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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6/8/156449p.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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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共的經濟立法看中共本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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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七年六月八日】世界共產主義運動經過幾十年的過程,早已被歷史所淘汰,以江澤民為首的中國共產黨發動對“真善忍”的邪惡鎮壓,最終註定中國共產黨的滅亡,從而為共產主義運動畫上一個句號。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今天,中共採用 “政府謊言”欺騙世界人民,企圖依靠世界各國的資金為中共經濟“換血”,延續其已瀕臨崩潰的經濟。下面僅舉幾例供大家甄別: 一、政府承諾言而無信 在中共的改革初期,被中共推崇為“總設計師”的鄧小平為了消除西方社會對中共政府的不信任,曾經向世界各國承諾“我們的改革開放政策五十年不變”。為了吸引各國資金,當時制定了許多“外商”投資優惠政策,請大家回過頭來看一看,現在還剩下多少?中共新出台的《企業所得稅》法已經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率,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將被逐步取消,僅允許2008年1月1日已經開始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在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後按原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 據2007年03月04日news.xinhuanet.com 報導,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發言人姜恩柱說,“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中國加入WTO過渡期的結束,對內資、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所得稅率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要求,儘快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有利於內外資企業處於平等的競爭地位,有利於統一、規範、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建立,促進國民經濟更加健康、協調地發展。” 上述報導內容說明中共的改革開放政策已經變了,這期間還不到五十年,“總設計師”的承諾成了一紙空文。 二、法律成為中共手中的工具,制定和執行缺乏嚴肅性。 2007年6月1日,中共將生效執行一部新的《企業破產法》,對此一些西方社會也有不少評論。該法的制定存在如下問題: 1、法律適用主體不完整,不能規範社會經濟行為。 在西方社會中,《破產法》是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可少的法律規範,對所有經濟主體都應該適用。而中共的《企業破產法》只適用於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的科、教、文、衛等事業單位、政府和個人都不適用。用該法起草工作組組長朱少平的話講就是“第一,它不適用於所有企業,第二,也不適用所有國有企業,第三,有一定的期限和範圍。” 試想,用這部法律如何規範中國的社會經濟活動,它只不過是中共吸引外資實現“換血”的一張招牌罷了。看,我們也是市場經濟,我們也有《企業破產法》,都來投資吧,別再對我們反傾銷了。 2、政府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滋生腐敗。 在破產案件中,債權人是主要清償對象,破產案件應該委託誰來代理,這些都是債權人的事,由債權人來委託管理人進行清算工作,這是西方社會的一個普遍做法。而中共《企業破產法》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這一規定嚴重地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直接關係到企業破產能否公正地進行。 現階段中國境內社會中介機構承接業務的回扣率一般都在15─30%之間,有的還會更高,法院的這一做法將意味著指定管理人的法官個人將有豐厚的灰色收入。以北京為例,現階段該地區有會計師事務所400多家,有律師事務所1000多家,而北京一年能有多少破產案件,這些業務給誰不給誰還不是“法官”說了算嗎? 據news.xmnext.com網所載,《中紀委最高檢深圳法院反腐 5法官落馬》,這5名“法官”均與破產有關,其中僅就裴洪泉1人而言,光在他家就查抄出現金2700多萬元、美元95萬元(讀者可到網上查看詳情) 法輪功以“真善忍”為準則,教人向善,使社會道德回升,這已被全世界絕大多數善良的國家和人民所公認,而中共邪教集團卻以謊言欺騙世人與真理為敵,斷絕世人回歸之路,殘害人民。 我呼籲全世界所有善良的人們,都來自覺的唾棄中共這一人間惡魔,開創自己的美好未來!(請讀者原諒,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不能留下真實的姓名)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7/6/20/86940p.html) |
| 成文:2007年05月27日 發稿:2007年06月08日 更新:2007年06月08日 13: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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