法輪》,我感到非常震撼,我認為法輪大法是真正能拯救人心,導正社會亂象的大法。而許多受刑人在獄中得法後的改變,真的證明了法輪功的神奇。

四、中共知法犯法迫害法輪功,毫無人權法制可言

身為一名法官,我認為中共對法輪功的殘暴鎮壓,完全師出無名。其打壓法輪功的所謂鬥爭策略,未經立法程序,只由當時擔任中共總書記、國家主席兼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之江××,在其發表的「江澤民同志給政治局常委及其他有關領導同志的信」中,指示應結合中共黨、政、軍、警資源及司法系統,展開全面鏟除法輪功之鬥爭,並下達「江澤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通知,指示要馬上組織力量,制定鬥爭策略,擅以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決定」及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進行對法輪功之鎮壓,從中央到地方各部門,都分別成立專責執行鎮壓之「六一零」辦公室,四處抓捕法輪功學員,不經審判程序即予關押監禁,施以所謂的強制轉化,或令入勞教場所、甚至是精神病院,施以酷刑虐待及折磨。還操控法律機器阻絕法輪功修煉者的司法救濟,由最高人民法院通令各級法院及律師協會,對於法輪功所提訴訟或陳情,一律不予立案受理。其執行鎮壓之各級「六一零」辦公室及所實施之鎮壓行動,不但違反中國憲法及法律之規定,更凌駕於憲法及法律之上,致使受迫害者求訴無門,毫無人權法制可言。

依據中國現行憲法之規定,一切法律、規章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團、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然而江澤民卻以其一己之私,動用整部國家機器,超越憲法和法律,展開對法輪功的鬥爭。

又中國憲法於第二章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且禁止非法拘禁和經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舉凡一般民主國家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幾乎同樣都有明確規定。

另依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第64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92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111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其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也都有對於公安或監所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施以毆打、傷害、凌虐、逼供等暴行之處罰規定。

但中共對法輪功的鎮壓,竟於正規之司法體系之外,非法成立各級「六一零」辦公室來負責執行,所有搜查、逮捕、關押,都不經法院及檢察系統之介入,甚至還阻絕法院及檢察系統受理法輪功修煉者的司法救濟,連律師都被禁止為法輪功立案提訟,嚴重的踐踏其憲法與法律及基本人權。

是以就中共鎮壓法輪功之事例,即知其憲法及法律只流於表面形式,其憲法及法律不但無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反倒可以被用來壓制迫害人民。憲法層級所訂定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非依據法律不受逮捕、拘禁;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查搜;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等等,根本形同虛設。更暴露中共對法治人權的踐踏,其殺伐蠻橫之邪惡本質始終沒有改變。

五、活摘器官天理不容,我加入反迫害行列

我是從事司法工作的現職法官,以前曾參與法輪功人權小組,關注法輪功人權受迫害的問題。目前這個組織在北美成立「人權法律協會」,我為諮詢委員,共同為維護基本人權而努力。

法輪功遭受中共殘暴的迫害達八年,年前更驚聞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恐怖暴行。「法輪功受迫害真相調查團」(CIPFG)發函請求加拿大著名的國際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加拿大前國會議員和外交部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幫助調查關於中共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活體強行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指控。經嚴格的論證後,得到的結論是:「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確有其事」,而且還在持續發生著。已證實中國器官移植的背後確實擁有一個龐大的活體器官供應庫。而這些器官的來源就是那些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中共這種喪盡天良的暴行,隨著這份調查報告書的出爐,在世人的面前曝光,有助於制止其惡行的繼續實施。

面對中共暴行,我一定會堅持反迫害、講清真相,直到正義彰顯的那一刻到來!

結語:

古庭長最後說:「法輪功沒有組織名冊入會等形式,來去自由,完全免費教功,指導學員注重心性的提高,放棄一切對名利的執著,是一種高層次的修煉法門,只要真修實修,就能身心受益,功效神速。李洪志老師是開一扇最方便之門教導人如何在常人社會中修煉。它是一部可以拯救人心、矯正社會亂象的正法。有幸接觸到法輪大法的人,千萬不要因為得之容易,就不知珍惜;更不要到了生死關頭,才想到要真修實修」。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