譴責《星島日報》對法輪功的栽贓性報導


【明慧網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七日】今天偶爾在一個論壇上看到《星島日報》2007年6月11日的一篇關於發生在荷蘭的一個殺人烹屍慘案的報導,該報導的標題以極大的字體宣稱「法輪功修煉者精神分裂行兇」。這是一篇違背新聞從業者道德的栽贓性報導,這是因為:其一:殺人者被確診為精神病患者。其二:作為同性戀男妓的殺人者根本不是法輪功修煉者。

開宗明義,法輪功明確規定不能殺生。請看法輪功的主要著作《轉法輪》的第七講:

「殺生這個問題很敏感,對煉功人來說,我們要求也比較嚴格,煉功人不能殺生。不管是佛家、道家、奇門功法,也不管是哪一門哪一派,只要是正法修煉,都把它看的很絕對,都不能殺生,這一點是肯定的。因為殺生後出現的問題太大了,我們得跟大家詳細的說一說。殺生,在原始佛教中主要是指殺人,這是最嚴重的。到了後來,把大的生命、大的牲畜或者是稍微大一點的生命,都看的很重。」

很顯然,殺人者徹底違背了法輪功的規定,這種人怎麼會是法輪功修煉者?這種人殺人怎麼會和法輪功扯上甚麼關係?

雖然報導的開篇就以一個驚嘆句誣稱殺人者是法輪功修煉者,但是接下來,報導不得不指出殺人者接受了司法部精神心理研究所的檢查,該所認為殺人者患有精神分裂症和慢性妄想狂症狀。原來,這是一個精神病人殺人的慘案。而根據世界精神病學協會的原則,這種慘案根本不應和宗教信仰扯上任何聯繫。

比如近年來在美國德州發生了兩起母親殺害自己孩子的慘案。兩個母親都自稱是基督徒,在法庭上分別聲稱是「上帝」和「撒旦」告訴他們殘殺自己的孩子。可是美國媒體根本沒有突出殺人者的基督教信仰。而《星島日報》從標題到內容都竭力把這個慘案和法輪功聯繫起來,甚至誤導讀者修煉法輪功會造成精神分裂。這種報導和中共栽贓陷害法輪功如出一轍,用心極其下作。

《星島日報》接下來的報導更讓我們肯定殺人者根本不是法輪功修煉者。《星島日報》引述殺人者稱:「自己信奉的神和死者的神在500年前就發生衝突」。而法輪功修煉者都是按照李洪志老師的教導修煉,根本就沒有甚麼「自己信奉的神」。

《星島日報》還報導:「據介紹,在中國大陸出生的兇手小時候就很頑皮任性,1994年被逐出中學,之後他從農村到北京謀生,在的士高舞廳混飯吃,後來更加充當男妓。兩年之後,他認識了一位荷蘭人,萌發了前來荷蘭賺錢的念頭,甚至不惜投身色情業。

不過,他2003年8月來荷蘭初期,還是在中餐館中工作,半年之後在阿姆斯特丹的同性戀場所認識了尤斯茨的父親,於是兩人同居,住在阿爾芬,一方為了居留,另外一方是出於情慾。」

法輪功明確反對同性戀行為。請看李洪志老師於1998年在瑞士講法中回答弟子的問題:

「問:為甚麼說同性戀是不道德的?

師:大家想一想,同性戀是人的行為嗎?天造了男人,造了女人,目地是甚麼?是繁衍後代。那男人和男人,女人和女人,那一想就知道他對不對了,小事兒不對了說他是錯了;大事兒不對了那就是沒有人的道德規範了,不配做人了。」

據《星島日報》報導,殺人者一直在進行同性戀行為,甚至還曾充當男妓。這些行為完全違背了法輪功的教導。這種人怎麼會是法輪功修煉者?在海外很多人為了得到居留權而冒充法輪功修煉者,難道這些人犯罪都和法輪功有關?

《星島日報》不負責任的誣稱殺人者是法輪功修煉者,可是卻不採訪任何一個真正的法輪功修煉者,不給他們一個澄清的機會,這種報導和中共的一言堂栽贓有何區別?

我們強烈譴責《星島日報》的栽贓報導,我們責令《星島日報》必須挽回該報導給所有真正的法輪功修煉者的名譽造成的傷害。

參考文章:荷蘭華裔殺人案的事實真相
https://www.epochtimes.com/gb/7/6/19/n1748179.htm


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7/6/17/157053.html